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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

2013-08-24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7期
关键词:震灾灾区失业

省政府最近出台《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涉及就业援助、失业救助、社会保险政策、人事人才政策的内容,共25条。

《意见》提出,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受灾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为鼓励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意见》提出,受灾地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保护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意见》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和核销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为鼓励灾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意见》提出,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意见》提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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