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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错案12年

2013-05-14王全宝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16期
关键词:福清供述爆炸案

王全宝

5月3日早上7点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的闽江大道开始实行交通管制,警察严阵以待。

9时许,在福州中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开始公开审理福清纪委“6·24”爆炸案。最终,法院宣判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

政府大院爆炸案

回忆12年前和丈夫最后分别的情形,王惠珠现在依然感到痛苦。

上世纪80年代,吴章雄从部队转业,到福清纪委担任小汽车驾驶员。2001年6月24日早上7点半左右,吴章雄接到一个传呼后对王惠珠说单位要出车。

吴章雄就住在纪委大院内,步行至办公楼也就几分钟时间。王惠珠仍然清晰记得吴章雄走出家门时的样子,“没想到,这一走就是永别!”

此时,纪委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的地上有一个包裹,用红色邮政布袋包着,约30厘米高,袋口张开着。里面放有一个盒子,盒子上放着一个牛皮纸信封,上面写着“方市长收”四个字。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当时福清并无“方”姓市长。

8时43分,吴章雄蹲下来打开邮包,这个动作引爆了爆炸装置,造成吴章雄颅脑骨折致死。

吴章雄为什么会去打开这个并不存在的“方市长”的包裹?至今警方没有给出结论。

福清市委市政府和纪委同在一个大院里办公,此爆炸自然引起高度重视。当时,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出任破案总指挥,福州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6·24”专案组,由时任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牛纪刚亲自督办。随后,福建省公安厅也对此案挂牌督办。

破案过程的官方说法

在“6·24”爆炸案前两个月,公安部刚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由此拉开了第三次全国 “严打”的序幕。在此背景下,“6·24”专案组的破案压力可想而知。

而在历时近五个月后,即当年11月中旬,福州警方对外宣布福清市“6·24”重大爆炸案告破。2001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此案侦破的全过程,大致脉络如下:

专案组根据时间推断,6月23日晚,刮台风之前,福清市纪委工作人员在值班和巡视时未发现办公楼内异常情况。警方据此分析,认为排查的重点应是23日晚7时到次日案发前这一段时间进出市政府大院的人员。

随后,警方又将全市1965年以来掌握爆炸技术的人员列为调查对象。同时,排查对象还包括近期受纪委立案审查的人员,其中重点目标是因违法、违纪受处理后情绪激烈的人员。

不久,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简称中福公司)陈科云进入警方视野。在“6·24”案发生前两个月,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举报了公司财务问题,称公司经理陈科云违规使用手提电话,超标准接待,以及违反纪律擅自购买小车等。6月4日,福清市纪委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陈科云对此处理结果不服,拒绝在“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单”上签字,同时多次提出复议,但未果。

警方还掌握,陈科云系铁道兵转业,熟悉爆破的相关技能,因此有重大作案嫌疑。

而陈科云称,6月23日下午一直和妻子谢清呆在家中看电视,当晚台风刮破了窗户玻璃,雨水积满了一楼,他整晚忙着和妻子打扫卫生,一直呆在家里。

此时,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又举报称,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曾因发票报销等问题与陈科云一起受纪委审查,事后对市纪委有强烈不满情绪。

于是,专案组决定以吴昌龙为突破口。7月28日,福清市警方秘密对吴昌龙进行审查,吴昌龙交待了受陈科云指使、通过其姐夫杜捷生购取炸药实施犯罪的事实。

8月25日,专案组对陈科云的秘书邓某进行秘密审查,查明陈科云与司机吴昌龙近段时间常去找“仙公”“神婆”,并多次占卜与“6·24”案件有关的情况。

专案组随即对陈科云妻子谢清进行审查发现,陈科云称案发前一晚上一直与妻子在一起一说纯属编造。有多位旁人证明其妻子谢清23日中午到晚上11时都在外打麻将,并未与陈科云在一起。

9月13日,警方逮捕了陈科云以及妻子谢清。警方随后查明,杜捷生从谈敏华和王小刚处购买炸药和雷管,因此逮捕了杜捷生、谈敏华。由此,“6·24”爆炸案宣布告破。

上述版本的破案过程,属于“官方”口径。然而,后来警方破案的诸多细节被当事人予以否认,并称是在刑讯逼供状态下作出的有罪供述。

秘密逮捕和审讯

尽管已经过去12年时间,但在吴昌龙脑中,事发当天的情境依然历历在目。

2001年7月27 日晚上,时年26岁的吴昌龙开车去女朋友家。路上他发现有一辆轿车尾随其后,并招呼他停车。为了安全,吴昌龙一直把车开到路口收费站前才把车停下来。随即,尾随车辆冲下来五六个人,用枪顶住他的头和腰,套上布袋帽,转移到另一部车上。

