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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探讨

2013-08-15牟晶晶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商场现代化 2013年30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备案科目

■牟晶晶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探讨

■牟晶晶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出现已近15年,随着这项政策不断完善、变化,大多数人对这项政策仍然不能全面、准确的把握,影响了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本文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加计扣除 创新 研究开发费

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本含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顾名思义,研究开发费用就是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通过该活动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上述政策字里行间突出了“创新”二字,沿用旧技术不行、走老路子不行、使用公开科技成果不行、常规性升级不行。可见,研究开发活动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发明创造,它是实质性的改进技术,工艺,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从无到有;另一类是技术改造,它是利用利用现有的技术,进行集成,加工,消化,也叫二次开发。而如果只是技术升级,或公开技术的推广不属于研发活动。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的限制: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3.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自2013年1月1日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自2013年1月1日起,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为自主研发,另外还有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团集中研发三种特殊方式。对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

1.需要提报的基本资料:参见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

2.是否需要外部立项?国家未明确要求提供外部立项证明文件,但鲁地税发[2009]16号文规定,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同时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属于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供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才可享受。

4.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情况的处理: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5.是否需要出具鉴证报告?财税[2013]70号文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实际中,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6.备案时间要求:目前国家级的税收文件没有对备案资料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中,以汇算清缴结束时间即5月31日为备案的最后截止日期。但鲁地税发[2009]16号文规定备案截止到2月29日。

四、企业注意事项

1.会计科目的设置。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对研发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目前,满足税务机关专账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2.研发合同的签订。(1)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只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企业,或归双方共有,企业才能享受加计扣除。(2)合同总金额与项目进度、付款进度: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只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要对比研发费用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合同约定进度、付款金额,以确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3)合同中所含设备价款: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认为,委托研发项目合同金额既包括研发支出金额,也有可能包括受托方向委托方移送的设备价款,而设备不是研发支出,需在研发费用中加以剔除。提醒企业将受托方移交设备清单加到备案资料中。(4)项目起止时间:合同约定了项目的起止时间,企业注意不能将早于项目开始时间的费用纳入归集范围,否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人为加大研发费用,恶意享受税收优惠。

3.委托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表:(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不是受托单位向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应将其中包含受托单位提供研发服务所实现的利润和税金剔除;(2)若受托研发单位为事业单位,人工费用中只能填写奖金或补贴,而不填工资,因工资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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