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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体育组织形式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

2013-08-15刘子华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自发性法律法规全民

□刘子华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大众体育的组织形式是发展大众体育,促进全民健身的重要载体。通过完善大众体育的组织形式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具有战略意义。

1 我国大众体育组织形式发展现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节奏的加快,我国全民健身的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在积极健身的意识之下,人们总是依托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健身的目的。目前,我国大众体育的组织形式主要可分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社区体育组织和健身俱乐部。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是基于人们共同的爱好、利益、感情与友谊,在体育实践的基础上,不受任何外界“建制”部门的影响和制约的情形下自发形成,并自主管理的非正式的、结构松散的,利用公共场所进行以健身、娱乐、交际、休闲为目的的体育活动组织。自发性群众组织的大众体育组织形式以其活动内容的传统性、场所的随意性以及时间的灵活性吸引着大多数的健身人群。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组研究结果显示,各类群众体育活动点中由锻炼者自发形成的占总数的60.3%。

一般而言,社区体育组织是以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机构为依托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我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中强调,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以便于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组织。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社区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中明确了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扶持办法。国家的这一系列的举措都有力地促进了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从而为全民健身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健身俱乐部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这种新兴的体育组织形式从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健身俱乐部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些国内知名的连锁型健身俱乐部,如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北京浩沙健身俱乐部等等。这些健身俱乐部的快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健身选择方式,起到了愉悦身心的健身作用。

2 我国大众体育组织形式存在问题的及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存在的三种主要大众体育组织形式,这对全民健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2.1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方面

自发性群众组织虽以其灵活性、传统娱乐性而备受人们青睐,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缺乏科学的指导致使人们在健身的过程中难以保证健身的科学性,组织形式比较松散,以致健身完全取决人们的自愿很容易间断,因此健身效果受影响,活动资金和运动场地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等。我国的大众体育的组织型中自愿组织型占的比重达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及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对全民健身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2 社区体育组织方面

随着国外社区体育的兴起与发展,体育俱乐部已成为美、德、英、日等部分发达国家社区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成为社区、学校体育一体化的桥梁,它是人们有组织参加体育活动最方便、最有效的途径,是社区体育的主要载体。我国在《社区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的推动下着力打造社区体育俱乐部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少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法律,致使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为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上和运行上以及促进与激励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管理方面,尚未明确细化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在运行方面,尚未实现社区体育俱乐部长期化、制度化的发展。另外,相关的促进和激励的政策制度尚未充分体现,社区机构在社区体育的组织方面急需要完善。与此同时,占一半以上的人数健身采用了自愿组织形式,这也体现出了社区体育组织的制度弱化。制约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还有健身设备的配备以及有关固定场所的运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缺乏等等。

2.3 健身俱乐部方面

健身俱乐部在我国体育市场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完善。这主要体现在规模上以中小型为主及定价尚未趋于合理、消费群体过于集中等方面。通过对消费者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知:62%的消费者对自己所在健身俱乐部的场地大小感觉不满意,感觉不满意的原因大部分是觉得场地小,健身的人多。健身俱乐部的价格现在普遍偏高,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在消费群体上一般以女性居多,这样使得健身俱乐部面临较大压力,从而使得消费群体对健身俱乐部的信任减弱,这势必会影响到人们的健身娱乐。

综上所述,大众体育组织形式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在大众体育组织形式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有2003年出台的《社区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2011年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大众体育组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因此,大众体育组织形式宏观调控法制急需完善。

3 我国大众体育组织形式宏观调控的法制完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大众体育组织形式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完善大众体育组织形式的宏观调控法律问题:

3.1 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而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已成为我国群众体育健身主要形式。因此,根据这一国情,我国应高度重视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调控法制建设,使其充分发挥全民健身主要载体的作用。本文认为,需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财政扶持,同时,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发性群众体育活动的指导,以增强其健身的科学性。

3.2 对社区体育组织而言

社区体育俱乐部是我国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组织,是为满足人们的健身需要而设立的主要社区体育组织形式。首先,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区体育俱乐部管理机关的权责。明晰的权责可以有力地保障社区体育俱乐部管理机关,做到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其次,需完善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资金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起步较晚,现阶段急需加强政府的资金扶持。因而,应完善政府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资金支持的力度、资金的使用与监督以及效用的法律法规。最后,完善鼓励社会资金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支持。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俱乐部开展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政府和其他企业对俱乐部有财政的资助和扶持,俱乐部具有半公益半消费式的经营实体。可见,我国可通过完善减免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资金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支持。

3.3 对健身俱乐部而言

大众体育作为“十二五”规划民生问题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未来国民经济和素质的提高至关重要。[5]首先,需完善对健身俱乐部的有关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的政策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健身俱乐部以中小型为主,这样对全民的健身有很大的制约。因而,政府需要加大对大型的健身俱乐部的扶持力度。这样通过政府的扶持,可以使得健身俱乐部能够在土地的利用、税收的优惠等方面获得较大优势。其次,需加强对体育俱乐部的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体育俱乐部不是单纯的商品经营组织,而是涉及体育等社会的多个领域。我国体育俱乐部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应充分发挥高校和有关社会培训机构的力量来培养此方面的人才,从而促进健身俱乐部的快速、健康、持续地发展。

大众体育组织形式是大众体育的主要载体,通过完善大众体育组织形式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以法律为保障,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大众体育组织形式,从而有效地促进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1]孟凡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概念的认识[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6(1).

[2]张 龙.国外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8(10).

[3]贾 谊,贾 晶.太原市健身俱乐部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对策[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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