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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套用他人车牌的法律责任

2013-08-15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变造号牌牌号

□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 030024)

套用他人车牌是指违法行为人在自己的车辆上使用他人车牌号的行为,民间俗称为“套牌”,法律上的概念是“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根据伪造、变造的对象不同,分为伪造、变造警用、武装部队车牌和民用车牌,对于伪造、变造警用、武装部队车牌的,可以适用刑法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和第375条“伪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进行处罚,如果出现伪造、变造民用车牌的行为,现行法律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行政处罚,刑事法律无相应罪名,伪造、变造民用车牌的行为后果主要局限在行政责任层面,处罚力度不够。套用他人车牌,不仅关系到被套用车牌号权利人合法权益,关系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还会涉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保险公司赔偿等,应当引起理论和实务中的足够重视,并共同探讨和分析,进行立法和司法的完整性设计。

1 套用他人车牌的构成要件

鉴于套用警用车牌、武装部队车牌的行为已经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出于阐述的便利,本文参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和民事侵权行为理论分析套用他人车牌的构成要件。

1.1 套用他人车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套用他人车牌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皆可成立,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不要求具备特定的主体身份或资格,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伪造、变造方法使用他人车牌号的人。对于车辆的驾驶人员,如果明知或应知是套牌车辆而驾驶、使用,应当与实施套牌行为的人成为共同的责任主体。

1.2 套用他人车牌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套用他人车牌的主观方面,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主体已经认识到是在非法使用他人的车牌号,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是非常清楚的;在意志因素方面,是通过其积极的伪造、变造行为,主动追求非法使用他人车牌号的目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在动机、目的因素方面,一般不存在嫁祸他人或泄愤报复等因素,常见目的是为了逃避交通违法的法律责任或逃避应缴过路通行费,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1.3 客观方面实施了套用他人车牌的行为,并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

套用他人车牌的客观方面是通过伪造、变造行为,使用与他人车牌号相同的车牌,并且上路行驶。伪造是没有相应权利、资质而非法制造新的车牌的行为,变造是通过对牌照进行必要的改动而从表面上看似他人牌照的行为。广义上讲,盗窃、抢劫他人车牌后使用也应当属于套用行为。无论伪造、变造还是其他行为,其结果都是套用了他人牌号,并使相对人、交通管理部门等误认为是他人车辆。套用他人车牌的行为,实践中一般是套牌车辆发生违章或事故后,交通部门通知真实权利人参与违章、肇事处理时才暴露,其危害结果是造成真实权利人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澄清、处理所谓的“违章”,在审验车阶段还会影响权利人正常的审车。实践中异地套牌现象比较常见,真实权利人为了处理“违章”,不得不多次去当地交警部门,造成人力、财力、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套牌车辆使用的是他人牌照,车辆驾驶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在驾驶过程中对于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存在一定的放任心态,也加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1.4 套用他人车牌损害的权利

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从法律属性分析,机动车号牌是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方式,具有行政权行使的属性;对于车辆号牌的权利人来讲,是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的对车辆号码资源的专有使用权;从社会效应角度,车辆号牌还体现号牌权利人一定的社会声誉。我们认为,套用他人车牌,首先侵犯了车牌权利人对车牌的专用使用权利,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次违反了国家对机动车正常的行政管理规定,危害机动车行政管理秩序,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在套用警用车牌、武装部队车牌的情况下,还危及国家警用装备、武装部队设施管理制度,严重者构成犯罪。

2 套用他人车牌法律责任的立法评析

2.1 现行立法关于套用他人车牌的法律责任

2.1.1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路行使应当经过登记、悬挂车辆号牌,故车辆号牌首先属于道路交通行政管理范畴。在违法使用他人车辆牌号上路行驶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的修改规定,除了加大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外,还加大了对涉牌涉证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结合道路交通法第96条内容,套用他人车牌应当属于“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为,其行政法律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未实施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其法律责任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2.1.2 刑事法律责任

前已述及,在套用他人车牌的刑事责任方面,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套用警用车牌和武装部队车牌的犯罪,未明确将涉及民用车牌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75条第3款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伪造、变造民用车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刑法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处罚。其理由是,机动车号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给车主的,它不仅仅是一个号牌,还包含着经交管部门认可的所有相关信息,表示该车辆拥有合法证件,可以依法上路行驶。据此认为,机动车号牌作为一种特殊的标志,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受刑法保护。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2.2 对现行立法的评析

