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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支付方式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

2013-05-24胡桂月李婷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4期
关键词:所得税筹划增值税

胡桂月 李婷婷

企业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兼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指出:“公司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双方解散。”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为获得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以一定的支付方式,如现金、债券或股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行为。通常来说,企业并购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指并购双方在国家有关的并购税收政策上,运用合理、科学的手段,从税收角度上对并购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达到降低并购税收成本,从而提高并购绩效的目的。

一、与企业并购相关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9]59号)规定,如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要求有5点:1.企业重组业务不能以推迟、免除、减少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2.取得重组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3.重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被分立、合并、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重组业务对价中所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要符合规定比例。其中第4、5点的具体规定为:(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则转让双方不需确认转让所得。(2)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则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合并、出售、分立、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165号)的明确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要点

根据上面有关的税收政策可知,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要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可采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先满足上述5个条件,其中第1点需要税务机关的审定,审定通过后才可进行下一条。最后两点是筹划的重点,可以根据并购支付方式来筹划。第2、3点是并购企业要在取得股权后严格执行,否则筹划就没有意义。因此,可从并购支付方式为筹划的切入点。一般的并购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置换、债券债务承担。本文就该三种并购支付方式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要点。

(一)现金支付式

并购方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对被并购方来说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被并购方必须缴纳转让资产的相应税款,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被并购企业股东,该种方式几乎没有节税利益。但从并购方角度上考虑,并购方不能抵减被并购方的亏损,但通过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获得折旧抵税。

(二)股票交换式

并购方发行股票去换取被并购方股票的方式。被并购企业不需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因此不需缴纳税款。对被并购企业股东而言,采用该种方式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并购企业来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三)承担债务式

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以完成并购的方式。由于被并购方是资不抵债,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几不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这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也不需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等流转税。因此对于并购双方来说,该种方式的税负相对于另外两种是最轻的。

三、案例分析

并购方:F企业是某大型集团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00年4月上证所上市,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该企业具有先进的科技和优秀的人才,而且还涉及生物环保、通信、电子信息等新领域。

被并购方:E企业建于1976年,国家大型二级企业,主要业务是汽车电子、无线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由于民用产品滞销和自身的管理机制不适应市场的发展等原因,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到并购当年初E企业在财务报表上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5010万元。E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见表1。

表1 E企业资产评估表 (单位:万元)

(一)可选并购方案

1.F企业以500万元现金及900万股购买了E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E企业宣布破产(并购时F企业股票市价5元/股,并购后股票市价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000万股)。

2.F企业以5000万元现金购买E企业的固定资产,E企业宣布破产(假设增值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9%,贴现率为7%)。

3.F企业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E企业。

(二)三种并购方案税收筹划分析

假设该交易满足税法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条规定中的第(1)(3)(5)点,则相关的税收筹划如下:

方案一:股权置换资产型。

方案一属于股权置换资产行为。根据税法规定,E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1.企业所得税。F公司支付E企业的合并价款中,股权支付额占其交易总额的比例为90%(5×900/5000)大于8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各方不确认转让所得,因此E企业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E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房屋建筑物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300+1150)×5%=72.5(万元);E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750/(1+4%)×4%×50%=14.42(万元)。

3.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5+14.42)×(7%+3%)=8.69(万元)。

由上面分析可得,E企业共要缴纳的税费为95.61(72.5+14.42+8.69)万元,但由于E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无力承担该并购中所发生的税费,所以最终由F企业承担该笔费用。并购后,E企业股东变成了F企业的股东,未来F企业需要支付E企业股东股利,因此,F企业需要考虑该部分支出。现假设F企业的净利润在今后五年按9%的速度逐步增长,F企业近五年的净利润见表2:

表2 F企业近五年净利润预估表 (单位:万元)

假设合并后F企业要按净利润的25%提取公积金,股利支付率为30%。则近五年F企业每年需支付的股利计算如下:

第一年:5000×(1-25%)×30%×900/50000=20.25(万元)

第二年:5450×(1-25%)×30%×900/50000=22.07(万元)

第三年:5940.5×(1-25%)×30%×900/50000=24.06(万元)

第四年:6475.15×(1-25%)×30%×900/50000=26.22(万元)

第五年:7057.91×(1-25%)×30%×900/50000=28.58(万元)

将F企业未来五年支付给E企业股东的股利以7%贴现率折算,其现值为98.22万元,由于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E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由F企业以后年度获得的利润来弥补。合并时E企业还有未弥补的亏损100万,假设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为8%,则由F企业承担的E企业未弥补亏损的限额为7.92万元((5109-5010)×8%),通过以上的分析,F企业采用该方案的总并购成本为185.91万元。

方案二:现金支付型。

方案二属于货币性资产购买非货币性资产行为。不满足上述文件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因此E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有: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E企业需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1150+750-1100-700)×25%)。该方案中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方案一。由于E企业合并后就会解散,实际上将由F企业承担该笔120.61万元的税费。

但是由于E企业资产评估增值,F企业可以获得折旧抵税的效应。每年折旧抵免额计算如下:[(1150+750-1100-700)/5]×25%=5(万元),将折旧抵免额以贴现率为7%折算,其现值为20.50万元。综合上面分析,如果F企业采用方案二,则其税收成本为100.11万元。

方案三:债权债务承担型。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并购业务,E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负债总额为5010万元,资产小于负债,E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如果F企业采取该种方式并购E企业,则F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根据上述有关的流转税法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综合上述两点,如果F企业采用该种方式,则其并购税收成本为0。

(三)各方案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比较表

表3 各方案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比较表 (单位:万元)

(四)本案例结论

上面分析可得:并购方案一的并购税负最重,为185.91万元;并购方案二的并购税负次之,为100.11万元。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从F企业角度出发,如果采用并购方案三,该方案的税收成本最低。但这是F企业以背负E企业数额巨大的债务,可能承担E企业的负债风险为代价的。由于该并购活动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最终F企业还是选择方案三。

[1]李彦铮,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2012(9).

[2]张松,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风险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1.

[3]耿喆,颜毓洁,田洁.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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