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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审判的原因及思考

2013-08-15李济阻

社科纵横 2013年1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刘 蓓 李济阻

(1.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2.天水师范学院 甘肃 天水 741000)

在现代民主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可能不涉及法律案件,一些新闻媒体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穷追猛打,希望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样做不是在进行正常的采访报道,也不是积极揭露腐败案件,而是在进行“新闻审判”。所谓“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又名“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如河南张金柱案件、湖北邓玉娇案件、周久耕案件等,这些案件都是新闻媒体监督报道庭审案件的典型事件,媒体的报道在庭审案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对舆论的引导,乃至最后对民意的影响,其能力不能不让人惊叹。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在司法审判中的一次次修改,最终导致了“新闻审判”的出现。

一、新闻审判出现的主观原因

(一)报道语言使用不当

媒体采用“煽情式”的语言对案件进行片面的、夸张的甚至失实的报道,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及对案件的关注,从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1](P11)。下面以蒋艳萍的案件报道为例。

2001年7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介绍贿赂一案,经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历时几年的调查、侦查,法庭终审判决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死缓,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早在开庭之前,媒体就对蒋案进行了一番“轰炸”,开庭之后媒体关于蒋案的报道更是达到了顶峰。媒体在报道中塑造了被告人蒋艳萍“财色双送”、“肉弹轰炸”、“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金额千万余元”、“三湘女巨贪”的色、毒相兼的形象。这些词句曾充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当时引起了社会民众极大的愤怒。湖南某报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有的媒体竟然以《枪毙的还少了》为标题,对本案盖棺定论。

新闻报道对报道语言的要求是:简洁、准确、生动、客观、实事求是。而有些媒体为了炒作,不惜用煽情式的语言,去迎合大众的心理。使得媒体对庭审的报道监督变成了一种声势浩大的讨伐,媒体以“民意”为支撑,对案件进行审判,与司法机关进行对抗。

(二)记者的个人主观判断,感情用事

庭审报道中记者会根据采访及受众的需求去对案件的结果去预测,这直接干扰了司法机关判决的结果。记者以自己的想当然对案件的发展进行预测,其中包含了网络上对案件的热议,以及一些专家的评价。

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件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裁决书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以带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得到维护。有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有罪无罪,轻判重判,这些还有待从法律的角度去商榷,媒体报道对当事人的提前定性、定罪,仅仅依靠的是记者的采访和判断及网民的评论。很难说这不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和破坏,这种干预或超越审判程序宣判的案件结果,最终导致出现的是法官和司法机关受媒体报道影响的宣判结果,虽然这种结果符合了媒体以及大众的意愿,但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2](P20)。不得不说这种记者的主观判断和感情用事最后成为了“新闻审判”的主观原因。

(三)媒体炒作

近些年来,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对一些庭审案件报道的时候有炒作的嫌疑,大肆的宣扬,制造舆论哗然。反反复复的追踪报道并不是揭露事实真相,而是打破沙锅问到底。在这样极端的情况下,庭审案件的审理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影响,进而导致审判的曲折离奇。

从2007年10月12日到2008年11月27日,从周正龙拍摄华南虎照片到周正龙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半缓期三年。陕西“华南虎事件”在媒体的争相报道下可谓是百转千折,对政府的鉴定结论表示强烈的不满,新闻媒体大肆炒作,迫使政府部门继续作出鉴定结论,将一个普通案件炒作成为一个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野生华南虎到底有没有,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种子植物分类学创新研究组首席研究员傅德志,“敢以脑袋担保”照片有假来进行赌博式的讨论。从而为媒体炒作掀起了浪潮,媒体炒作得越是厉害,舆论就越汹涌。全国网络媒体组织了一次规模浩大的“陕西行”,来一探究竟。光是一个网页上搜索出来的关于华南虎报道的新闻就有50多条。当民众的关注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华南虎事件已不再是简单的一个农民和虎照片的故事。大幅的报道,深层次的挖掘,媒体把一个农民和他背后的政府机关逼上了绝路,以至于有人拿自己的人头来担保野生华南虎到底有没有。此案的庭审要比一般案件的时间长,因为要考虑到各方的因素。此案的审理比较困难,因为很多人都在背后指点江山。

媒体炒作是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对当事人和整个事件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以至于庭审报道中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先不说影响的好坏,它已经超越了“报道”的层面,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本身、对诉讼参与人甚至法院、法官妄加评论,这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做法,也是形成“新闻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新闻审判出现的客观原因

(一)舆论监督转化为“新闻审判”

