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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及其影响因素

2013-08-15

社科纵横 2013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罚惩罚

吴 闻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 南宁 530023)

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惩罚方法,既是对犯罪人特定权益的强制剥夺,也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犯罪人是刑罚的直接承担者,对刑罚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心理反应,这就是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它可以分为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正向心理效应对促使犯罪人认罪悔罪,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有着重要作用,负向心理效应则起相反的作用。因此,重视研究犯罪人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掌握其各种影响因素,对指导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犯罪人的正向心理效应,减少和避免其负向心理效应出现,最大程度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的界定

心理效应是人受到外界信息的刺激而做出的反应,包括认知的形成、价值观的改变、情感的变化、需要动机结构的调整等。刑罚心理效应是心理效应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大众对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产生的心理反应。相应地,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是指犯罪人受到惩罚处罚所产生的认知、情感、需要、动机等心理变化和反应。既包括犯罪人在此过程中对刑罚、犯罪成本、法律权威性的理性认知,也包括其对刑罚后果的感性体验。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可变性。即心理效应随着教育改造和人生境遇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二是能动性。即犯罪人对刑罚惩罚的认知,及由此产生的痛苦、恐惧体验是自主能动的。三是导向性。犯罪人在受刑罚处罚过程中形成的观念、需要、动机等心理成分影响着其心理和行为的方向。

二、刑罚的个体正负双向心理效应

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的过程中的心理反应往往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其社会评价意义可分为积极意义上的正向效应和消极意义上的负向效应。

(一)刑罚的个体心理正向效应

简单地说,刑罚的个体心理正向效应是在刑罚适用得当和教育改造得法的情况下,犯罪人产生痛苦和恐惧、认罪悔罪、良心自责、敬畏法律、感激帮教和决心改过等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心理变化。

1.痛苦和恐惧心理。痛苦心理效应是指通过刑罚的实施给犯罪人造成“一种强烈、持久并希望尽快摆脱的不愉快的否定性情绪体验”。[1]恐惧心理是指犯罪人因身处监管情景下而产生的惧怕心理。痛苦和恐惧是刑罚的基本心理效应,是刑罚威慑作用的体现。刑罚正是通过给犯罪人造成适度痛苦和恐惧心理效应,以抵消其通过犯罪获得的快乐体验,使其痛定思痛,反思犯罪行为后果,从而改过自新。

2.得不偿失心理。一般来说,犯罪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或好处,以满足其不良需要。因此,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反复估量投入产出的比例,权衡得失。如果犯罪人感到得不偿失,则能消除或减弱犯罪动因,遏制犯罪冲动,达到预防犯罪目的。刑罚的最基本手段是剥夺和限制犯罪人的人身和其它民事权益,使其付出人身自由、家庭幸福、事业成就、名声荣誉、钱财,甚至生命等犯罪成本,并且犯罪代价明显大于收益,产生得不偿失心理。

3.良心谴责心理效应。良心是人对道德价值标准和责任的自觉意识与体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评价和心理调控心理。良心弱化或泯灭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重要因素。“刑罚不仅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和利益,而且还借此表明国家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2]以唤醒其良心,引导其进行自我谴责,恢复良心的行为调控功能,劝导善举,阻止恶行冲动。

4.悔改心理效应。一般情况下,犯罪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其积极心理成分完全丧失,他们还是具有一定的道德良心、是非观念、正常的情感需求和分辨善恶利弊的能力。即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矫正性。刑罚发挥惩罚和教育感化功能,一方面通过惩罚使犯罪人权益受到损害、自由受限而心生恐惧、痛苦;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感化使犯罪人认识到罪行给自己、被害人、亲友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激发其家庭和社会责任心,产生悔改心理效应。

(二)刑罚的个体心理负向效应

刑罚的个体心理负向效应是指在刑罚实施过程中,犯罪人产生的不利于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的心理效应。

1.抵触和对抗心理效应。犯罪人认为自己受到刑罚畸重或在刑罚实施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产生的不服、不满情绪,以及不配合管理、抵制改造,甚至对抗监管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效应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或是定罪不准,量刑过重。二是认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三是犯罪合理化或错误归因,认为自己犯罪是出于被迫,或把犯罪错误归因于社会和他人。四是一些犯罪人具有极强的反社会心理倾向,对国家政权、社会制度持有强烈的仇视和敌视心理。

2.适应心理效应。指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以及行为上逐渐适应刑罚惩罚的措施以及由此带来的痛苦体验。适应心理效应在一些“二进宫”、“多进宫”和刑期较长的犯罪人身上表现最为明显。他们因为有多次或长期服刑经历,对刑罚的执行措施和管教过程有了充分了解,加上较长的刑期使其出现“自由离我还很遥远”、“低头过屋檐”的心理,并由此产生对监狱生活的应对性适应,逐渐失去对刑罚应有的畏惧。

3.犯罪动机恶化心理效应。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犯罪主观恶性的核心成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实施刑罚就是要消除犯罪动机,遏制犯罪冲动。由于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政法机关的工作存在不足,如刑讯逼供、刑罚过重和监管粗暴等现象,导致一些犯罪人产生严重的报复心理,出现犯罪动机恶化现象,引发监内犯罪或离监后的犯罪现象。

三、影响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的因素

实施刑罚就是要追求刑罚正向心理效应的最大化,尽量减少和避免负向心理效应,充分发挥刑罚的改造和预防功能。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影响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的各种因素。

