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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和现实选择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

2013-08-27崔俊堂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9期
关键词:机构编制秩序规范

● 崔俊堂

近年来,地方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得到了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综合约束工作机制得到了健全和完善,有效地维护了机构编制秩序,提升了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本文重点分析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选择。

一、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重要意义

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机构编制秩序是缓和公共权力机构冲突的重要内容。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就是要解决行政的公共性、公正性、服务性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向综合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因此,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的组织机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根本要求是规范机构编制行为,加大对机构编制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问责力度,为有序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领域的改革提供有力支持和重要保障。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必须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以保证机构编制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从源头和基础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展工作领域。

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是恪尽执政使命的本职要求。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重要任务是健全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工作体系,保证各级组织机构协调推进党和人民的各项事业。事实证明,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是用编单位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的必然选择。有力、有效、有节地维护机构编制秩序,事关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有利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干部管理体制,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结构,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新局面,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执政使命创造有利条件。

二、全面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现实选择

1.依靠改革驱动,激发机构编制秩序运行活力。我国已处于社会管理转型的新阶段,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有力推进卫生、文化、教育、金融等领域的改革,着力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些改革都在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同时完善和规范了机构编制工作,推动了机构编制管理创新,从一定意义上讲,维护了机构编制秩序。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从1982年起,已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重新构筑了机构编制秩序。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更具有时代特征和政府转型意义,如趋向于大部门制的机构整合、更加突出职能转变、明确职能转变内容,这些改革措施符合当代公共管理的趋势特征,有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必须依靠改革驱动来积聚潜力、凝结动力,激发机构编制秩序运行活力,盘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2.推动科学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秩序运行动力。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机构编制工作,如职能界定、职责划分、编制核定、科学管理等,要按照现代行政管理决策的要求,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严格的秩序,通过调查研究、确定目标、制定方案、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实施反馈的程序去做,才能防止决策失误。特别是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哲学、法律、科技等知识,把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专业结构、方法手段、程控分析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优化决策方案。二是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执行机制。在机构编制的执行过程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用编单位应相互制动、相互配合、相互借鉴。用编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因事设岗,编随事定,全力维护机构编制秩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能动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宏观总量控制、职能职责分析、编制结构化管理等方式,提升机构编制使用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有力的问责机制。监督有力的核心是规范机构编制行为、阻止滥用权力、纠正违纪问题。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比较重视机构设置的优化、人员编制的精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职能运行的有效监督重视不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严重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全面实施机构编制问责机制,要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编委决策、机构编制部门职责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用编单位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科学评估,要把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审计、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优必奖、庸必治、劣必罚,及时纠正决策和执行中的错误,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问责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3.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机构编制秩序运行效力。机构编制部门依据规范程序决策作出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限额都应具有法定的效力,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阳光化、法制化、科学化,更加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秩序运行的效力。健全完善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制度,对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体系标准化使用制度,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率。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健全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管理。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制度,不断规范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间的运行程序。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执行力。

▲ 平顺井底风光 刘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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