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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行零售药店“四证合一”

2013-04-20

中国商论 2013年31期
关键词: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药店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行实施零售(连锁)药店多本许可证合并发证(即“四证合一”)有关事项的通知。零售药店“四证合一”,简化工作流程。以前药店的许可证书到期了,过去至少得跑4趟药监部门,现在跑一趟就能解决4件事情。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根据新政策,今后,零售(连锁)药店对外悬挂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四证合并为一证,统一换成《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

据了解,由于涉及企业数量较大,换证工作将分成两种方式实施。第一,对“四证”均未到期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根据原四证内容分别填入《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其中,有效期可以在各许可经营范围栏目内用括号分别注明,新证的统一有效期暂不填写。第二,“四证”中,有一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四证”可以统一时间申请、受理,并依法同时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可发“四证”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

截至目前,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办理零售药店“四证合一”事项112项,核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78本,第一轮全市零售药店换证力争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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