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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则的正义考量

2013-04-12尹碧昌郑锋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竞技体育正义秩序

尹碧昌 郑锋

摘要:正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原则,竞赛规则作为运动员竞技关系的规范化、客观化存在,是对社会正义的践行与展示。竞赛规则自产生时它就似乎暗示着由神意来裁决竞争的正义精神;在社会文明化的理性进程中,竞赛规则对运动员正当行为和理性欲望的承认、保护与规制更加突出了其正义价值;竞赛规则实际上是对运动员公平竞争的保障,它从竞赛条件和手段公平、机会均等、结果评定公平,营造良好竞争秩序等方面遵循着正义原则并以此规导比赛现实。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正义的统摄下进一步完善竞赛规则,努力维护和构建一个符合现代文明的理性竞技场域。

关键词:竞技体育;竞赛规则;正义;公平竞争;秩序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2?0044?08

体育竞赛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文化现象,它以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欲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着人类对卓越的渴望和追求。竞技就是运动员将后天习得的竞技能力与对手进行比试或较量,以期通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身体潜力来获得优胜。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竞技体育就是在同一时空内运动员双方或多方为了夺取比赛优胜而相互超越的行为。运动员之所以能在体育竞赛这个“名利场”中“赤裸裸”地竞争而没有走向解体,是因为有竞赛规则的支持和保障维系着运动员正当合理的竞技行为和秩序。竞赛规则是指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形成并被遵守的制约竞技行为的规范性制度条例,它包含着顺应社会文明化进程要求的价值标准[1]。竞赛规则秉承着“公平竞争(fair play)”的体育精神,规定着比赛的程序、方法以及评判胜负的标准,禁止侵犯运动员权益的行为,保证竞争各方胜负的机会均等。运动员选择参与竞赛,就表示他们愿意接受、认可并遵守促使竞赛公平有序地进行的竞赛规则。如果说竞赛规则作为对竞技活动和竞技行为的规范,本身就存在着提供一种评价标准的作用,那么,什么是竞赛规则生成的原则或“元规范”。笔者认为,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公平竞争”反映的是保障运动员正当合理的竞技行为和秩序的正义性原则,追求竞赛规则的正义性不仅是体育竞赛的目的本身,也是体育竞赛的本源所在。目前对

竞赛规则的研究主要在于探讨竞赛规则“是什么”等问题,研究者通常专注于某项运动竞赛规则的修订和变化后对运动员技战术训练的影响,以及如何读懂和把握规则以指导训练等方面的分析研究。而对于竞赛规则“何以存在”的问题却鲜有人进行系统阐述。本文拟就竞赛规则的正义性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一、神意裁决:竞赛规则产生的正义之源

竞争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方式,是指同一时空内对同一种利益的争夺,也即是“争名夺利”。竞争在人们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体育竞赛便是一个生动而直观的体现,因为竞争性是它的基本特征。里斯本小组在《竞争的极限》一文论及西方竞争概念的起源时写道:“在西文中,竞争原初的含义就是‘一起赛跑”。[2](90)毫无疑问,赛跑是竞争的最好例证,古希腊第一届奥运会唯一的竞技项目就是短距离赛跑,它有固定的起点和终点,规定了正式的比赛为一个斯泰德(stadium=192.28公尺),运动员则在权威裁判的见证下赤身裸体地进行比赛。与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享有共同竞争原则的竞技体育,是人类竞争文化的典型代表,它给人们展示了一个近乎完美的竞争场域——人人机遇平等,裁判严格公正,尊重对手,行为纯正。正是这些体现社会公共秩序的“正义性”价值理念构成了竞技体育作为社会文化式样存在的基础。这也为我们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解读“缘何竞技体育产生于人神同构的古希腊城邦社会”的问题提供了些许有价值的线索。

