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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流浪成因及救助对策

2013-08-15黄洁琼

关键词:福利院流浪救助

黄洁琼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和儿童。”[1](P113)2000年,民政部门的一份报告中曾统计我国约有上百万流浪儿童,并保持高幅度的增长。据调查,流浪儿童主要来源于我国中、西部省区,大多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多在城市流浪,以乞讨、卖花、做零工为生,还有一些流浪儿童被不法分子操控,进行偷盗、抢劫,面临着人身安全、不良诱导等问题。

一、流浪儿童的流浪成因

第一,家庭功能的丧失。儿童依靠家庭生存和发展,家庭功能丧失以及家庭功能不健全是导致流浪儿童现象的主要原因。父母离异、童工家庭以及扭曲的家庭关系等家庭问题,造成儿童缺乏健全的家庭保护系统,心灵上遭受巨大创伤,选择离家出走。有些则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而一些家庭问题严重的流浪儿童还会拒绝救助、拒绝回家。

第二,教育制度的弊端。有些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受不了老师的体罚、责骂,或者害怕成绩不好导致老师的歧视、家长的“棒棍”教育。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体罚并没有被禁止,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方式,除了课本,便是“罚跪”、“罚站”等,这些带给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而一些学校的“精英式”教育,使得儿童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些流浪儿童正是无法忍受老师的冷漠和家长的不断“教育”而选择流浪。

第三,儿童自身因素。大多数儿童流浪都是由于客观环境所致,但是也有一些儿童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离家出走。有些孩子自尊心强,心理脆弱,遭受一点挫折就选择离家出走;有些孩子在青春期出现叛逆心理,和家人沟通不畅,就想离开家到外面闯荡;还有一些孩子则是沉迷于网络,不想学习,不愿意被父母管教而选择流浪。针对这些情况,家庭、学校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挫折教育,培养他们的抗压能力。

二、流浪儿童救助的特殊性

流浪儿童与孤残儿童的区别。首先,流浪儿童出现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包括家庭、个人甚至社会等因素,这就导致流浪儿童的心理具有多样性,处理问题的侧重点也不同。孤残儿童问题则主要集中在家庭和身体健康两个方面。孤残儿童的心理问题比较简单,层次单一,关注的重点主要是提供生活照顾和保护以及医疗帮助。其次,在救助方式方面,对孤残儿童来说,应大力改善机构硬件设施,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孤残儿童的生活标准,保障孤残儿童的身体健康,为其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和机构保护;而对流浪儿童来说,最根本的目标还是要帮助他们回到家庭,只针对少数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进行机构收养。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与儿童福利院的区别。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是对流浪儿童进行短期救助的机构,只对流浪儿童进行有期限的照顾。与儿童福利院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律关系不同。流浪儿童救助制度不是国家监护制度,救助机构与流浪儿童之间没有形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而儿童福利院是监护人,在儿童福利院的儿童是被监护人,是一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国家监护制度。第二,收养范围的区别。根据目前的制度,儿童福利院大多只接收父母双亡的孤儿和弃婴,对年龄一般也都有限制;而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接收儿童不受年龄或流浪原因限制,只要是流浪儿童,就有权利获得救助。第三,收养目标的差异。儿童福利院由于与接收的儿童形成了稳定的基于监护制度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以一般不存在考虑儿童进入的原因,而是将重点放在日常照顾方面;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提供的是短期救助,它的根本目标是维护流浪儿童的合法利益,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照顾,所以需要对流浪儿童的家庭背景、流浪原因等进行评估。另外,如果找到流浪儿童的父母,但其父母坚持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儿童情节恶劣的,儿童福利院应接收该流浪儿童。

三、流浪儿童救助对策

传统的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将流浪儿童安排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场所,进行集中照管和教育。我们要根据流浪儿童的特殊性不断创新救助方法,完善救助模式。

(一)救助方法

首先,实现类别化救助。针对流浪儿童的流浪原因、流浪经历和救助需求,采取类别化救助,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针对各种类型的儿童采取个性化的救助方式,一对一地建立档案,保护流浪儿童的切身利益。[2]例如,因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造成孩子一时离家出走的,可以通过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为其找家,在做好家长工作的基础上,尽快使孩子回归家庭。其次,进行必要的行为矫治。流浪儿童经历了长时间的流浪生涯,没有父母的行为指导,缺乏教育教化,再加上所处的环境很容易沾染一些恶习,比如,说谎、偷窃、性格偏激,等等。这就要求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承担起矫治流浪儿童不良行为的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避免其偏差行为的扩大。最后,建立长期的回访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回访制度,定期开展回访工作,有利于及时了解流浪儿童回家后的生活状况,防止再次发生离家出走,切实保障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巩固救助效果,同时也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积累经验。

(二)救助模式

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模式主要是机构救助,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团体为辅。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救助机构还不健全,需要我们根据主体的特殊性,推动救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首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救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救助流浪儿童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生活场所,让流浪儿童在救助站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安抚。其次,加强救助队伍建设,救助站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社会工作者进入救助站,运用专业的社工知识帮助流浪儿童。[3]最后,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与司法部门建立联系,形成流浪儿童救助网络,确保流浪儿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流浪都能够找到庇护场所。

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不同组织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各司其职,从而形成多层次的救助管理体系。在流浪儿童救助实践中,和非政府组织(NGO)的积极互动,不仅能够为救助工作引入更多的资金,也能吸收更多的服务经验。此外,民间组织的工作方式灵活且善于创新,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救助体系的不足,政府应为其提供政策空间与必要的支持。

目前,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正在积极、健康、有序地推进,政府及社会各界应给予足够的关注,积极开展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维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选择正常发展的生活道路;同时,促进流浪儿童救助政策和救助内容的不断完善,关注家庭问题和教育状况等,从根本上预防流浪儿童问题的产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周良才.中国社会福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

[3]李宝芳.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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