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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困境及对策

2013-09-18谷茵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3期
关键词:困境对策

谷茵

摘 要:网络公共领域是以网络参与者为主体,通过网络提供的平台以现实的社会公共事务为讨论内容,最终形成理性批判和共识的公共场域,它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公共性的特征。网络公共领域目前存在着一些参与者的非理性、管理者意识落后、网络法律的欠缺以及信息污染、信息鸿沟等诸多问题。为此,要加强参与主体的道德自律、强化网络舆论的政府引导以及完善网络公共领域政治参与的立法和规范。

关键词:网络公共领域;困境;对策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内涵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阿伦特提出来的,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并使其系统化。之后,杰弗里.亚历山大等学者的研究使公共领域理论日趋完善。这其中,对中国学者最具影响力的当属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居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领域之间“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的中间地带,它保证人们能够自由的集会和表达观点,是公众舆论形成的平台。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产生以及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人类的交往有了新的方式,人们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新闻跟帖等形式进行互动和沟通。人类的社会交往部分转向虚拟空间,使人类原有的公共空间得到了极大的延伸,这为公众批判意识的产生和公共舆论的生成提供了新的环境,“当足够多的人在网络上就大量的公共话题全身心地进行足够长时间的交流,以致在网络上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的时候”,网络公共领域就形成了。因此,网络公共领域指的是由宽带上网、专线上网以及卫星传送网络等提供技术支持、迅速传送信息,以具有理论评论能力的网络参与者为主体,以网络虚拟空间的创建和网络社群的集聚为前提,通过网络提供的平台以现实的社会公共事务为讨论内容,最终形成理性批判和共识的公共场域。与传统公共领域相比,网络公共领域具有以下特征:

1.开放性。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网络的普及使人们进入了一个全民参与的时代,一个人不管身处何方,不论地位尊卑,只要具备上网的条件,都可以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在网络公共领域里一律平等。人们在这里可以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信息,可以自由地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网络公共领域的这种开放性具备了现实公共领域的平等参与性特征,同时又超越了现实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开放性,因而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宽容性和普遍性。

2.交互性。互联网与传统媒介相比最大的进步是它把单向的信息传播方式发展到了互动性的新境界。传统的电视、广播等媒介都是单向地传递信息给公众,而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人们不仅可以从网络上获取信息,也可以发布信息。也就是说,网络传播中传播者与受众可以意义互换。网络的这种互动性,使参与者可以就公共事务充分的交流,最后达成共识形成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公共舆论。这是传统公共领域的互动性所无法比拟的。

3.良好的公共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行为者可以选择隐藏其真实身份获取信息进行交流,在这样一个空间里,没有现实世界中的权力等级关系,人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因此网络行为者在网络新闻跟帖、博客中针对公共事件能够完全自主的发表意见,在这样一种宽松、平等的论辩环境中,多番即时的信息传播和反馈,最终被大多数参与者认可的意见会成为公共舆论,而这种表达——反馈的机制会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公共领域中理性共识的达成。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困境

1.从网络参与者的角度来看。网络参与者是来自不同阶层、年龄段、有着不同文化素养的网民。他们在发表言论时,受上述因素的影响,会导致政治参与的情绪化、非理性以及盲从与冷漠。首先,由于网络公共领域具有隐匿性,能够掩盖人们的真实身份,大大减少了网民参与的不安全感,敢于放纵自己的行为。在跟帖过程对他人谩骂、进行人身攻击,在公共议题中仅限于情感的宣泄,而少有真诚和理性。其次,当前我国社会上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分化较大,面对现实中的种种不公,都会表达出强烈的愤慨。在网上参与此类事件的讨论时,大多数网民往往并未对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就从弱者的立场出发,发布情绪化的言论,由此形成的舆论压力可能会对政府决策和司法审判产生消极影响。第三,现代社会物欲的膨胀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取向越来越功利化,反映在网络公共领域就是只把网络当做是其实现个人价值的工具,网络空间对他们来说只是为了满足个人对情感、生活方面的私人化追求,他们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这势必会影响公共舆论的形成。

2.从网络管理的角度来看。首先,网络公共领域管理者的意识落后。认为网络公共领域这种新的公共领域形式依然可以用现实中公共领域的政策和方法进行管理。有的管理者虽然意识到当前社会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性,但由于网络舆论管理的公开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难,而产生畏惧心理,因此对网络公共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矛盾,要么采取回避的态度,要么采取“停、封、关”的方式。这种态度显然不利于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其次,网络管理的法律欠缺。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正面的、负面的、真实的、虚假的信息充斥着网络,这些信息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因此相关的网络立法必不可少。虽然为了规范互联网,我国已有不少相关立法,但是这些法律和法规基本上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相应的责任条款缺乏,所制定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网络的发展。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真正规范政府与网络媒体关系的法律,这对网络舆论的引导是极为不利的。