在古希腊人留给后世诸多的遗产中,奥运会是其中最为璀璨的一笔。古希腊人不仅是充满竞争意识的英雄也是擅长诗性构建和创造的智者,他们曾设想天地万物之所以生生不息,乃是受到奥林帕斯山众神的荫庇。依据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的观点,古希腊奥运会的起源与希腊人共同的奥林帕斯神祗崇拜有关,古代奥运会就是对天空之神宙斯崇拜的赛会。奥林帕斯山是神祗特别照耀的一个地方,人们每遇探索模糊的未知或难以定夺的纷争时,就会去请示神谕。在奥林帕斯山诸多神话人物中,宙斯拥有无上权利和力量,他的意愿是神圣且审慎的,他的智慧是正确无误而不容置疑的,他就是正义的最高代表,对人类的统治是绝对公正不偏的。古希腊人对宙斯的认识最早可见于公元前8世纪伟大诗人赫西俄德的诗中:“宙斯啊,请你往下界看看,侧耳倾听,了解真情,伸张正义,使判断公正……让我们用来自宙斯的,也是最完美的公正审判来解决我们之间的争端吧。……倾听正义,完全忘记暴力。因为克洛诺斯之子已将此法则交给了人类。”[3](1)在黑格尔看来,宙斯固然和天空和雷电有关,但是更多地要服从本质地代表国家的权利、事物的法律秩序、契约、信誓和主宾情谊等人类实践的和伦理的实体性约束力量,乃至知识和理智的威力 [4](33)。宙斯作为最高神,他是社会秩序的象征和正义的化身。宙斯率领众兄弟发动反对其父辈暴政的战争取得胜利后,他们也为争夺王位互不相让而剑拔弩张,但是他们没有诉诸武力而是采用抓阄的办法最终确定了宙斯为天上的王,波塞冬和哈迪斯分别做了海洋和冥界的王。在宙斯所掌管的奥林帕斯山神祗体系中,神与神相互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差别。宙斯与作为社会秩序和习俗化身的忒弥斯的结合也寓意着只有正义的力量才能保证和谐的秩序。从世俗的角度来看,这反映了古希腊人对于坚持正义的神圣性才能维持秩序和遵守规则的认识,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得以强化。古希腊人很自然地将他们对于这种象征性正义观念的认识包含在了作为古希腊宗教仪式和祭礼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之中。奥林匹克运动竞技的正义原则的神圣含义在于公平,公平的前提是人人平等。因此,不管是出于对神祗的顶礼膜拜和倾心效仿,还是对正义之神宙斯的敬畏,参与竞技赛会的人们都应当自觉地去遵守规则,遵从神意的裁决。因为规则是与正义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的规则之中,人们才能公平、公正地竞争,规则所蕴含的正是人人平等。这完全符合古希腊人的愿望和意志,只有人们之间公平的竞争而非压制性的胜利才能荣耀神的威名。

古代奥运会的竞赛规则承载着由代表最高权威和正义的宙斯对“真理”裁决的象征意义。古希腊是人类童年的“游戏时代”,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与其他四大竞技运动会(伊斯特摩运动会、皮托运动会、尼米亚运动会以及赫拉运动会)无一例外地都是古希腊宗教活动的有机部分,与古时人们的宗教信仰密切关联。古代奥运会的原意确实是“和平时的战争”,以取代对双方都可能胜但得不偿失的战争,含有由奥林匹克山诸神裁决,选拔优秀者竞技代替战争的意识。古希腊宗教所寓意的诸神平等、世人平等的正义观念也逐渐成为奥林匹克这样的神圣仪式行为的共同信条。古希腊人希望通过这种竞赛这种公平、公开的方式从各个城邦中选拔出他们尊崇的英雄呈现给神祗。神庙、神像、祭坛、圣物,圣火等为古代奥运会提供了一个神圣的空间,不论是王公大臣抑或是黎民百姓他们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差异和高下尊卑,他们都必须在人人平等的起跑线开始竞技。

首先,古代奥运会对全希腊各城邦开放,除异族外所有品德良好且无犯罪记录的注册公民和自由人均可参加。奥运会规定,凡初审合格的运动员,必须按规定在赛会前接受严格的训练,训练结束后运动员还须再进行一次参赛资格审查,此时运动员不能退赛,否则将会被赛会课以很重的罚金。参赛运动员按照年龄划为少年级(17~20岁)和成年级(20岁以上)两组。少年级运动员在征得裁判的允许后也可以参加成年级的比赛,否则成绩不予承认。此外,各种赛程的排定,也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换言之,将比赛对手的决定权交给神。