其后50多天里,审讯吴昌龙的地点被多次改变。直到后来,吴昌龙才知道这些秘密审讯地点分别是:福清市戒毒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小楼里,福清市刑警队办公室,怡静园……

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回忆说,警察秘捕吴昌龙当晚,她和家人以为弟弟和朋友出去玩了,没在意。次日公司老板来找吴昌龙,说他把车开走没有送回来。这时,吴昌龙全家开始四处寻找,并去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并未告知吴昌龙已被警方带走。第三天,家人在福清市有线电视台上刊登了寻人启事,也没有任何结果。

直到9月初,有人告诉吴昌龙的家人,在福清戒毒所门外看到一辆车,很像吴昌龙失踪前驾驶的车。经过吴华英辨认,确定该车就是吴昌龙开的车。吴昌龙家人多方打听,才知道吴昌龙已经被逮捕。

9月中旬至10月底,陈科云、谢清、杜捷生、谢敏华等人相继被抓捕。

9月18日,警方获得了第一份由吴昌龙签字画押的有罪供述。吴承认,爆炸案的主谋是经理陈科云,自己则是“帮凶”。

为什么在被秘密审讯50多天之后,吴昌龙才供述自己参与爆炸案呢?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吴昌龙不断向记者讲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并向记者展示手腕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的伤痕。

而在吴昌龙给出第一份有罪供述前,9月13日,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和妻子谢清也被警察带走。专案组将6月23日晚上陈科云夫妻的行踪作为审讯突破重点。

据警方推论,将炸弹邮包放到纪委大楼的时间是6月23日20点至次日6点之间。经查证谢清的行踪是:她当天出门打麻将,快24点才回家。回家的时候丈夫陈科云也在家里。但出于某些顾虑,陈科云夫妻俩最初的叙述,模糊了彼此的具体行踪,笼统地说当晚都在一起。

在第二份笔录里,谢清更正了时间上的偏差,却为时已晚。警方认定她做了伪证。

在9月中旬到10月初,专案组从陈科云处也陆续拿到了有罪供述。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陈科云也是不断向记者讲述遭受刑讯逼供的情节,并向记者展示手腕、腿部等部位的伤痕。

在吴昌龙陆续罗列的爆炸物提供者中,警方认定杜捷生购买爆炸物的嫌疑最大。9月21日晚上,吴昌龙的大姐吴华英的前夫杜捷生被警察带走,不久后警方就拿到了杜捷生的有罪供述。

对于爆炸物的供货人,杜捷生也像吴昌龙一样,先后罗列了不同的名字。福州连江人严锦祥先被选中,但不久后警方突然把目光转向了江西人谈敏华。10月22日,谈敏华被捕,随后几天警方也得到了他的有罪供述。

在近日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谈敏华称自己并不认识杜捷生,警方认定的买卖炸药的时间里,他正好离开福清回老家照顾病重的奶奶。

在杜捷生当年的供述里,四川人王小刚是雷管提供者。当时警方没有找到王小刚,将他列为在逃犯。

杜捷生说,自己曾经雇王小刚当司机,但因为薪酬问题双方翻脸不再联系。在杜捷生最初的供述里,他在王小刚那里买了有导火索的雷管。可是,等到爆炸物的专业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供述中“有导火索的雷管”被改成了与鉴定结果相符的“电雷管”。

至此,在“6·24”爆炸案发生后5个多月,警方完成了侦讯,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固定了爆炸案的“证据链”。

吴昌龙最初的代理律师马义良,曾向检察机关提交过《法律意见书》,称此案侦查阶段严重违反程序。马义良称,7月27日夜吴昌龙被专案组密捕,其家人未见任何法律手续;后专案组称对他实行的是“监视居住”,一直到11月7日宣布刑事拘留,此间长达104天。期间,吴昌龙始终未能回家。

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而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然而,福清侦查机关明知吴昌龙有固定住处,却仍将他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等处,明显程序违法。同样,嫌疑人陈科云、杜捷生等人也被“监视居住”,但也未能回家。

漫长的诉讼和超期羁押

2002年1月7日,福清市公安局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起初,“6.24”爆炸案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春节后又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都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

