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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能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吗

2013-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3年16期
关键词:保障法小娟女职工

王念一

1、小娟应聘某宾馆服务员,她与宾馆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女服务员在合同期内结婚,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半年后,为分得男友单位筹建的家属房,小娟偷偷与男友结了婚,不久后怀孕。

3、宾馆得知小娟结婚怀孕的事后,以小娟违反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娟签订的劳动合同。

4、小娟多次与宾馆交涉未果,最后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法:

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宾馆与小娟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条款,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它在客观上限制了小娟的结婚年龄,实质上是对女性职工婚姻自由的变相干涉,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原则,是对女性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任意剥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随意违反法律规定去订立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同,并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宾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女职工不得结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小娟不具有约束力。但这一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因此该宾馆解除与原告小娟之间的合同是没有依据的。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小娟已经怀孕,受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的专门保护。故该宾馆于此时强行解除其与小娟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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