其次,自公元前776年第一届古代奥运会开始就有了严肃认真的裁判员,他们被授予“全希腊裁判”的称号,这表明他们在全希腊都享有崇高的地位。起初,奥运会裁判只有一个人,此后裁判人员时有增减,到公元前348年第108届奥林匹克竞技会才正式确定为10人。裁判员不仅要承担比赛期间的裁判工作,还要负责整个竞技会的组织工作。他们首先要学习竞赛规则和其他一些竞赛常识,要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每天指导运动员训练。在比赛中,他们手握赋予绝对权力的法鞭对运动员的竞赛过程和结果进行判决。

再次,奥运会期间,各城邦都必须得遵守“神圣休战条约”。在古希腊人心目中,竞技都是为了争取神的宠爱而进行的活动,奥运会是一件庄严神圣的事,凡有幸参加奥林匹亚祭典及其竞技会的人,都将受到宙斯神的保护。为了使奥运会能顺利地进行,各城邦经协商后达成共识:无论战争进行得多么激烈,在竞技会前夕,交战双方都应自动停止战事,实行“神圣休战”。凡违背条约规定的人和城邦,都会受到制裁或处以罚金。如公元前420年第90届竞技会期间,斯巴达人借口不知道“神圣休战”已经宣布,把他们的一支部队派到埃利斯去进攻费尔库斯要塞。结果斯巴达人遭到各城邦的强烈谴责,被剥夺了参加竞技会的资格,并判斯巴达士兵每人两“弥那”(mina)的罚金,共计2000弥那[5](130)。公元前561年,古希腊哲学家卓罗斯曾亲自参加奥运会,并为古代奥运会起草了一份竞赛章程,章程上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古代奥运会比赛必须遵守的规则[6](193):赛会的组织者由奴隶主贵族的代表人物——地方官员和宗教头面人物具体负责,他们有权决定运动员和观众的资格;竞技赛会的仲裁委员会由宙斯神殿中的专职祭司和经过选举产生的裁判人员共同担任,以保证运动会的“绝对公平”;必须是纯希腊血统的未曾有过犯罪行为的自由公民才能参加比赛;凡在比赛中贿赂裁判或行为不检点的人要被罚以巨款或被罚铸造神像;竞技比赛只能在个人之间进行,不能在团体之间进行:在神殿前宣誓,保证以正当的手段参赛。

由此可见,古代奥运会有标准化的场地设施、权威的裁判、严谨的选手资格以及各项运动竞赛规则,如摔跤项目规定运动员比赛时不准折对方手指,裁判有权鞭笞犯规运动员,但不得击打头部。当然,这些竞赛规则远不如现代体育竞赛规则这么完善,摔跤项目没有按体重分级,赛马场没有明显的分道从而导致意外频出,尤其是角斗项目几乎是没有章法的规则。但是,从竞赛规则的精神来看,这些仍是公平的,因为比赛是开放报名,没有强迫性,比赛规则是事先公开的,参赛者只要了解规则的特性,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去突破先天障碍的限制,如此赢得对手才是真正的正义性胜利。

二、正当与善:竞赛规则的正义理念

古代奥运会原本是宗教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将其置于宗教现象之中进行解释,可以发现它很自然地从宗教思想中得到了绝对真理——正义,这也赋予古代奥运会永恒的理性和伦理意义。透过这种世俗性的宗教元素,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竞技体育是属人的活动,它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因为宗教给我们以一个超越世界的许诺和远景,远超过了我们人类经验的界限,但它依然是人类的,并且太人类化了。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古希腊奥运会在历史上曾被中断了相当长的时间直到百年前才得以恢复,但是贯穿在古今竞技体育中那些与社会生活同构的“正义性”价值理念得到了良好的继承和发展。

