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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红帽商人”的司法困境

2013-05-14韩永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19期
关键词:红帽子建安联合体

韩永

13年,对侯瑞昌来说,像是一个轮回。

13年前,他的案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最终被裁定不予受理。13年后,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定,这个案子重新在二中院开庭。

侯瑞昌对着录像设备向二中院审委会“喊话”,要求一个“三公”的审判环境。庭审中,他多次提到北京市两级法院之前的“枉法裁判”,听得旁听席上的人直摇头:这么说对他好吗?

寻找红帽子

1988年,侯瑞昌结束了与一家建筑公司的合作,准备注册一家市政工程公司,自己单干。但北京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只有局级以上的单位,才能注册成立这类公司。想注册一个私人企业,根本不可能。

此时,私企在中国的生存环境,依然未见“解冻”的迹象。为了规避间歇性发作的政策风险,在农村,私企多以“乡镇企业”的面目示人,在城市,它们多挂靠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下面。这在当时被称做“红帽子”。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对江苏、浙江、广东等地乡镇企业的调查发现,三分之一以上的被调查企业是挂乡镇企业牌子的私企;另一份来自国家工商局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乡镇企业中有83%实际上是私营企业。

另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如果按营业执照算,在1988年4月之前,中国以私营企业名义登记的企业只有6户。

此时,媒体在宣传一种新的公私合营方式——横向联合。其最主要的特点是联合各方地位平等,“私”方只需要向“公”方缴纳管理费即可。与私方地位低人一等的挂靠相比,横向联合的私方拥有更多自主权。为了推广横向联合,国家给了很多政策上的优惠。侯瑞昌决定找一顶这样的“红帽子”。

侯瑞昌接触了4家单位,并最终选择了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

1988年3月,侯瑞昌与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口头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双方联合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处负责办理执照,侯瑞昌负责投资、技术和工程来源。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每年向建设处缴纳10万元管理费,并每年递增10%。市政公司办成前,侯瑞昌工程队的人员档案暂存于建设处。联合体交完了国家的税费、交足了建设处的横向联合管理费后,余下的资产归侯瑞昌工程队所有。

“口头协议”成为举证的一个障碍。侯瑞昌说,这是自己的一个疏忽。事实上,由于“戴帽”行为多是不得已,临时的意味很强,很少签订书面协议,一为灵活应变,二为不留“罪证”。在以后的“脱帽”行动中,这成为很多“红帽子”企业的一个障碍。

横向联合幻影

达成协议后,侯瑞昌就在建设处下属的平房园艺场租了3亩地,带来了人员、设备,以及原始资金12万元。

在7年多时间里,联合体发展势头良好,共交国家税费460余万元,向建设处(后来又增加建安公司)缴纳管理费213万元,安排就业近千人,资产发展到1543.43万元。

但在建设处这一边,执照办理的过程很不顺利。当时,中国开始着手治理通货膨胀,大量的工程下马,工程公司的注册也被严格限制。在注册未果的情况下,建设处提出了一个过渡方案:在市政公司办成之前,由建设处暂借该处下属的民政建安公司第四工程处公章、执照副本,交由侯瑞昌对外经营,边申办市政公司边营业。自此,联合体用上了暂借名“四处”。

侯瑞昌在庭审上说,“四处”不归民政建安公司所有和管理,也不向其缴纳管理费。民政建安公司只是暂替“四处”代收代缴税金。

联合体变身“四处”,身份遂成为问题。这也是今年5月6日庭审的一个争议核心:如果“四处”是与建设处平等的一个联合体,则其产权应在缴纳税费后归属侯瑞昌;若其只是建安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则“四处”的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到了1995年,联合体的执照问题仍未解决,而承接市政工程的政策发生了变化——1994年下半年,北京市建委发文称,今后非专业市政公司不得承接市政工程。由于民政建安公司非专业市政公司,若执照问题不解决,“四处”就等于被判了死刑。

侯瑞昌决定自己出马。1995年7月,他取得了北京市建委批准的市政工程三级资质证书,工商局也承诺很快将发给营业执照。

然而,一个月后的8月4日,建设处新任处长丁景一来到“四处”,宣布侯瑞昌不再担任“四处”主任。丁还宣布了侯瑞昌的一个“罪名”:“四处”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侯想搞股份制化公为私。自此,双方的矛盾公开化。

以上内容,主要来自于侯瑞昌的法庭陈述。而建设处的法庭陈述,则提供了另外一个版本。

这个版本的主要内容是: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横向联合协议,侯瑞昌是按照干部的调动手续,调入建安四处的,四处是建安公司的一个部门,与建安公司一样,它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调入建设处后,侯被任命为建设处下属的建安公司“四处”主任,而建设处下属的干部,是无法与该处订立平等主体间的横向联合协议的。

在5月6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侯瑞昌“是否是调干”进行质证。在建设处出示的证据中,包括一封北京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介绍信。在介绍信上,侯瑞昌的身份被标明为“干部”。

在侯瑞昌出示的证据中,包括一份原五建公司干部科一位人事干部的证言。此人证实,1985年,侯瑞昌因长时间旷工被五建公司除名,自此失去了干部身份。没有干部身份,也就不可能被“调干”。

