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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2013-04-10程辉

税收征纳 2013年2期
关键词:发生额招待费所得税法

程辉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但其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1]某企业200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2500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20万元。则当年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金额为:扣除标准:25000×0.5%=1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 60%:120×60%=72(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40%的纳税调整。在以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现象。

2.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5‰。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有所下降。

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定存在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三、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它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四、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的范围。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业务招待费会计分录,为简化核算,一般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员工报销时: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比较大,涉及部门多,应该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其他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同上。

六、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时,可以分三步操作:第一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4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进行比较,如果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应当就大于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2]甲公司2010年度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当年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甲公司2010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调增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即12万元(30×40%);第二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即2000×5‰=10(万元);第三步,比较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部分大小。实际发生额的60%为18万元,而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万元,所以税前扣除限额仅为10万元,应纳税调增8万元(18-10)。

综合来看,业务招待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20(万元)。

七、注意事项

1.注意把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如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合理的支出”中也指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等。那么企业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2.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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