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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境外企业税收含税和不含税的换算

2013-04-10张小平

税收征纳 2013年2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含税款项

张小平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但在现实操作中,不仅仅是简单的计算公式,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给计算过程增添了复杂性,境外单位在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时,存在着订立不含税条款和含税条款两种可能性。前者指所有税款由境内企业负担,合同价为境外单位实得款项;后者指合同价款包含了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境内企业将合同价款扣除所有税款后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款项。

鉴于存在含税和不含税换算不同的情况,境内企业应如何分别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通过举例说明(不考虑其他税费):

[例1]

某境外单位与境内一企业签订提供应税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核定利润率定为15%,境内企业应如何分别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解析]

假设不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设为A,不含增值税、含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设为B,那么,

公式一:100=(A+B×6%+B×25%×15%)

公式二:B=100-B×6%

B=100/(1+6%)=94.34(万元)

A=100-94.34×6%-94.34×25%×15%=90.80(万元)(境外单位实得的款项)

代扣代缴增值税=94.34×6%=5.66(万元)

代扣代缴企业企业所得税=94.34×25%×15%=3.538(万元)

[例2]

某境外单位与境内一企业签订提供应税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就是境外单位实得的款项),核定利润率定为15%,境内企业应如何分别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解析]

假设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设为A,不含增值税、含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设B,那么,

公式一:100=(A-B×6%-B×25%×15%)

公式二:100+B×25%×15%=B

B=100/(1-25%×15%)=103.896(万元)

A=100+103.896×6%+103.896×25%×15%=100+6.23+3.896=110.13(万元)

代扣代缴增值税=103.896×6%=6.233(万元)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3.896×25%×15%=3.89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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