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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实践《水法》担当一方水事职责——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行十周年之际

2013-04-09孙昌民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3年1期
关键词:水事水法水政

□ 孙昌民

作为我国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现行《水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水法》颁行的十年,也是哈尔滨市水政监察事业持续成长进步、不断超越自我、走向更加欣欣向荣的十年。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呼兰河流域大队作为一支专业、高效的水政执法队伍,承接国家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形势,顺应我市城市发展进步的难得机遇,在市水务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市水政监察局各稽查处室、辖区内各县(区)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下,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水事指导方针和政策部署,依法监督指导本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认真领会《水法》各项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水法》各项法律规定,卓有成效的保证了本流域水事活动的正常秩序,担当起了维护一方水事稳定的使命职责。

一、寓协作于监管,奋力开创流域管理新局面

《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哈市水政监察机构作为“流域+区域”管理模式的全国试点,在充分尊重地方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设立流域监察机构,对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对于维护流域水事秩序和谐、推动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与相关水务部门的协调关系

在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呼兰河流域大队的积极组织协调下,呼兰河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多次完成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和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注重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分析问题的原因症结,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从建立职能清晰、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的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入手,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规范执法权责,提高执法效能,顺畅信息流通,从根源上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坚决避免执法监管的重叠和缺位,有力改善了全流域水生态监管环境,为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

(二)深化与同级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

与此同时,我大队更加注重与国土、环保、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说,流域大队的机构职责是一项全面的、综合的监管与协调工作,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稳妥有序适用各方政策,理顺互补各方职权职能,必要时联合执法监管。一年多来,对于河道管理范围与草原林地的管辖冲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对违法采砂设备的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入河排污口沿线巡查等水事执法活动,都体现出了齐抓共管和对口联系制度的实际效用,最大限度保障了《水法》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

二、寓宣传于执法,全力促进用水节水新风尚

《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具体办法”主要指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尤其2012年1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相关的定量统计工作正在紧张的部署调研当中。水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应该摆在我们每一位水务人员的心里。呼兰河流域大队始终高度重视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监督与管理,将水资源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一是强调对《水法》的宣传力度,注意对普通民众的水情和水患意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依法治水管水的社会环境;二是结合我市江北地区的产业规划布局和发展实际,有步骤、有条理的逐区域、逐行业的排查,针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和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准确以及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等典型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投入执法力度,保证执法监察效果;三是将节约用水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注重用水效率的提高。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本身即是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的“三条红线”之一,我大队正在以新一轮的全市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向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淘汰制度等倾斜更多的执法力量,着力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养成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高效用水的新风尚。

呼兰河流域大队坚持把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水资源与水环境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系统实施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坚决依法治水,维护《水法》尊严,重视法律的严格适用和当事人对法律认知接受的衔接,在依法监管水资源的同时力求严格执法与循序渐进的普法相结合、力求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维护、力求水利事业推进和经济发展进步共平衡,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了人水和谐的社会基础。

三、寓保护于开发,倾力规范河道采砂新秩序

《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应该注意到,有关防洪安全和河道采砂的规定都是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资源利益的重要问题,这些无疑是《水法》赋予我们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肩头重任。

现实执法实践中,这两个问题往往相伴而生,河道采砂作业通常占地面积广大,一个违法行为不可避免的要侵害诸多利益:乱采滥挖侵害河体,乱堆乱放阻碍行洪;砂场占地直接侵害地表植被乃至河岸附近耕地良田;对河水的污染也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浑浊的河水、遍地的黄沙和周围死气沉沉的脆弱生态与我市“以水定城、以水兴城”的宏观战略根本不符。

鉴于此,我大队通过与呼兰区、巴彦县、木兰县等水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基本掌握了本流域河道采砂的事实情况。对于已经查清的妨碍河道行洪和违法河道采砂行为,呼兰河流域大队坚决依法查处,这在我大队每年办结的水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呼兰河流域河道采砂整体的形势正在随着国家对贯彻水法律法规重视力度的不断加强、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各相关方面有效的监管下进入依法治理的快车道。维护堤防安全,保护砂石资源,这是水政监察人员义不容辞无可推卸的责任,我大队也将继续准备好法律武器,提高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威信,树立水政监察队伍敢于执法和文明执法的专业形象,坚决维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新秩序。

四、结语

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呼兰河流域大队自组建之日起,即从我国现实的国情水情的认识高度出发,从我市跨越迈向发展新时期的角色定位切入,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建设队伍的基本准则,以国家各项水利水事政策和涉水法律法规为开展工作的唯一依据,不断学习《水法》以吃透其立法精神,严格适用《水法》以达到其社会效果,积极宣传《水法》以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认真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肩负起《水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不辜负执法辖区人民给予我们的殷切希望。我们将始终以高度的政治热情、饱满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创业干事热忱,努力将呼兰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提升到新的更高水平,全心全意谋划一方水利事业,尽职尽责服务我市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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