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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以债务转移手段赖账 没门!

2013-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协议书债务人债权

2012年1月,张丽显的老乡胡达自称他现在承包了一个工程,资金周转比较困难,因此想向借些钱应急,并保证在一个月内归还。抹不开老乡情面,张丽显借了55万元。但在借款到期后,胡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最后甚至拒听电话,张丽显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庭审中,胡达承认借过钱,并且未曾归还,但胡达辩称,2013年3月,经过张丽显丈夫的同意,该笔借款已经约定由第三人张宝代为偿还,张丽显应该起诉张宝,而不是自己,要求法院驳回张丽显的诉讼请求。胡达在庭审中出示了债务转移协议书,协议书上有胡达和张宝的签字。

胡达确实曾向张丽显借款55万未归还,该事实被告已经予以承认,虽然胡达和张宝签署过债务转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张丽显并不知晓,是胡达和张宝两个人瞒着张丽显私下达成的协议,张丽显未曾同意过,同时该债务转移协议书也没有张丽显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债务转移协议书是无效的。

关于胡达辩称的该协议经过张丽显丈夫同意的,但协议书上并没有张丽显丈夫的签字,同时胡达也没有能够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可以确定胡达所称的事实并不存在。退一步说,即使该协议经过张丽显丈夫同意的,但因张丽显丈夫并没有取得张丽显的授权,无权代表张丽显签署该协议书,该债务转移协议书同样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胡达成为被告是合法的,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适格是“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此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胡达向张丽显返还55万元借款。

对民间借贷来说,允许债务转移,有利于贷款人实现债权,有利于民间资金运转和利用。债务转移一般存在三种形式:(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2) 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同时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了详尽的规定,在本案中,该债务转移协议书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胡达和张宝的债务转移行为没有取得张丽显的认可,他们混淆了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只需要具备这几个条件就能有效:(1)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了合意;(3)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有有效的转让通知。在现如今的经济生活中,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行为时有发生,大家应注意到它们的区别,在进行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行为时,应各自办理相应的完善的手续,以确保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本文插图 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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