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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3-08-15

时代金融 2013年12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陈 芳 罗 琎 李 丹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 海口 570100)

一、P2P网贷倒闭的特征

(一)工商部门对注册网贷公司没有资质要求,进入门槛无限制

目前,进入网贷行业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花钱买一套软件,办一个网站,再到工商局和网络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网贷业务,工商局对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任何注册资金门槛的设置。这些P2P大多数由几个人注册成立的小公司,注册资金大多是虚假注资,甚至连网站上的法人营业执照都是伪造大型企业营业执照、关联股东系虚假股东。由此可见,众多小规模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缺乏基本资金周转能力及信誉度的问题。

(二)网贷公司参与交易,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能力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做到个人对个人,而是发展到向资金借出方发行理财产品,以高额的收益吸收存款,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给企业或个人,将资金和需求方匹配,多种功能集于一身。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多网贷公司在资金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高风险集聚。一是资金随时有被挪用的风险。P2P公司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公司名义开立个人账户,投资人将钱直接打给该账户,再由P2P公司将钱打给资金需求者。这意味着每天在P2P公司账户中将产生来自投资客户的大量沉淀资金,P2P公司对这部分资金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措施,仅靠公司高管的自律性,资金被卷走或者挪用,投资人无法察觉。二是风险防范能力有限。P2P网贷平台一味追求业务量,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仅通过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判断,对借款信息缺乏实地核准,并大力发展抵押担保贷款、流转担保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担保贷款,有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两三次,借贷网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偿还风险。

(三)网贷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

不少网络贷款平台属于民间机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人看不到平台真实的坏账率、资金进出、项目结算等数据;在借款人“出标”上,有些平台老板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人招标,借款人身份真假难辨;借款人只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就可以获得借款资格,向网友募集资金,而投资者只能看到借款者的网名。遍布全国的网贷投资人面对良莠不齐的众多网贷公司,虚假的投资信息则让投资人根本无从准确判断,使一些原本可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网贷平台正在悄然变味。

(四)借贷平台以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投资者盲目跟从

众多借贷平台存在一个普遍现象,以“秒标”、分级奖励等各种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参与,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投资者往往为了抢标而忽略对平台资质、能力和诚信方面的考察。

二、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P2P网贷领域处于监管盲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没有主管机构愿意对其主管。因此,网贷平台依旧处在一种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而且当中有些业务甚至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与海外P2P模式相似的网贷平台在国内出现已有6年时间,但目前却基本处于监管空白。

(二)P2P网贷监管不够严谨

一是事前监管不严。P2P网贷的准入门槛低,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二是事中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备案制度。但事实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却并不将这一备案纳入到对商户资质的考评当中。目前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三是事后监管空白。P2P网贷平台在运行后,缺乏最终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三)网络金融监管标准不够统一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参与主体为监管依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错位,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而引发业务混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建议

(一)加快网络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此,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等。将P2P网贷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由银监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统一行业标准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一个真正信息发现与发布平台,实现信息的对接目标,而不要一跃成为“信用中介”和“准金融机构”,以防止风险的聚集和扩散。

(三)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管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工商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的审批,对注册资金设置金额限制,加强P2P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管;网站备案登记机构要加强网络借贷企业信息发布管理。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像支付宝一样,给审批合格的网络借贷借贷平台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各网络借贷平台接口向监管部门开放,政府留存后台数据,辨别交易的真假;由第三方评级公司参与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报告。三是由银行托管资金款项。P2P平台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应放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监管,由商业银行托管或者监督网贷公司的资金款项,避免平台自己掌管。

[1]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118(5):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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