自古以来,竞技体育的有序运行得益于竞赛规则为其提供的制度保障。规则是一种可以从正当与否的角度来进行评价关乎人类普遍的行动规范。正当是对人的行为和行动方针是否合乎法规和情理所作的评价,正当是对一个人行为最起码的要求。根据法哲学的表述,正当性是指“人的行为方式、人的利益、愿望等符合社会生活中现成规范和政策的要求,或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的利益”[7]。体育竞赛规则是针对参与体育竞赛这种特殊群体而制定的、可以从正当与否的角度加以评价的人类体育竞技行为规范。人类早期的各类竞技活动,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基本条件和规定,通过一定的运动形式,以进行体力的竞争和智慧的较量,在竞争和较量时,评定技术和胜负的标准,就是赛前双方约定的基本条件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竞技体育的理性化和文明化程度日益提升,体育竞赛不断朝向组织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竞赛规则也由早期的自发性得到不断地自觉建构和完善,成为体育竞赛的重要内容。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控制比赛中的竞技行为,各个运动项目的组织机构也为每个项目制定了相应的竞赛规则,增加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建立了完善的竞争制约关系,并对竞技中的行为和冲动采取了严厉的监控。在现实中,规则成为运动员竞争的前提,当运动员参加运动竞赛时,首要的是遵守制定的“游戏规则”。从肯定的意义看,竞赛规则规定了运动员“应当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如篮球规则规定着篮球场的大小、篮球的物理形状,篮球比赛中如何通过传球、运球、突破上篮等方式将球放入篮筐。从否定的意义看,竞赛规则将运动员的竞技行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是评价运动员竞技行为及其竞技关系是否合理的根据和标准。竞技体育的本质在于其竞争性,尤其在一些对抗性项目竞赛中,很容易激发运动员的对抗情绪,从而导致他们的情绪失控,甚至会引发越轨行为和伤害性事件。在“竞赛”原本的意义上,选手们对于胜负的追求永远是竞技运动存在论的基础,可是在现实比赛的过程中,运动员追求胜负过程中必然伴随不正当获利的显性和隐性的手段和方法[8]。在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往往会给对手造成非常严重的身体伤害,因此,为了杜绝这种伤害对手的不正当的竞技行为发生,足球规则中明确规定不准在比赛中从背后铲球。从技术哲学的角度来看,规则是对行为方式的规定,它说明要实现预定的目标应当如何去做。更明确地说,规则就是一致要求按照一定顺序采取一系列行动以达到既定目标的说明[9]。竞赛规则的价值在于如何体现公平竞争,把运动员的竞技行为纳入到正当与理性的竞技模式框架内,使之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正当获胜的善果,即正义。

