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看守所的工作

2013-08-15□侯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在押人员看守所

□侯 玮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1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及内容评介

刑事诉讼法修改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在加入一些国际刑事公约之后,愈来愈感觉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适应海内外形势的需要;二是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错判、误判,凸显出现行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凸显“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此次刑诉法“大修”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平衡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约束国家权力,管住刀柄。保障司法工作的审慎和公正,避免错判、误判现象的再次发生。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加公正、更加文明的方向前进。

这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是继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又一件注重人权发展的大事。此举也引起海内外舆论的强烈反响。有媒体评论认为,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里程碑。而人权再入刑诉法,进一步凸显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的一种更有力的捍卫。

2 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理念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看守所管理理念产生重要影响,看守所的干警们应该进一步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充分保障羁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要将执法理念从配合侦查机关打击犯罪为主转变到保持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惩罚犯罪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上来。

我们如何来正确理解它的辩证关系,是不是一谈到尊重保障人权,就不能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了?一谈到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我们就不讲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不是不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不是不要打击犯罪,关键是你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用什么样的理念来教育羁押人员、什么样的程序来改造罪犯。这对我们的干警人员的执法工作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认识到改造也要讲人情。我们党已经完成由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现在我们执法处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重心就是促进和谐、促进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所以,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同时也要尊重保障人权。这两个方面是完全一致的,是为了更好教育、科学改造、符合人性地惩罚。要在对押人员进行教育以后还要让人心服口服,这是对我们看守所干警工作的基本要求。

按照这个标准要求,看守所的生活问题、管理问题,一切都和这个问题有关。所以要转变观念,平和执法,促进协调、促进和谐,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同严厉打击惩治犯罪有机统一起来。

所谓保障人权无非两条,第一他首先是个人,把他当人对待,他要吃要喝要呼吸要休息;第二诉讼要进行,你要让他把话讲完,他讲不了,你应该允许他聘请律师帮着讲,我们要尊重他。

3 新刑事诉讼法涉及看守所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看守所的性质和地位,直接提到“看守所”的条文有如下5条:

1.第37条: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有义务及时安排会见,另外针对特别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第83条:明确看守所为羁押机关,并且明确侦查机关在羁押后的通知义务。

3.第116条:犯罪嫌疑人被交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明确了看守所作为讯问地点。

4.第121条:虽未提及看守所,但规定了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的落实应由看守所进行。

5.第253条:明确看守所作为代为执行机关,将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罪犯交由看守所执行。

4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看守所管理的影响及要求

4.1 看守所的职责定位

看守所的功能定位是完善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看守所的地位和性质究竟为何?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员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交付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主要有两部分只能,一为羁押机关,二为代执行刑罚机关。新刑诉规定了,侦查,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制约,而看守所的行政地位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现阶段,看守所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也有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库管”。但如何能成为一个中立的库管,不受侦查机关的影响,才是完善看守所管理的关键。

4.2 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管理的新要求

首先,树立中立的理念。机构和制度中立是保证,而办案人员思想上的中立是这一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这虽然属于思想范畴,但作为法治秩序构成中一个重要环节,法律意识常常被实践部门忽视,只有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即将在押人员看成“无罪而只是接受调查的人”,在制度实施上不偏私办案机关,亦不偏私被诉方,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人权的目的。看守所要公正执法,既要保障办案机关依法办案,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其次,树立安全的理念。这是看守所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保证在押人员不脱逃、不发生非正常死亡、不逃避诉讼;保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保证在押人员在被羁押期间不受虐待,不受刑讯逼供。

再次,树立人权的理念,必须要把保障人权作为看守所的价值取向。

最后,树立开放的理念。暗箱操作容易滋生执法问题,只有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才能保证看守所严格公正执法。

4.3 看守所的机制创新

看守所管理机制应有4个方面的创新,才能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4.3.1 创新安全工作机制,确保监区平安无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看守所的刑事羁押性质,看守所是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唯一合法的羁押场所。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有力保障服务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是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判处三大刑的在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主要立足于所内目前羁押的有命案人员和涉黑、涉恶人员,综合考评其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管教民警评价,确定为红、黄、兰三种等级;对患病人员进行病情评估。对所患疾病的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检查结果、治疗效果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为三个相应等级;对每个监室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是每个监室的打架斗殴、牢头狱霸、遵守监规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为三个相应等级,根据出现的指标数值确定为相应的一个等级,最后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每周召开狱情分析会,对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查漏补缺,使制度更完善,管理更严格。

二是实行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应特设老弱病残监室和未成年监室。

三是明确岗位职责,推动勤务模式科学化,坚持以制度保障勤务落实,将勤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规范,做到人人有任务、事事有落实。

四是为了有效缓解在押人员心理压力,在每天早上起床、午休后和晚饭开饭前定时向监室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缓解对立情绪。

4.3.2 创新人权保障机制,营造健康监区文化

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从羁押的角度明确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包括尊重人格、不受体罚虐待、合法财物不受侵占、基本生活条件、基本卫生医疗条件以及通信、会见、申诉、控告、投诉等权益。要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日常医疗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制度、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处理制度等保护在押人员权益制度。将《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印制成册并发放给在押人员,在监室内张贴权利义务告知和救济渠道、作息时间、食谱、代购商品价格。

二是改革一日生活制度。取消沿用多年的静坐、反省制度,增加在押人员读书读报、文化、法律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在押人员室外活动时间,每天播放背景音乐,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

三是规范监区文化建设。设立在押人员图书室,张贴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名言警句。

四是推行在押人员视频会见。所内设立单向视频会见室,积极推行未决在押人员单向视频会见。开通互联网,尝试留所服刑罪犯实现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

4.3.3 创新服务诉讼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看守所应完善警务信息公开,完善接待设施。实行警务信息公开,设立警务公开栏,这样可以了解全所的基本概况、民警信息、投诉电话、警风警纪监督员等基本信息。在提讯、律师会见预约方面,要全面推行办案单位提讯以及律师会见预约制度,向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公布联络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来看,一是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二是加强在押人员思想教育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帮教力量,做好人犯规劝工作,为看守和办案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提供良好的服务场所,为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提供专门物品贮存柜;四是提高工作效率,对来所提讯、提审的工作人员及律师会见,当场审核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经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理。

4.3.4 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阳光执法

一是继续完善对社会开放机制。将对社会开放工作实行常态化,经常性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监督员、社会机关团体、在押人员家属等来所视察工作,同时接受在押人员家属、社会机关团体主动申请视察。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每个监室设立报告装置、检察信箱,建立在押人员投诉登记制度,告知在押人员投诉途径,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

[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尽快制定看守所法[J].法律资讯,2012(21).

[2]聂师钧.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2(04).

[3]冀祥德.论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J].中国司法,2012(07).

猜你喜欢

保障人权在押人员看守所
济南市某看守所在押人员童年创伤经历与自杀意念的关系
“心灵”体操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影响的实验研究
浅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技术侦查措施运用利弊及对策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地位
——以《警察法》的修改为视野
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调查分析
今年前两月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20 余万次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