(一)刑罚创制方面因素

刑罚创制是指刑罚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刑罚的实施是以刑罚的创制为前提的,创制的质量高低从制度层面制约着刑罚功能的实现,对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有着极大的影响。刑罚创制的质量表现在刑罚制度的诸多方面,其中对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公正性、相适性和人道性等。

1.刑罚创制的公正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定罪量刑关系到犯罪人的重大利益,而定罪量刑是以刑事法律为依据的。因此,没有刑罚创制的公正性,就不可能有刑罚适用与执行的公正性。当刑罚制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心理,刑事法律就成为人们公认的天平,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时就会更多产生正向心理效应。反之,则可能引发负向心理效应。如在创制时,如果把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行为,或者相当多社会成员习以为常的行为,或由国家政策直接引起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加以惩罚。刑罚创制的公正性就一定会引发广泛质疑,势必影响刑罚的个体心理正向效应的形成。

2.刑罚创制的罪刑相适性。指刑罚创制要使刑罚的性质和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相称。荀子曾提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即罪刑相适则法律威力得以彰显,使犯罪人恐惧;不相适就亵渎法律,犯罪人不会悔改。一般来说,畸重可能引发犯罪人不服或不满,甚至仇视的心理;畸轻则使犯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可能产生轻视刑罚,藐视法律的负向心理倾向。

3.刑罚创制的人道性。是指刑罚创制应符合人性。“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刑罚创制中的体现,在刑罚立法中融入人道主义精神早已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潮流。”[3]但是,在刑事立法中要彻底体现人道性还存在一些困难。当前对刑罚创制的人道性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严刑峻法可以彰显刑罚威慑力,使犯罪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产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效应。有人认为严刑峻法同社会文明进步背道而驰,特别是野蛮的报复性惩罚方式往往会使犯罪人产生抵触和对抗心理等负向效应。

(二)刑罚适用方面的因素

刑罚适用是指法院对犯罪人依照一定程序定罪量刑的司法活动。当前,在刑罚的适用中影响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的突出因素有以下几种:

1.刑罚适用中的枉法裁判。刑罚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枉法裁判是刑罚不公的典型表现,它极大地削弱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在现实中,审判活动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枉法裁判难以使犯罪人相信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使刑罚的威严受损,道德导向功能失灵,预防犯罪的作用弱化。

2.刑罚适用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有益。”[4]犯罪学研究表明,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把刑罚造成的内心痛苦同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形成条件反射。这有利于犯罪人形成刑罚正向心理效应。“刑罚及时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条件,如果刑罚不及时,则会大大削弱效应。”[5]

3.刑罚适用的过度“误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审判人员的刑罚观和对具体刑事法条的理解存在缺陷,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出现不当或错误;二是由于审判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审判人员把握自由裁量的能力较差,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刑罚适用的过度“误差”的结果是刑罚畸重畸轻,容易引发犯罪个体心理负向效应。

(三)刑罚执行方面的因素

影响刑罚执行的因素是很多的,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从减少或避免刑罚的个体心理负向效应,提高刑罚执行效果的角度出发,在这里主要讨论消极因素。

1.片面强调惩罚,忽视教育。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主要途径:一是惩罚,二是教育。《监狱法》将惩罚和教育规定为改造罪犯的两大基本手段,要求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有效的思想教育可以帮助犯罪人认识罪行的危害性、丑恶性,从心灵深处反省自己,激发良心,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法律意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然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个别执行部门片面强调惩罚,重视劳动,忽视教育引导,把教育放在次要地位,甚至把改造等同于劳动,出现“只有劳动,没有教育”的情况,简单地把犯罪人视为劳动力,监狱变成了“工厂”“、农场”。经常性的超时间、超强度的劳动容易引发犯罪人的抵触情绪和对抗行为,影响教育改造的有效开展。

2.考核与奖惩随意性大。当前我国监狱对犯罪人的考核主要形式是日常记分制度,《罪犯日常百分考核细则》是记分的依据,分数同犯罪人的减刑、假释等密切相关,严格依法执行考核与奖惩制度对激发犯罪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有着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管教干部进行考核和奖惩时,以个人好恶为转移,以言代法,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进行考核与奖惩,严重影响犯罪人改造自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三课教育”缺乏个性化。思想、文化、生产科技三课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的基本途径。但一些监狱监区在开展三课教育工作中,没有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刑罚类型、刑期、犯罪原因、家庭情况、个性差异和改造表现等情况,教育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效果差。第一,在教育形式上,图省事,只搞集中教育,忽视个别教育。第二,在教育内容方面,没有根据犯罪人的知识层次、心理需求和个人经历等进行精心选择。第三,教育方法单一,说教、命令和训斥成为主要手段。第四,只重视监狱教育,忽视发挥社会和家庭的帮教作用。

4.管教工作中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影响法律威严。少数管教干部宗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私欲膨胀,在管教过程中搞权力寻租价,进行权钱交易,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对于长期处在封闭环境中的犯罪人来说,管教干部的腐败枉法行为对其有强烈的不良心理暗示和思想诱导作用,容易进一步弱化其法律意识,妨碍其正向心理效应的形成,影响教育改造的有效性。

[1]姜绪平,荣道福.论刑罚对犯罪人的心理效应[J].社会心理科学,2005(05).

[2]吴真文.刑罚制度的公正性设计[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05).

[3]李军.对影响刑罚心理效应相关因素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7).

[4]贝卡里亚.黄冈译.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孙秋杰.论刑罚的及时性与社会心理效应[J].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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