2.2.1 现行立法对真实权利人的民事法律保护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现行立法对车辆号牌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限于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领域,对被套用车辆号牌真实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保护欠缺。就像电话号码资源、手机号段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一样,车辆牌号同样属于资源性利益,属于国家公共管理范畴。由于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和可枯竭性,国家在授予特定资源权利时需要相对人付出一定利益。车辆牌号取得时,车辆的购买人需履行申请、登记程序,并支付一定费用,对于特定牌号甚至采用拍卖方式高价取得。当权利人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特定牌号权利后,即享有了对特定牌号的专有性权利,此种权利应当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我们认为,车辆牌号对于车辆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车辆牌号和车辆本身不可分离,是附属于车辆所有权并标明车辆合法性的重要凭证,具有物权属性;第二,车辆牌号权利本身属于资源性权利,体现了车辆所有人通过合法程序、付出一定利益获得的对牌号资源的专有性权利;第三,车辆牌号具有公示性和可识别性,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能够作为识别车辆权利人或判断车辆权利人信用程度的依据。由于民事权利客体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民事权利很难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找到位置,如贞操权、隐私权、信用权等,导致一些新的民事权利法律保护不足,车辆牌号权利亦然。我国现行立法对车辆牌号的保护和责任追究主要立足于交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车辆号牌的民事权利属性重视不够,对车辆牌号民事法律保护不足,也缺乏对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制约。

2.2.2 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的衔接不够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各法律部门在自身范围内进行法律规则的设置,法的整体性又要求各部门法应当统一协调、互为联系,形成统一整体。具体到行政法与刑法,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等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对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秩序,不依法行使权利、权力或者履行义务构成行政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如果被确定为犯罪行为,则适用刑法,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旨意、法律选择、立法技术等原因,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并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状态。但是,如果行政法已经进行了准用性立法的前提下,刑法应当予以相应的罪名设置。

结合法律关于套用车辆号牌的规定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设置了行为人两个层面的处罚,第一层面是在实施了伪造、变造等行为时,首先承担行政责任;第二层面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刑法进行相应的罪名设定,确保法律之间的衔接。分析刑法的相关规定,该衔接并不完善。

第一,刑法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主要针对非法生产、买卖型经营性行为,犯罪对象是警用装备,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伪造、变造警用车辆牌号并未生产、买卖时,或者伪造、变造民用车牌时,并不能按照本罪处罚。

第二,刑法第375条第3款“伪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武装部队标志,对于伪造、变造其他车牌号,无法适用。

第三,目前实践中对于套用非警用、非武装部队车牌一般适用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亦不充分,实践中适用本条的理由是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适用。我们认为这种理由有扩大解释之嫌,国家机关证件应当是指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证件及证明国家机关权利的文件、印章等,如工作证、机关印章、介绍信等等,车辆号牌属于车辆所有人悬挂在车辆上,标示其合法民事权利和合法上路行使的依据,不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如依此理论,民事主体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凭证都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不符合正常逻辑思维。

3 对套用他人车牌法律责任完善的建议

法理学上,受到法律认知、社会发展变化、法律实施、立法技术等因素影响,法律本身表现出一定的有限性或者不周延性,而这种有限性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的。我们应当在现有认识基础上,对现行法律逐渐予以完善。

3.1 应当追究套用他人车牌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专门性立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对于民事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第二条采用一般概括和具体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即“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相比,侵权法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车辆号牌的民事权益,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车辆号牌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并通过合法程序颁发给车辆权利人的,车辆权利人首先对车辆号牌本身享有所有权;第二,车辆号牌仅是该“牌号”的物质载体,车辆号牌的本质属性是权利人对特定号段的专有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第三,车辆号牌悬挂在车辆上,作为该车辆合法行使的标识,是车辆所有权的一部分;第四,车辆号牌具有利益性,车辆权利人获得车辆号牌时需付出一定利益,特定号牌甚至需付出更多的利益,在车辆转让时,好的号牌的价值甚至高于车辆本身的价值。

车辆牌号是数字或字母的组合,具有可复制性,即使在车辆号牌本身不转让的情况下,也可成为被仿制的对象,套牌行为由此而生。虽然民事法律没有明确列举车辆号牌民事权利,但并不妨碍对车辆号牌的民事法律保护,在民事法律层面套牌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被套牌时,真实权利人可以向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3.2 应当完善套牌行为刑事立法

从1979年颁布第一部刑法典至今,我国刑法的罪名已经从129个增加到451个,罪名以3.5倍的速度扩张,理论界称为“犯罪圈的不断扩张”,其依据有二,一是保护社会免受新型犯罪的侵害,二是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保护。对于套用他人车牌的行为,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和伪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对于警用车牌和武装部队车牌的套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套用民用车牌的相关罪名。我们建议,现行刑法应当增设“伪造、变造民用车辆号牌罪”,彰显法律震慑功能,有效预防类似违法行为。在具体的刑事责任设计时,可适度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确定适度的刑罚。

法律体系本身是开放、不断发展的体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法律总会有一定的欠缺、不完整甚至相互矛盾,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完善立法,减少法律空白,避免在处理纠纷时出现法律缺位。为有效保护车辆号牌权利人合法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将车辆牌号的保护纳入民事法律保护范围,套用他人车牌的违法行为,不仅需承担行政责任,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针对刑法中对伪造、变造民用车牌的立法空白,建议进行系统详尽的调研分析,在条件成熟时增设“伪造、变造民用车辆号牌罪”。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 孟俊红.车辆套牌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法律适用,2005(9).

[4] 段 丽.犯罪圈的扩张及其合理解释[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5).

[责任编辑: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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