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证检验鉴定结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2013-04-11罗元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肇事物证痕迹

罗元明,刘 军

(1.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湖南 长沙410001;2.宁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湖南 宁乡410600)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一方面需要交警部门认真勘验现场,对案件发生的前后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访问,查找和判断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另一方面需要物证鉴定人员以现场为中心,针对现场及肇事双方人、车、物上遗留的各类痕迹物证,运用相关技术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努力查证肇事车辆,证实肇事过程,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客观、公正、确凿的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一)运动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痕迹物证一般是在运动状态下形成的,它不是人力所为,而是车辆与车辆之间,或车辆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时,在彼此间的作用面形成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和表面附着痕迹。这些痕迹,充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相互作用的各物体之间的力学和运动学特征,可用来分析车辆行驶方向、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情况等。

(二)复杂性

道路交通事故中各物体之间形成痕迹的作用力,是来自于车辆本身的牵引力和惯性力等。该力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同时具有能量大、运动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只有全面观察痕迹特征,并结合车辆整体运动和受力情况,客观分析痕迹与痕迹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才能准确判断痕迹形成的方向和过程,以达给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定性、判断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以及查找和证实肇事车辆等提供确凿的证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对道路交通事故,要在充分认识现场的基础上,结合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成的方式、部位及其位置、形态等特点,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判定事故性质。在实践中,根据事故冲突组合形式,可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辆间的事故、车辆对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对自行车事故和机动车单独事故[1]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等是交通事故的共性。从痕迹物证的种类来看,机动车间的事故、车辆对行人的交通事故及机动车对自行车事故现场,一般会留有肇事车辆的轮胎痕迹、散落物、接触点或接触面结构的形象痕迹、表面附着痕迹等;机动车单独事故中,仅留有一方受损车辆、伤亡人员及相应的散落物、附着物。从痕迹分布的位置和形态来看,前三类事故痕迹物证的分布多集中于接触地段的路面、受损车辆及其附着物、伤亡人员身上;机动车单独事故中,痕迹物证多集中于痕迹产生的中途或终点,若过程中未遇到其他障碍物(如树干、电杆等),在除人或车辆着地侧有痕迹,其他部位一般不会有挂擦、碰撞痕迹,死、伤人员与车辆的位置多同在与车辆行进方向上。从轮胎痕迹分布情况来看,前三类事故在接触地点的前后多留有肇事车辆的制动痕迹,其方向相对或同向而轨迹有偏差;机动车单独事故在地面上仅留有单方车辆的制动痕迹,且痕迹距离相对较短或不出现(未制动),其方向亦与车辆行进方向相同。

(二)查找和证实肇事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路面上,留有肇事车辆轮胎印痕、车辆散落物、死伤人员开放性伤口的血迹或人体组织,在车辆接触部位留下结构形象痕迹、表面附着痕迹等,为查找和证实肇事车辆提供了客观的物质条件。根据现场遗留物证的种类、形态,用相关物证技术检验鉴定,是快速查证或排除嫌疑肇事车辆的主要途径。如2006年1月24日晚,宁乡县巷子口镇路段发生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中巴车相遇,摩托车倒地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中巴车驾驶员否认其车与对方接触。经检验,在中巴车左后轮胎面及挡泥板上,多处可见微量喷溅血迹和人体组织,死者右肩至后颈部外套表面可见轮胎花纹,取死者外套、血样与中巴车左后轮胎、喷溅血迹送检,死者外套上的轮胎花纹与中巴车左后轮胎花纹种属认定同一,中巴车上喷溅血迹与死者DNA认定同一,据此认定中巴车是肇事车辆。

(三)判断事故接触点和接触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被调查的双方当事人因受趋利心理、惊吓或当事人死亡,很难调查出事故真实情况。因此,要运用相关物证技术检验鉴定,对双方接触部位痕迹物证的位置、形态、方向进行分别勘验,综合分析,找出双方人、车、物在接触瞬间行进方向、接触角度,再结合现场情况作综合评断,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为事故责任认定打下基础。如2006年5月6日上午,在宁乡县东烧线道林镇路段,一辆蓝色东风牌翻斗货车从路边倒车进入主公路上时,一辆红色幸福牌摩托车从货车左侧公路直行与货车相遇,摩托车倒地致车上二人受伤。货车驾驶员否认与摩托车有接触。因伤者伤势严重,无法询问到事故发生的经过,摩托车上亦找不到除与地面碰擦之外的其他接触痕迹。在对货车进行详细勘验,发现车厢后挡板右轴及上方车体表面距地面高130cm处有轻微擦痕,擦痕表面附着有绿色附着物,擦痕形态及附着物特征明示,有物体从车尾左侧向右运动时与之接触,虽然摩托车高度达不到货车尾厢高度,但摩托车驾驶员戴有头盔,搭乘摩托车的人戴有一顶草帽,草帽帽檐上有绿色印刷图案,图案表面亦有新鲜擦痕,伤者头部左侧亦有碰擦伤。分别提取货车车厢后挡板右轴上的绿色附着物及摩托车上伤者所戴草帽上的绿色印刷品物质送检,认定二者物质成份同一。检验鉴定结论充分证实了事故接触位置和接触方式。