舆论监督是运用新闻传媒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其矛头对准的是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3](P135)。进入信息化社会以后舆论监督只有借助新闻媒体才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未必能够形成舆论的氛围,只有当这些意见和建议被其他公民所接受,广泛传播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共鸣之后,才会形成舆论氛围,进而积聚监督的力量。要让这一力量发挥出它的作用,往往需要借助于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为了炒作某些新闻事件,也会通过不同的载体(报纸、电视、网络等)反复报道某些案件,在新闻媒体的参与或者操纵之下,个别的案件就会成为影响公众生活的新闻事件。

2008年12月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案件,是舆论监督的一个典范。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涉嫌腐败案,在司法机关尚未介入的情况下,先是从互联网上刮起一阵“舆论监督”的龙卷风。网友从网上的照片里看到周局长旁边放着一包150元的九五之尊,大家开始计算周局长的工资能否支付得起他每月的烟钱,接着又有人注意到周局长手上的名牌手表,一打算盘,周局长的工资就是光每月的烟都供不起,更不用说那块手表和房子了。一时民怨甚重,紧接着周久耕在“人肉搜索”下露出了庐山真面目,司法机关开始介入,周久耕锒铛入狱。从这一案例人们开始注意到了网络监督的力量,更让人吃惊的是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很快支持和反对“人肉搜索”的人站出来各自为阵进行辩论,人肉搜索到底扮演的是网络监督还是网络侵权暂且不谈,它首先引发的是一种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可能是非常危险的。一个周久耕的腐败引发了网民的愤怒,大家并没有通过正常的途径去检举,而是自发地去声讨,用“人肉搜索”对周久耕进行审判。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也没有客观、公正的报道,而是跟随着网络上的舆论倾向去迎合“舆论审判”,最后的确博得了一时的大快人心。

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司法公正需要的是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不是破坏性的舆论监督。这种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带来的是“舆论审判”,是新闻媒体参与的“新闻审判”。

(二)舆论压力

我国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有着中国的国情。我国新闻媒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当作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2](P20)。这很容易使媒体的言论被理解为官方的表态,新闻媒体报道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仅作用于判案的司法机关,还作用于相应的党政部门。党政部门感受到的压力,又以党政领导“高度重视,限期解决”的形式作用于法官和司法机关,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就好比是民间说的“一物降一物”,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这里面媒体首先营造出舆论氛围,引起社会民众的关注,当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一个地区的具体案件变成社会公众事件。当地的领导势必会参与或者干预案件的审理,为了保持良好的地域形象,领导们会高度重视,给法院的审判施加压力,而领导判断是否维护好形象的依据就是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趋势。所以最终法院的判决也会跟着媒体的步伐走,被媒体牵着鼻子走。看来舆论压力应该是形成“新闻审判”外部条件。

(三)司法腐败

不可否认,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在我国司法界并不是个案,有些地方法院仍存在像安徽阜阳三任法院院长“前腐后继”的丑恶现象,2009年8月中旬重庆市打黑行动中出现的“高院集体沦陷”现象。从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等,从立案庭长、审判庭庭长、执行庭庭长到审判监督庭庭长,整个重庆市的司法机关涉黑之广让人胆颤。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腐败,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公正的处理,或在“司法审判”时受到某些外界主观因素的干扰而偏离案件的原发事实,继而出现严重不公。导致一些受害者进一步受害,或者使得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才激起举国上下“媒体审判”的狂潮,甚至蔓延成民意汹涌的重大政治事件。正因为司法腐败的现象,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较差,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结果公众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质疑。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恰好符合了“民意”,在质疑声中民众更愿相信的是媒体。

由于司法机关是强势机关,民众无法去直接与之抗衡。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恰好符合了“民意”,民众更愿意相信媒体是在“为民请命”。所以在媒体依靠“民意”与依靠法律的司法机关抗衡的时候,民众总是站在媒体这边。司法腐败在这里担当的是“新闻审判”滋生的土壤,新闻审判就是信息公开条件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产物。这是“新闻审判”出现的根本原因。

三、对新闻审判的思考

(一)“新闻审判”是媒体角色的错位

新闻媒介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

媒介干预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引导式的报道,充当了另外一个审判者的角色。同时,司法的“缺位”诱发了媒介的“错位”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我们要建立的是法治社会,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对于一些本来司法程序可以解决的事件,在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时,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

新闻审判中被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难免片面和夸张;发生的媒介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媒介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媒介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骛,对媒介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讨伐的舆论氛围。如此以来,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或所谓“民意”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新闻审判妨碍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三)新闻审判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新闻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根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对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关系中不可避免的博弈与冲突,有人称之为“一个久远的话题,一对永恒的矛盾”。

“新闻审判”超越了新闻自由的权利界限。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法律观念本来就淡薄,需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新闻媒介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报道,准确宣传司法程序,报道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接受公正公开的审判的权利、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唯有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完善。

[1]韩放.“媒体审判”的原因及预防[J].记者摇篮.理论参考,2006(6).

[2]唐惠虎.舆论监督论[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

[3]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第二版)[M].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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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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