在两次补充侦查、一次补充证据之后,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6·24”爆炸案。

据谢清当年的代理律师林洪楠回忆,首次开庭法庭调查阶段,5名被告全部翻供,声称其原来做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严刑拷打”情况下作出的,自己并没有参与“6·24”爆炸案。

吴昌龙最初的代理律师马义良,以及谢清的代理律师林洪楠,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时也指出,该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此案极易酿成冤假错案。

林洪楠说,在首次开庭时,他还当庭提供了陈科云累累伤痕的照片,以及陈科云在2001年11月、12月两次撰写的被严刑逼供的经过。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调查采访中获悉,福清市检察院2002年1月29日向福州市检察院报送了“报送案件意见书”,认为该案存在的问题有五点。

这些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供述与吴昌龙密谋,但未供认制造、送爆炸物到纪委办公楼;其供述密谋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与吴昌龙供述不能互相吻合、印证。犯罪嫌疑人陈科云辩称被逼供,其身上的伤痕与逼供有无直接关系目前难以把握。认定犯罪嫌疑人陈科云驾车到纪委放置炸药装置的证据,仅有吴昌龙的口供,系孤证,且吴昌龙的口供不稳定等等。

2004年11月29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24”爆炸案第二次开庭。在庭审中,陈科云和吴昌龙均称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

最终,福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吊诡的是,2004年12月10日,福州对该案被告人雷管提供者王小刚作出了无罪判决,理由是证据不足。

林洪楠认为这是“荒唐之极”。相同一个案件,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被无罪释放,而对买雷管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什么逻辑?既然王小刚没有提供电雷管,炸弹是怎么制造成的呢?又是怎样实施爆炸的呢?”

随后,陈科云等五位被告均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原文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及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2006年6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重新开庭审理此案。这一年的10月10日,再次作出五名被告有罪判决,罪名没有改变,只是在量刑稍有变化,其中杜捷生的刑期减为7年,谈敏华6年,谢清2年。但陈科云和吴昌龙还是死缓。

5人仍然不服,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隔将近5年之后,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之后又没了下文。2011年庭审时,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三人已经“刑满”出狱,但陈科云、吴昌龙仍被羁押,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也要在两个月内宣判。但福州市中院从受理此案起,该案就被拖进了超期羁押的怪圈。

《中国新闻刊》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了一份福清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的复印件,标题为《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案的会议纪要》。其中有一段写道:“2001年11月27日下午,我委召集政法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案件承办人会议,就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等案件进行协调。会议在听取有关案件汇报后形成如下一致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清涉嫌包庇其夫陈科云的爆炸案,会议认为: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

可见,政法委在该案审判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

冤案转机

2013年2月8日,福建省高院决定对正在审理的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两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长达12年的羁押之后,陈、吴两人终于有机会回到了家里。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身份的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从去年年底开始,福建省高院就开始研究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出现转机的法律因缘,来自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再不变更强制措施,按照新刑诉法,司法部门的行为就变成了非法拘禁了!”上述知情人说。

在变更强制措施后三个月,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纪委爆炸案公开宣判。庭审中,公安机关提交的爆炸案现场提取的残缺纸片上字迹是否是吴昌龙所写成为辩论焦点。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获取的《判决书》显示:今年1月11日,福建省高院和福建省检察院再次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检验意见,仍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遂认定“笔迹”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吴昌龙的代理律师李金星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对于这份笔迹,曾邀请公安部七名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其中有三位专家认为检材不足放弃鉴定,另外四位专家则认为,该笔迹与吴昌龙字迹并非同一人书写。

庭审中,检方也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据陈科云代理律师王玉刚介绍,庭审中还有其他几项证据成为讨论焦点:首先,指控制造爆炸装置的卡簧不是来自吴昌龙所驾驶的马自达轿车,其指控证据不足;其次,用于引爆爆炸的电池帽,吴昌龙供述的是8个,而现场只提取到一个,证据不足;再次,对于安装电池的塑料盒,吴昌龙曾供述为白色,而公安部刑侦专家鉴定为黑色,这也与吴昌龙所说的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供述运输爆炸装置的饼干盒高度为5~6公分,但爆炸物为4公分,中间还有其他装置,加起来超过6公分,饼干盒无法盖上,炸弹也就不可能制成,因此不予采纳。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有爆炸事实和结果的发生,但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了犯罪的结论,也无法得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提供了爆炸物和谢清作伪证的结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宣告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宣告无罪。

至此,一起错案得以纠正,而光阴已经挥霍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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