三、物证检验鉴定技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运用

物证检验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中的专业鉴定人员,根据办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可疑文书和各种物质、物品进行检验,并就委托单位提出的专门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2]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运用相关物证检验鉴定技术,可给事故的定性更加准确,更好地解决办案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形象痕迹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以车辆之间相互接触的接触点或接触面上的形象痕迹为检验鉴定对象,解决车辆之间的接触点和接触方式的问题。如前案例1中轮胎花纹的种属认定,为车辆碾轧人体的事实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二)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车辆接触痕迹鉴定,亦是快速查找和认定肇事嫌疑车辆的基本方法。如2005年5月25日23时20分左右,家住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的居民张某在途经107国道板竹路口路段时被一小车撞死,肇事车辆也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提取了遗留在现场上的灯罩碎片及灯座碎片。当晚通过排查,发现湘C—10464小车有犯罪重大嫌疑,并提取了左转弯灯灯座及灯座上残存的一块灯罩碎片。经与遗留在现场上的灯坐残片及灯罩碎片进行整体分离检验鉴定,认定同一,很快破获了此案。

(三)化学物证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与车辆、车辆与人体的相互接触过程中,在对方的接触点上总会留下自身的或携带的各种微量的化学物质,如自身微量的油漆、金属物质、玻璃碎片、塑料橡胶等,以及油脂、灰尘,人体衣着纤维等。对上述微量物质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是认定或排除嫌疑肇事车辆、准确判断事故接触点的重要依据,如前案例2所述。

(四)生物物证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且绝大多数伤亡人员有开放性伤口,这就为生物物证技术鉴定提供了条件。在肇事车辆上通常会粘附有伤亡人员的血迹、毛发、组织等生物物证,同时这些物证形成方式具有特殊性,其位置和方向具有排他性,不仅能准确认定肇事车辆,而且能分析出事故发生瞬间双方的位置关系和活动状态。另外,车辆上所粘附的昆虫尸体及携带的植物组织亦是研究对象,在肇事车辆与对方接触过程中,车辆接触面上携带的昆虫尸体或植物组织会随之转移,恰当运用生物物证鉴定认定肇事车辆是常用的工作方法之一。

(五)法医学鉴定

检验鉴定因交通事故死、伤者伤痕形状和位置,可判定其与车辆接触的关系,从而达到认定或否定肇事车辆。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送检及检验鉴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任何用作鉴定的检材均来源于现场,在检验鉴定中,要以现场为出发点,结合现场的情况作综合评断。

(二)部分事故中肇事车辆直接与人体接触,要结合死、伤人员的伤情、衣着的损坏情况综合判断。

(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要全面反映现场情况,包括细目照片等,并且在提取和送检过程中,增强证据意识,科学、全面地提取和送检,做到检材无污染,无破坏。

总之,物证检验鉴定技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事故处理的基础手段,是准确认定事故性质的前提条件。物证检验鉴定技术的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结果,因此,在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应仔细勘验,寻找各类痕迹物证和微量物证,以利运用物证检验鉴定技术,为有关事故处理及刑事诉讼提供有力证据。

[1]张明,李少伟,张炳振.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处理与赔偿计算标准实务全书[M].合肥:安徽音像出版社,2004:30-31.

[2]徐立根,王彦吉,何家弘.物证技术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4.

猜你喜欢

肇事物证痕迹
打猎误伤老农肇事逃逸被公诉
肇事逃逸?休想——汽车事故防逃逸监测系统
“演员中心制”戏剧始于北宋的新物证
小偷留下来的痕迹
生命痕迹
试论物证在烟草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原野侦探课 第三节 关键物证
驾驶员擅自偷开公车肇事公司仍需担责
浅谈刑事案件物证的保护
触摸岁月的痕迹(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