与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竞争法则不同,人类的体育竞赛追求的“优胜而劣不汰”理性竞争,体育竞赛也向来都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典范。参与竞赛的各方都志在完成公平竞争这种“善业”,以求得其理性之“善果”。罗尔斯在正义原则中重点强调了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10]。同理,竞赛规则的善是对竞技关系中运动员理性欲望的满足。在体育竞赛中,参赛运动员为了争夺有限的体育发展资源(物质或精神)或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以规则公平为前提,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运动员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11]。体育竞技与其他社会的竞争现象不同,它是会必然出现冠军的零和博弈,而冠军在一种比赛中只有一名额,这也可看作是古代英雄主义的延伸。参与竞赛的运动员通过多年的刻苦训练和努力,其中也包含着教练员、家长、体育组织乃至国家的付出和期望,越是高水平、高级别的竞赛越是这样。参赛的运动员也许明知自己的实力不如对手,但是他们既然选择参与竞争其目的自然会是获取优胜。运动员参与竞技的理性欲望不仅造就了竞技关系、竞赛规则,还追求和创造着价值。竞赛规则关乎运动员之间的竞技关系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遵循什么标准、由谁来进行调整等价值问题。在这种追求优胜的竞技关系模式中,要保证运动员竞争欲望得以实现不仅需要运动员主观诚信的德性,需要现实的外在力量对竞技关系模式和竞争秩序进行加固。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为了获得优胜或者名次而不择手段,其结果肯定是伤害或损害其他运动员,他的这种出自人皆反对的动机行为就是不义的。古希腊人已经认识到,在运动会上,不能凭借野蛮的乱战征服对手,而要通过对规则的遵守和应用速度、力量、智慧去赢得胜利与尊敬,这正是人类告别野蛮生存方式和萌发理性精神的重要标 志[12](41)。陈炎教授认为竞技体育是人类文化谱系中将感性内容和理性规则相互统一的文化形态[13]。理性的规则规范着运动员的竞技关系模式的一种应然状态,或把它当成是评价竞赛秩序和规则的一种理想标尺,而在现实的比赛中,运动员犯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古往今来,赛场上运动员违背体育精神的“恶行”层出不穷,在名利的诱惑和荷尔蒙的刺激下,参与竞争的运动员难免会做出一些不理智行为,尤其是那些身体对抗性项目更是如此。与人性相违背的恶行自然与公平竞争水火不容,需要对其恶行进行克制,当运动员自己不能对其行为进行有效克制的情况下,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制度性规则来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或当对手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危及自己的竞技行为时也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制度性规则来保护自己公平竞争的权利。正是因为要限制运动员在竞赛中的非理性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公平竞争的权利,与之相应也就产生了竞赛规则。竞赛规则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体育竞赛的必要构件,肩负着构筑有序竞争的重任,匡正运动员的竞技行为沿着竞赛规律健康发展。竞赛规则就是为了决定运动员之间的竞争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旨在约束追求名次和优胜的运动员个体行为,运动员必须遵循或实践的一种行为规范,它要求运动员不得损害或侵害他人利益,因而是对运动员行为的一种强制。竞赛规则作为一种德性表现出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美德即正义。竞赛规则的正义性是对竞技关系中理性欲望的满足,将运动员彼此之间的符合道德和伦理的竞技行为置于恰当的位置,它不仅表现为规范运动员的行为,追求符合善的道德情感,也表现为调节运动员之间的竞技关系,追求之善的竞争秩序。

正义是对正当行为和理性欲望的承认。竞赛规则包含着对竞技行为的正当性规范和追求至善的竞技关系的德性,竞赛规则保证运动员正当获胜的善行,由此可见正义性是竞赛规则的应有之义。运动员参与竞争有着共同的目标,规则规定着他们应采取的标准化的行为模式和道德原则。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只有竞争才能显示永恒的正义,一切都是通过竞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不正当要受到惩罚,以及通过竞争来实现正义。” [14](63)正义的竞赛规则就是把运动员的能力和愿望作为竞技的核心,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实践的意义上看,竞赛规则的正义性是对运动员的行为和竞争关系合理性的最终判断。竞赛规则既是一种体现正义的规范,又是一种遵循正义的伦理德性。对具有强制性的竞赛规则来说,只有正义才是合情合理的,才能体现体育竞赛的本质规律与文化特性。

三、公平与秩序:竞赛规则的正义实现

在体育竞赛中需要运用类似社会性法律规范的手段来实现和维护运动员之间的合理关系,这就需要建立能够体现正义要求的竞赛规则,通过这种明确的普遍规范把竞技比赛体系内公认的一套行为准则和价值体系确定下来。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15](3)一样。正义是竞赛规则的首要价值,它最直接地表现为竞赛规则对于体育竞技存在与发展的积极意义。罗尔斯也进一步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 得”[15](3)。那么,在竞技体育领域中什么是竞赛参与者的“所应得”,怎样给竞赛参与者以其“所应得”,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的关键在于竞争的公正,它涉及竞赛环境、复合的主体以及制度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制度伦理——体育竞赛规则,这是竞赛公平的直接保证。”[16]公平竞争是在竞赛规则的范畴内比赛,包含友谊、尊敬他人、自始至终表现出正确的行为状态、取消不公正、违反规则的行为、兴奋剂、暴力(身体的、语言的)、机会不均等、腐败等内容[17]。“公平竞争是运动员的重要权利”[18]。我国《体育法》也明确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竞赛规则就是保证每个参赛运动员都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这就是竞赛参与者的“所应得”。公平竞争蕴含了公正、平等等正义性的内容,承认那些符合正义性原则的获胜,否定和唾弃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何维护和实现运动员公平竞争的权利是竞赛规则正义性的应尽之义务。体育竞赛是一种在阳光下进行的、可供大众监督与评价的透明性社会活动。自古以来,运动场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秀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运动员都在同一规则下进行比赛,大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可凭自己的能力和意志去赢得比赛。以公平的态度参与竞赛,不弄虚作假,严格按比赛规则和规程进行竞技,这样的“相互争胜”才会让大家心悦诚服,失败者则毫无怨言。体育竞赛的公平就是“在竞争过程中,所有竞争者都以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条件参与竞争,根据共同的规则和共同的秩序,在竞争中走向成功”[19]。实现运动员的公平竞争需要通过竞赛规则的正义安排和设计。

