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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抽丝剥茧

2013-07-06左玉茹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4期
关键词:省高院即时通讯反垄断法

2013年3月28日,360诉腾讯反垄断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宣判,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继而不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行为。在公众的感性认知中,腾讯QQ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显而易见,而在3Q大战中腾讯强迫6亿QQ用户在360与QQ之间做出抉择亦明显具有滥用垄断地位的嫌疑。尽管感性认知与司法判定往往因为法律技术而存在偏差,但这种截然相反的结果确实令人如鲠在喉,于是,判决一出,舆论就热闹起来。

该案被称之为第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其影响力想必首先应体现在广东省高院那份四万余字八十余页的判决书,这两个数字足以彰显涉案问题的复杂性。涉案双方均为本案做足了功课,所提供证据多达三十几项,而且双方均邀请了专家出庭作证,对案情和相关法条的解读都耐人寻味引人思考。在此基础上,广东省高院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界定方法进行了一次抽丝剥茧式的分析。结果正确与否我们无从定夺,尚需要等待最高院对此案的二审结果,但广东省高院此番对反垄断法中三个基本概念的充分分析,意义重大,正是因为这四万余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真正立体得呈现在我们面前,也才真正引发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的全面讨论。

对这份判决有正面评价,但负面评价也为数不少,负面评价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

第一,广东省高院过多关注相关市场的界定,殊不知在反垄断法所确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考量因素中,相关市场仅与其中一个因素有关,即市场份额。判决书对相关市场着墨颇多,有喧宾夺主之嫌。有声音指出,法院在认定一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更全面更综合分析相关因素,更有学者提议参考欧盟的做法,分析该主体是否存在超越竞争行为并因此有所损失。

第二,广东省高院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错误应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导致所确定相关市场偏大。目前大部分发表看法的学者都认为,“假定垄断者测试”不适用于即时通讯软件,原因有二,一是该商品市场为免费市场,二是该商品市场具有双边特性。

第三,广东省高院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依据不足。法院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以及MSN等突破语言偏好的成功范例为依据,认为即时通讯软件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但是法院却忽略了MSN已经完全汉化的界面和各不同语言环境的国家软件的市场份额差异。

该案已上诉至最高院,由其引发的舆论探讨也将持续且向纵深发展,探讨方向逐渐从案件事实转向法律概念,正视舆论争议对我国尚年幼的反垄断法将起到积极而正面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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