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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解读

2013-09-14黎娴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乳粉许可婴幼儿

文黎娴

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将其作为抓好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突破口,全力以赴打一场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战,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

根据6月16日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今后将参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措施,严格生产许可,并参照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模式,要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按照重新修订的许可条件和要求,此外,有关部门将对今年生产许可证期满的企业开展再审核再清理工作;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加强流通领域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

《意见》突出了企业首负责任。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要求企业具有自建奶源基地;对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要求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措施,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还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统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销售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按规定备案。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

在监督监管方面,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考核,将主要监督企业落实原辅料检验检测和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流通环节,将重点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并研究制定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销售监管,并对违法违规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意见》强调,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志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全面启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已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这次修订工作,将在《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基础上,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重点对企业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原辅料把关、生产设备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研究提出更加严格的条件,并对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生产许可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预计将于9月份前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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