首先,竞赛规则的正义实现在于竞争自由与机会均等。平等是正义的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不仅要给每个人以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还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促使人们通过自身努力减少不平等”[20]。从人权的角度看,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竞技体育制定和改进规则就是对于平等的价值追求。在竞赛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王公贵族,抑或是平民百姓,他们来参加竞赛就表示接受相同的规则,愿意在同一起跑在线竞争。除此,竞赛规则所保证的公平竞争最重要的是运动员参与竞争机会的平等。篮球开赛时的中场跳球就是为了平等地分配机会。2011年8月29日博尔特在大邱田径世锦赛男子百米决赛中因抢跑而在国际田联“零容忍”规则下“一枪毙命”。这一爆炸性新闻引起人们纷纷指责国际田联的这一新规,认为它有可能会在此后的比赛中让更多的重量级运动员因犯规被取消比赛资格。对此,国际田联发言人戴维斯说:“这个规则从2010年1月就开始实行了,我认为是对的,起跑是整个比赛一部分,是运动员必须遵守的。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这个规则面临巨星重演出局的危险性,但这不是一项表演,我们在这里不是为了搭建一个明星的表演舞台,它是一项体育,每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则比赛。当然,我们对博尔特抢跑非常失望,但规则就是规则,对每个运动员都一视同仁,我们必须对所有运动员公平。”[21]国际田联的“零容忍”新规给那些企图“利用”规则玩心理战术的运动员更大的震慑力,而不干扰其它选手。在新规之前的“一次抢跑”或“两次抢跑”规则,虽然在理论上每位运动员都有抢跑的可能和机会,但是最终只有一位运动员才能抓住这个机会,这显然对那些想正常起跑或者也想“利用”规则的运动员不公平。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理即是“每个人对于基本的自由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22]。在这种情况下,“零容忍”规则才更符合竞赛规则的正义性原则。规则允许运动员自由地利用自己的竞技能力和幸运获得胜利。一个符合现代文明的竞技运动应该能够尽量体现出规则的正义性原则,每个运动员都拥有同等的自由权利,公平的机会向所有运动员开放。竞赛规则的正义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竞争的自由与机会平等。

其次,竞赛规则的正义实现在于竞争条件、手段与结果的公平。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告诉我们,不论进行何种活动,若不依据一定的规矩、规则行事,便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按照人的天性来说,每个人自然都希望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而不要任何的约束和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一厢情愿的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为每个人若都只按自己的欲望、心愿或生命本能行事而不顾及其它,结果必是你争我夺相互冲突一场混战。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由于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矛盾或利益的不可调和,为了不至于在相互的冲突和争斗中陷入毁灭,就通过制定规则来约束各自行动,以求获得某种理性的结果[23]。梁慈民博士也认为,“竞赛规则是竞赛的规范和法则,它对参与竞技,夺取比赛优胜所允许和禁止使用的手段做出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保证了竞技过程的公平公正,且能有效区分比赛结果。”[24](47)竞赛规则的作用就在于规定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赛的程序、方法以及评判胜负的标准,禁止侵犯竞争者的权益的行为,目的是保证竞争各方胜负的概率相等。有学者将竞赛规则分为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的构成性规则和规定着比赛场地、器材的轻重和大小等方面的规范性规 则[25]。每个竞赛项目都有自身对场地和器材的相关规定,这就是给运动员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难美性竞技项目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规定性动作,规则给这些规定动作的难度水平给出了相应的评分标准,这使得依据裁判员主观评分的难美性项目有了更加客观的评价依据,保证了运动员参与竞争的手段公平。条件和手段的公平进一步保证了竞赛过程的公平,这为竞赛结果的评判提供了有效的依据,竞赛规则也同时规定着如何评判竞赛结果。当竞赛结果出现争议是可根据竞赛规则的正义性原则进行再次判断。2011年8月29日晚上,在韩国大邱世界田径锦标赛男子110米栏决赛中,奥运会冠军、世界纪录保持者古巴名将罗伯斯以13秒14的成绩第一个冲过终点,第三个冲过终点的是我国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但是在比赛过程中罗伯斯在跨最后两栏时明显侵入到刘翔的道次内并且两次打到刘翔的手,尤其是最后一栏时甚至是抓到了刘翔的手臂,严重影响了刘翔的冲刺,这是属于严重的犯规。赛后经过中国队的申诉,国际田联技术官员在仔细分析比赛录像后认定为罗伯斯犯规,并取消其金牌。当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被别的运动员犯规干扰影响成绩或者对裁判判罚有异议时都可以依规则规定提出抗议,这是规则赋予每个运动员的权利。对竞赛条件、手段和过程的理性规范,以及对竞赛结果的公正裁决是竞赛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至高正义。