3.从网络交往的环境来看。首先,信息污染对网络公共领域构成了威胁。公共领域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的是共识的形成,但是目前网上的海量信息、频出的新闻热点以及娱乐导向分散了公众的言论和对公共事务的持续关注,个人思考的独立性易被抽离,公众的理性批判功能易被消解,从而不利于公共舆论的产生,即便是产生了公共舆论,影响力也非常小。其次,信息鸿沟的现实困境。信息鸿沟指的是“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指东部和城市地区上网的人数要远高于西部和乡村地区,“受过较高水平教育、有着较为稳定的职业、且有一定闲暇时间与精力的人士”上网的比例要远高于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信息鸿沟造成了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质量和数量的不均。而“信息弱势群体”在网络空间多元化讨论中的缺席,使得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内涵受到质疑。第三,其他间接方面的因素。如网络黑客、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等,这些虽然本身不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成长构成直接的威胁,但是它们会严重干扰网络空间的有序运行,阻碍网络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

三、推进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对策

1.加强网络公共领域中参与主体的道德自律

现代的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了个人享有以往不可想象的自由,网络参与者行为的善恶是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信息技术越发展就越要求人的“道德自律”。可以这么说,网络社会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道德关怀,而道德的真正力量来自于内在的“自律”情感,网络公共空间需要参与者的道德自律,因此加强网络参与主体的道德自律,提高其道德责任意识至关重要。首先,要让网络参与主体认识到其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责任和积极作用,增强其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和自我认识水平,道德责任意识是促进主体完善自身行为的强大驱动力。其次,要培养网络公共领域中参与主体的道德能力,让其学会理性看待和评价问题,分清网络信息的良莠。有效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做到“文明用网,履行责任不妄言;诚信用网,追求真实不欺诈;规范用网,遵纪守法不侵权;健康用网,拒绝诱惑不沉溺;安全用网,提高警惕不放任。”第三,要在网络公共领域大力倡导“慎独”的精神,引导网络公共领域参与主体进行“内省”和“慎独”,使他们能够克己自律、反躬自省。从而提高网络整体道德水平,推动网络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

2.强化网络公共领域舆论的政府引导

面对网络公共领域由公众参与引发的舆论,最重要的是以社会主流伦理价值观进行匡正和引导。由于网络舆论可以被人为地制造,也可以被扭曲,因此政府要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话题进行引导,建立传播信息源的权威性,把握控制舆论的主动权,使得网络舆论与主流舆论合流。为此,政府需要主导建设一些高质量和具有代表性的网站、网络论坛,通过这些网络空间,增强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能力,并力求信息及时、真实地公开,这些规范性网络空间的建立是最有效的舆论判断和引导,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也为其他媒体的规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可以通过“网络舆论领袖”来引导公众的语言和行为。“网络舆论领袖”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政府要和他们真诚交流并加以正确引导,同时,政府也可以在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络公共领域培养一些传播社会主流伦理价值观的“舆论领袖”,通过他们来营造良好的网络公共领域。当然,政府也不应破坏公众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要从各种言论中汲取思想精华,准确把握民众的真实意向。再者,政府要通过政策的调整来弥合网络发展带来的信息鸿沟,加大对西部、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信息弱势群体”网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大多数人都有机会实现其网络表达的权利,为公共领域的整体性参与创造良好的环境。

3.完善网络公共领域政治参与的立法和规范

“实现政治决策和检查及公共安全的标准的传统方法就是立法,……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不受公众的约束。同时,法律规范是政府和执行部门之间沟通的标准载体”。因此要完善网络立法,形成有序、系统的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体系。对网络政治参与的途径、内容以及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保证网络公共领域能够依法、有序进行。具体到网络中的“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等现象,针对“人肉搜索”带来的侵犯隐私权等负面影响,有关侵权的判定,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在场。针对制造谣言、欺骗公众带来社会危害的网络水军应给予严厉打击,同时也要规定网络运营商负相应的连带责任。还应明确网络公共领域的实匿名登录,匿名性是影响网络公共领域参与主体言论表达的重要因素,它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造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泛滥。所以匿名应被允许在网络公共空间中使用,但要根据空间特色和公众舆论明确匿名和实名的界限,使网络参与主体能够负责而理性的发表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M〕.曹卫东,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

[2]HowardRheingold,TheVirtualCommunity: HomesteadingontheEletronicFrontier,Addison Wesley,1993.

[3]罗程浩试论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瓶颈及其 解决策略—以BBS社区为例,北京邮电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

[4]晏荣网络公共领域健康发展与政治软实力 的提升,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0(5).

[5]http://wenming.people.com.cn/GB/199659/ 12552712.html洪色露关于加强网络主体道 德自律的思考.

[6]格罗伦德电子政府:设计、应用和管理[M]. 陈君,白大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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