随后,法庭公布了对三位主要证人的法庭调查结果。这三人分别是建设处时任处长李逢顺、时任主管人事的副书记雷学义以及时任主管工程的副处长李万顺。

李逢顺向法庭证实,当初他和侯瑞昌谈的时候,侯坚持横向联合,不然就不合作。李逢顺说,建设处没有给侯瑞昌定级别,也没有给他发过工资。雷学义则证实,侯瑞昌来建设处时,没有履行过调入手续。建设处在法庭上出示的“调入手续”,他当时都没见过。李万顺也证实,建设处没有给侯瑞昌发过工资。

“杀肥猪风”

失去了联合体产权的侯瑞昌,一开始并没有想到要走司法程序。因为当时很多走司法程序的“红帽子”企业家,大多身陷囹圄,他们中有北京崇文区的“老头队”,黑龙江的赵克强,内蒙古的傅玉芳、德阳的肖安宁……

从1995到1997年,中国很多的“红帽子”企业,都遭遇了“私产公有化”。民间称之为“杀肥猪风”,也有人称之为“二次共产”。

侯瑞昌刚开始还打听同类案子的消息,结果今天抓一个,明天又抓一个,他心也凉了。此外,另一个信息让侯瑞昌更为沮丧:民政局和法院同属于政法系统,想在政法系统起诉民政局,难度可想而知。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侯瑞昌天天蜷缩在卫生间浴缸里,把门反锁上,任家人在外面砸门也不开。据侯瑞昌妻子刘梦华回忆,有时候,侯瑞昌会用头撞墙。天亮时,妻子会发现他脸上的淤青。

1996年5月的一个早上,侯瑞昌早早出门,登上了去河北某地的长途车。在经过了几个月的身心煎熬后,他决定买炸药做个了断。

到了这里,才发现买炸药并非易事。问了几个人,一会儿说这儿有,一会儿说那儿有,价格谈好了,去了却没有。

当天,他在这个以制作炮仗闻名的小城住下来,整晚不眠。“生死离别的感觉很强烈。”他想,如果买了炸药,是否真炸?同归于尽以后,孩子老婆怎么办?老人怎么办?不彻底了断,自己又受不了。“照这么下去,窝囊死了,太不爷们儿了。”思来想去,买炸药的想法就有点消解了。

后来他开始自己研究党史,想找找这件事的根在哪儿,也没有答案。

1996年6月份,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篇文章,介绍了“红帽子”企业“私产充公”的情况。这让他眼前一亮。此前,曾有律师跟他说,如果媒体开始报道此类事情,你就可以提起诉讼了。

不过,对于被拘的恐惧,还是让他耽搁了一年多。直到1997年8月5日,侯瑞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

漫漫诉讼路

侯瑞昌16年的诉讼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7年8月5日至1999年4月,法院不受理;第二阶段,从1999年4月至今,法院受理又裁定驳回。

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每次不同:第一次不受理,立案庭说这不是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回去改诉讼请求。改了诉讼请求后,法官又说这不是行政诉讼,还要改回民事诉讼,第三次起诉,立案庭说,既然告民政局抢你资产,就不应该找法院,应该找公安局。

“难道让公安局给我抢回来?”侯瑞昌心中嘀咕。

1999年此案终于得到受理,但此后又数次被裁定驳回。

裁定驳回共有4次:1999年北京二中院一审,2000年北京市高院二审,2001年北京市高院再审,2006年北京市高院对抗了最高院的裁定。

1999年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充满了戏剧性。第一次开庭时,主审法官肖大明说:“诉争企业资产的初始投资是谁投入的,是本案的核心要点。”

这燃起了侯瑞昌多年来濒于熄灭的火苗。因为正是他带着12万元来到联合体,构成了全部的初始投资。但建设处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联合体的初始投资,来自于联合体的第一笔工程款。

在质证阶段即将完成时,法官肖大明向建设处提了两个问题,确认了两个让侯瑞昌欣喜若狂的事实:其一,至1995年8月4日案发前,建设处及民政建安公司的资产账中,均没有含纳诉争企业“四处”的资产。其二,至1995年8月4日案发前,建设处及民政建安公司的资产早已登记为国有资产,而诉争企业“四处”的资产从没有登记为国有资产。

此时,几乎所有人都已经认定,侯瑞昌将赢得这场诉讼。

但在下一次庭审时,风云突变。肖大明宣布:被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处”为所属部门,原告要求确认“四处”财产归其所有,应通过产权界定程序解决,应由国有资产部门界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2001年12月25日,江平、应松年、王利明、王家福、梁慧星等五位民法专家联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出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该建议书同时指出,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此案已拖廷多年,协商无果,应诉诸司法程序。

最高法院与北京市两级法院之间的角力,亦是此案的重点。2004年9月,侯瑞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指明北京市高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

2006年5月,北京市高院裁定认为,该案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维持二审裁定。

多位法律学者说,这种直接对抗最高法院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2009年5月,侯瑞昌再向最高法院申诉,时任院长王胜俊签发裁定,认为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裁定由最高法院提审此案。

2009年10月,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高院再审裁定、二审裁定及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二中院审理。

在5月6日的庭审中,侯瑞昌希望主审法官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定,“在查明争议财产归属的基础上做出实体判决”。而主审法官回应说,案件到了我们这儿,就是要恢复到一审程序。

5月6日,法庭辩论程序已经结束,进入调解程序。5月10日,侯瑞昌给主审法官打电话得知,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建设处有关负责人5月27日回复《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申请时说,他们会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在法院判决之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实习生冯霜晴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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