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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调处思考

2013-09-16祝建兵易灵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思考

祝建兵 易灵

【摘 要】科学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的社会矛盾,努力把握其规律特点,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从透视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着手,进一步分析其原因,以积极探索提高化解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的办法和能力。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矛盾纠纷;化解对策;思考

一、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主要表现特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新农村建设是相对传统农村建设而言的,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必然会改变一些既有的观念、既有的利益格局、既有的工作机制,甚至长期沿袭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这新的与传统的农村建设的转型中,就必然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如果对这些矛盾纠纷发现不及时、研判不准确、调处不彻底,则会演变成为较大的利益冲突,而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的稳定隐患。通过深入农村的蹲点调研以及对我国近几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统计、梳理、归纳,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

矛盾主体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矛盾客体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造成的矛盾、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盾。矛盾类型复杂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且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矛盾原因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矛盾形式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上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的成因

1、社会转型期的必然

我国同全国各地一样,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经济处于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期,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前所未有的凸显期,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类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呈高发多发态势。这个转型期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农村地区也表现出鲜明的特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矛盾纠纷出现增长态势,社会稳定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挑战。

2、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深入持久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给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以很大冲击和震撼,使其在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变,特别是以土地承包为重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思想意识大大增强,部分村组干部“一切向钱看”,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做主,违反组织决策程序,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村组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群众的感情,在公民和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3、农村经济基础薄弱

这是引发新农村建设中不稳定因素的根本原因。就盐津而言,农村经济总体上得到了大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得到了大改善,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大进步。但是,从客观上看,农村生产力的水平不高,农业还处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阶段,农民实际收入较低,部分群众生产生活还十分困难。在这样的社会现实条件下,一些矛盾纠纷就不可避免地滋生了。一是利益纷争。因利益格局调整,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党委政府与部门之间、群众与部门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存在利益纷争。二是干群对立。部分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理解不够,认识偏差,期望值过高,一旦认为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就指责党委政府,进而滋生矛盾纠纷。

4、有的基层领导重视力度不够

对新农村建设中社会稳定问题的化解工作,总的上讲,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效果较好,但笔者也发现了这样的三种消极现象:一是重建设轻调处。有的地方或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过分地强调新农村建设的进度与效果,而忽视对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在这种思维方式下,结果必然是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裹越大,对抗越来越尖锐,最终把好事办成了坏事。二是“冷热病”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患“冷热病”,即当矛盾纠纷大量出现时,就采取集中“灭火”,搞所谓限期化解、限期销号,最后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成了“夹生饭”;当矛盾纠纷不突出不明显时,就认为平安无事,忽视了对日常矛盾纠纷的防范、研判和化解。三是主体责任虚设。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一些重大矛盾纠纷的包案负责制落实力度不够,包而不调,调而不决,形成了“推、拖、绕、躲”现象。

三、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化解对策及建议

我国正处于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人身依附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维和价值理念的变化,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的重大变革。随着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分化,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既是我们必须全力破解的新的历史课题,也是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重要任务。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为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控制源头

改革、发展、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决策,是衡量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决策不准甚至失误造成的。为了有效防止决策失误,从源头上控制矛盾纠纷的产生,决策中首先牢牢把握三个基本原则,即决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看能否体现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看群众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是否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看政策措施什么时候出台合适,广大群众能否承受,能否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其次,严格三个基本程序,即深入调查论证,提供决策依据;开展专家咨询、民主协商等,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议事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再次,坚持以人为本,慎重决策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尤其在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增收减负、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安排等民生问题的决策上,坚持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指导,始终把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放在第一位,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及时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扩大民主参与程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建立“一二三四五”决策落实机制,即每月督查调研一次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每两月集中研究一次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活动分析会和项目调度会,坚持领导干部联系乡村、企业、学校和重点项目的“四个一”联系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一名领导干部挂帅、成立一个专门班子、选好一个法人代表、拿出一套工作方案、制定一套考核办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使各项政策、决策较好地体现了各阶层群众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普遍受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政策不完善、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建立基层调处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筑牢基础防线

从实践看,大量矛盾纠纷的积累,主要由于长期以来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任务不落实。因此,我们突出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有机结合的基层调解体系建设,形成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互相配合、调处到位、共建和谐的长效调解机制。一是健全了行政调解体系。以“经济发展产业化、领导班子优良化、乡村管理民主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党员教育经常化、管理考核科学化”的“六化”为目标,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巩固提高县一级、着力加强乡一级、规范完善村一级、延伸发展组一级的思路,建立了由党组织牵头、几套班子齐抓、其他组织配合、信访渠道为主的行政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了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主阵地作用。二是健全了民间调解体系。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全县乡(镇)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小组,构建了乡(镇)、村(居)调解委员会与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为主,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台,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调解的基础作用。三是完善了司法调解体系。全面推行就地受案、就地审理、就地举证认证质证、就地作出处理的“四就地”办案法,对各类诉讼案件,坚持“能调则调、该判则判、案结事了、两厢和好”的原则,有效预防和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3、信访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我们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建立了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8大制度和机制,即健全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推行了党政领导批阅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督办重大信访事项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了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了以实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的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度;建立了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机制;建立了信访事项复核和信访听证制度;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畅通地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

4、依法行政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规范服务

依法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基础。针对社会事务管理民主程度不高,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失范,干部调处矛盾纠纷能力不强等问题,我们坚持把建立依法行政机制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有关规定,加强基层民主管理,扎实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群众在重大问题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切实解决行政行为不透明、群众不明白、不支持等问题,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支持,避免了许多矛盾纠纷的产生;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健全干部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基层干部的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律、学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学会用法治的方法、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做群众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使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水平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 胡志斌,徐和平.社会主义新农村司法建设面临的困境与出路.理论导刊[J],2008.4.

[2] 吴亚清. 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J],2010.1.

[3] 樊红敏. 以政治建设破解新农村建设的困局. 学习与探索[J],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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