最后,竞赛规则的正义实现在于良性竞争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在竞技比赛中,运动员充分发挥自身的竞技能力力图在最大限度内获得比赛胜利,但是获得比赛的优胜不是竞技比赛存在的唯一基础,冠军只有一个,所有参与者包括最后会获得冠军的运动员都需要在比赛过程中享受到公平的对待,胜得理所当然,败亦心悦诚服。竞技比赛的有效进行还需要一套健全的规则体系来约束运动员有时候不受控制的放肆行为,保障正常的竞技秩序,从而使运动员自由地发挥其能力。正义原指事物之间的一种平衡的关系或秩序。古希腊人认为每件事物都有它的规定地位和职责,一旦有事物突破它的界限,就会有一种超人类的法则来惩罚这种侵犯,恢复侵犯者所破坏的那种永恒的秩序,这种永恒的秩序就是正义[26]。竞赛规则是保证竞赛秩序形成的必要条件,运动员要依据竞赛规则实施其运动行为,组织管理者则要根据规则来协调竞赛中的关系[27]。竞赛规则的正义性价值目标在于构建一种平衡、和谐、稳定、有序的竞技关系。竞赛规则的正义性在于使运动员的对抗性不至于沦为混乱,从而使得运动员的竞技行为获得一种界限的意识。在这种界限中,运动员的之间的竞争或对抗性才能产生好的结果。竞赛规则正义性的实行是为了促进竞技活动的良性运行,构建一种自由竞争的秩序世界,使运动员的能力和合理欲望能够在在这种条件下得以实现。在人们所努力构建的这种合理的正义状态中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成功,最大化地实现各自的合理欲望。当然,竞赛规则既不能保证每个人的合理欲望都能实现,也不能告诉我们哪些人的合法预期会得到实现,因为,竞技的最后结果取决于个人的能力、技能和机遇等其他未知的因素。正是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才使得竞赛规则的正义性成为可能,这也是符合体育竞赛的本质规律。规则的正义性体现在对运动员参与竞技的全部行为进行规范,以使得双方能够有序地同场竞技。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是在一定的理性范围内展现自己,有时也会产生感性的冲动以至于任性表达自己,导致相互的侵害,所以需要对这种任性的妨碍进行阻隔,从而获得一种新的秩序。

公平竞争的实现得益于有统一的竞赛规则,这样才能保证竞争各方参与竞争的机会均等和胜出的概率相等,才能保证竞技行为有序进行,才能使竞赛结果的判定有统一的标准。竞争各方均需恪守竞赛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何特殊,这是竞赛规则的正义性使然。它规定着竞争的程序和方法,规定判定胜负的标准,禁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目的是保证竞争各方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与获胜的概率相等,从而确保公平竞争。

