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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农林高职院校法律类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

2013-08-15乔晓静

河南科技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林法律院校

乔晓静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句容 212400)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引导支持下,我国农林高职教育有了快速的发展,在培养农林高技能人才和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类课程作为高职教育中的一个基础课程,也日益受到重视。但目前农林高职院校普遍过分重视专业课程的学习,开设法律课程较少,特别是在法律教育上,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在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等主要环节上,仍然局限于知识型教育的框子,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农林高职教育的特色,影响和限制了法律教学的效果和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

一 农林高职院校法律类课程设置与教学存在的问题

法律教学的关键是使大学生具有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在法律教学上,学校要培养学生具有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要培养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的能力,使他们学习法律的能力持续发展。二是要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的能力,守法成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三是要培养学生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应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去解决或处理。对应此,经调研发现,农林类高职院校法律课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在课程设置上:基础性的法律不扎实,专业性的法律无特色。农林类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校性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中涉及到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第二是很多专业开设了专业性的法律课,例如林学专业开设《林业法规》,兽医专业开设《兽医卫生检验与法规》等。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课程中由于涉及法律知识较少,授课老师基本以思想政治老师为主,对于课程中的法律知识讲解不到位,学生根本无法全面系统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专业性的法律课程开设专业本身较少,授课教师也基本以专业老师为主,讲解的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和专业的法律教学还存在明显差异。

(二)在教学方法上: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比较落后。很多老师在教授法律课程时仍然习惯于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教育方法,一堂课从开始到结尾都是一个人单干,没有人响应。同样也习惯于一支粉笔、一板黑板打天下的做法。更没有走出课堂,进行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灌输,而忽视学生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 对农林高职院校法律类课程设置与教学的建议

(一)增加法律类课程的比例,重视法律基础教学

作为一名农林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是除政治思想素质、专业技术素质之外也应该具备的素质,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的需要。法律素质无疑是每位大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而现在大部分农林高职院校在法律类课程上总体比例偏低,学生一方面非常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对专业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在法律基础知识上,农林类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开设法律基础公选课,进行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法院旁听等方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技术素质,在专业性法律课程上建议由法律专业老师进行授课。

(二)建立以实践为核心的法律教学体系

高职法律教育理论课的内容不必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应强调所学理论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农林高职院校普遍重视专业课程的实践能力,而对法律课程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我认为,在法律课程课时量的设置上,也应突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例,在教学环节上,能够和一些专业课程一样,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讲授,使学生在学中练,在练中学,边学边练。可以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踏入社会去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如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等。

(三)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方法改革是高职高专院校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途径。针对农林类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应该理清法律类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除了传统的理论教学方法之外,更应该采用一些新颖,有效的教学方法。比如以下的方法在法律教学上可以采用:

1.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现代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方法,指的是根据精选典型案例,然后让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分别担任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学会怎样经历一个案件的完整过程,怎样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怎样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在一起,这种方法可以较好的提升学生的各项法律素质。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提升学生作为教学活动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相互合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再一味的教授理论知识,而仅仅是课堂的设计师,组织好整个课堂教学过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充分发挥其指挥者的作用,主要是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完成从被动听课到主动地参与案例教学内容进而完全接受并消化的转变。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组的方式,学生讨论结束后老师进行总结归纳,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自然消化了很多法律知识。当然,在案例的选择上,要根据农林高职学生的情况,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真实性,无争议的案例。

3.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教学方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这种教学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对学生的指导,让学生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将诊所教育引入高职法律教育是必然的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问题也要注意,比如考虑到高职学生一般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高职学制在校时间一般也就两点半,所以诊所课程可以设置为专业限选课。对被选择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也也可以实行个案负责制,也就是说每位同学在其值班时受理的案件由他负责到底,直至最后案件解决。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假期以及学生的业余时间充分利用上,以解决高职学制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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