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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后合同权益”有哪些

2013-08-15丁立晨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8期
关键词:竞业本法合同法

咨询台:

我是某大型企业的技术人员,从参加工作至今在该企业已工作十多年了。最近我想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为我办理哪些手续,我应享有哪些权益?

读者 丁立晨

丁立晨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信任。你所咨询的问题,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仍有哪些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劳动者仍享有的权益,即“后合同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的“后合同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请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工种请求体检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患病、受伤职工请求给付医疗补助的权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获取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助费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六、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档案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 “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再享受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三、四、五项权利要视劳动者具体情况而定。但一、六项权利是你必须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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