四、理性竞技场域的维护: 在正义的统摄下完善竞赛规则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伯爵在《体育颂》中写道:“啊!体育,你就是正义!你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追求不到的公平合理。任何人要想速度超过一分一秒,高度逾越一分一厘,取得成功的关键,只能是体力与精神融为一体。”[28](52)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既是社会文化的产物,也是整个社会的缩影。竞技体育这种社会文化样式的特质就在于它的公平合理性,而正是这种公平合理性是其他社会生活中追求不到的,这是确定无疑的。公平性这一运动竞技的特质与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内在的联系和价值同构,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不仅仅属于运动竞技,而是属于整个社会生活的[29]。竞技体育通过竞赛规则确立和控制运动员的竞技行为而构筑一种良好的竞技秩序,这种符合公平合理的良序社会价值观无疑可成为现代世界中人们社会生活的楷模。正因如此,顾拜旦才把体育比作社会中无上的正义象征,希冀通过奥林匹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精神教育青少年,以此构建美好的和谐世界。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要是针对参赛者竞技行为的合理性提出的,要求在处理竞技秩序和竞技行为关系中做到“正”和“平”,这些原则的执行必须合乎情理,以此维系竞赛参与者的竞争关系和秩序。单个人的体育活动不存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只有在涉及到竞争关系时,才会产生公平公正等问题。竞技体育的主体是运动员,不论是古希腊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中他们都是享有自由与平等权利的公民。如果没有自由参与,比赛就无法召开。没有平等竞争,比赛即使能召开,也无法免除个人私情对理智行为的影响,从而使其偏离“中道”。既然竞技体育的真正根据是人,那么它必须符合人性的发展需求。竞技的需求造就了竞赛规则,它遵循着人类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原则,即正义。正义也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合题,体现了对竞技行为和竞争关系中人性的维护和实现。竞赛规则实质上是竞技体育理性存在的真正标准与最高原则,它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对竞赛中竞技行为和结果做出终极的判断,使其能像宙斯一样做出正义的裁决。竞赛规则的正义性凝结着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人文精神与实践理性的意义,使得正义的理想性与现实性得到了统一,不再是自我标榜和空洞的说教。一方面,体育竞赛以运动员为主体,涉及到对手和裁判员等一系列人的因素,体育竞赛是否符合人性要求需要正义地评价、判定,这是体育竞赛蕴含的人文精神所在;另一方面,运动员之间的竞争关系及其冲突需要正义地平衡和解决,需要选择理性的竞技模式。可见,竞技体育及其规则所蕴含的正义性内容是对人类竞争文化的最好的阐释。

竞赛规则源于体育竞赛实践并服务于体育竞赛。竞赛规则为运动员的竞技行为的评价和判罚以及竞技结果的评判提供了规范和参考标准,这是规则的正义性使然。而事实上,在竞技比赛的过程中,竞赛规则还不能对竞技场域中所有的事情做出完美的应付和处理。竞赛规则是对预设事件的规定,对那些竞技场中的突发性事情或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正等问题还显得力不从心。当今体育界中的锦标主义,使得许多运动员、教练员乃至裁判员会利令智昏往往做出不义之事,比如假球、黑哨、兴奋剂等问题。近期,CCTV-5播出的“轻喜剧”《演员的自我修养》搜集了国内外足球场上的一些“假摔”现象,其中就有不少运动员通过成功的“表演”骗到裁判员亮出了红牌。对竞技领域中诸如此类的问题的杜绝更加迫切地需要不断完善竞赛规则,更好地体现的其正义性,维护和保障竞技体育的价值和文化意义的实现。就好比用皮尺去丈量土地,皮尺本身的刻度必须准确才能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皮尺的精确度越好,测量结果也越准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竞赛规则中也引入了不少现代科技来完善其正义性,比如网球比赛中的“鹰眼”和篮球比赛中的适时录像回放等。完美的竞技场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赛场内外各个相关因素的影响力引导并制约着规则的不断修改与更新,但是竞赛规则的正义设计是一种非常自觉和理性的过程。随着竞技体育的文明化发展,竞赛规则也正在朝着理想的正义状态不断靠近,竞赛规则这种外在的正义法则也在不断地内化为正义美德。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正义的统摄下进一步完善竞赛规则,努力维护和构建一个符合现代文明的理性竞技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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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颜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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