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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思考

2013-07-26赵秋兰

教育探索 2013年4期
关键词:办学模式双主体校企合作

赵秋兰

摘要:“双主体”是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学校和企业均为办学的主体,均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按照“双主体”办学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学校和企业的利益诉求尚需调整。跨越学校和企业利益诉求上不相一致的障碍,采用“双主体”办学模式,一应进一步完善涉及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应创新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三应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同时发挥政府行为的撬动作用。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4-0057-02

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的配合和经费投入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尽管职业教育近40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上仍比较差,专业设置不合理、校企合作不到位、师资力量薄弱等仍是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走“双主体”办学之路是一条有效途径,所以本文拟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进行探讨。

一、何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最初来源于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和英国的“三明治制度”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使职业教育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但是,严格说,国外并没有校企合作“双主体”这个概念,校企合作“双主体”这个概念是国内学者对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研究以后提出的一种说法,它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企业和学校分别是合作中的两个主体。形象一点说,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像是太极图中的阴阳两部分一样,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在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双方都是主人,都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对人才市场需求状况的分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内容的确定、教学资源的开发、“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培训与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的评比和对学生就业的指导等。当然,在上述各合作领域,校企双方的作用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校企双方都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要求学校和企业必须通力合作。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两者之间必然会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是学校和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灵活调整其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从而为市场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的过程,其中不仅有学校和企业间的在教学与生产实习或实践上的合作,更有人才培养方式的制定和培养全过程中的合作。校企合作能使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得以合理配置,有利于为企业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所以它不仅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教育在《大百科全书》中被解释为是指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种从事某种职业或某类生产劳动所必须有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要培养的是有一定文化水平、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这些人是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目前还处于多头领导、多元体制和在多层次上运行的状况,这导致企业的参与度不高,“工学两层皮”的现象严重。具体说,目前主要存在下面两个主要问题:

1 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大多仍只停留在企业对学校的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和员工培训等方面。毫无疑问,这种合作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这对学校和企业来说,均没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之所以会如此,首先是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即政府相关部门虽然也在积极地推进校企之间的合作,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所以就使合作中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二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的改革尚待推进。在目前的职业教育中,校方是办学的主体,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计划的确定、教材的选择、对学生学习成绩及技能的评定等一概由学校负责,只在涉及学生专业实训和实习等时才会找到企业,这当然就严重地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三是各管理层的观念滞后。企业管理层认为,职业教育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没有关系,因而不愿积极与校方合作;校方管理层由于对社会和企业的需求了解不够,由于自身认识上的局限,所以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往往就缺乏远见,培养出的人才因而就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2 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它的目标是创造利润;而职业院校作为一个办学的实体,它的目标则是人才培养。两者的目标不一致,是校企合作中必须跨越的一大障碍。

现实情况是,目前,职业院校只想着把自己的学生送到企业里去学习、去锻炼,却从不考虑企业的真正需求。这样的“合作”是不可能实现的。要实现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就要使企业的利益——经济效益和人才储备与学校的利益——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两者达到平衡和统一,实现以学校发展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用企业的发展来带动学校的发展,即达到学校和企业间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很显然,要做到这一点,政府相关部门从中协调很重要,但单靠一般的协调还不够,还要靠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保障。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探讨

如何跨越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前述障碍?笔者认为,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办法之一。而要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我们又必须设法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1 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体制

要采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应建立健全“双主体”办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使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企业权益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如此,才能提高企业参与“双主体”办学的积极性。

我国职业教育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有了一批优质的职业教育的机构。这些机构,它们拥有系统的教学体系,建设起了一支经验较丰富的教师队伍。这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企业进入职业教育体系,利用企业特有的资源,发挥企业的优势,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合作,就能培养出符合职业化和专业化要求的人才来。

纵观全球,职业教育搞得成功的国家,他们都有较完备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比如,德国的“双元制”的实施就有近10项法律法规给予支持,他们的各行业、各部门还有相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来保证“双元制”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虽然也有要求,但这种要求在许多方面却没有约束力,这就需要对之作进一步的完善,需要明确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从而为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创造条件。

2 创新职业教育办学理念,使之能体现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职业学校需要更新自己的办学理念,需要突破自己目前的封闭状态,需要变目前的以自己独家为主体为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要设法让行业协会或企业进入职教体系,从而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企业进入高职院校,可以帮助高职院校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帮助高职院校进一步调整好自己的专业结构、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评价方法。如此做,高职院校从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要进行变革,要设法使企业在办学的方方面面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

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最大程度地发挥企业的作用,有利于学校紧跟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有利于学校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适用型和技能型的人才。这当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真正把学校办成是“双主体”,就是要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不然,“双主体”只会是形式,学校仍会走不出目前的困境。

3 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同时发挥政府行为的“撬动”作用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关键在于企业在这种合作中得不到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在这种合作中,企业一是没有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二是不可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加上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自己所需劳动力极易充实进来,所以很多企业就不愿与学校合作。这样,要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首先政府要更加重视职业教育,要制定出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并使之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的劳动法、企业法、就业促进法和税务法等相互衔接。其次,重视“双主体”办学中企业的利益诉求,建立起一套较为合理的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动力驱动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得到自己应得到的利益,从而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的状况。再次,应重视发挥政府行为在校企合作中的“撬动”作用。我们的政府是很重视职业教育的。从2003年至2006年,我们国家相继颁布并实施了《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尽管如此,目前校企合作的状况仍不能令人满意。这当中,政府行为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统筹和协调作用。职业教育不仅是教育部门的事,它还涉及到企业与学校及政府与企业等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应利用市场机制,应发挥政府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的作用,如此才能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形成。

[责任编辑: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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