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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中人与历史的双重维度

2013-04-07徐毅君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10期
关键词:法权哲学思想黑格尔

冯 炬 徐毅君

(西安理工大学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54;武警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38)

一、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现代性批判维度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建立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深刻批判基础上的。深刻理解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形而上超越,而在于把握马克思哲学在实践本体论意义上的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即围绕法权这一主题的全部现代性思考,包括现代法权的本质与历史。长期以来对马克思哲学僵化的、教条式的、实证主义的理解和研究方式,造成了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思想“见物不见人”的理论偏颇。其中,实证主义倾向往往降低了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思想的层次,把法哲学视为仅仅是用于描述市民社会相关现象系统的实证科学,这种阐释方式很容易造成实践层面上以抽象的方式认同现代法权及其异化的性质。而教条式的倾向则反其道而行之,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理解为一种极具乌托邦气息的空想学说,而这种阐释方式同样也在实践层面上发生了问题,即其具有的形而上倾向和抽象视野客观上否定了现代法权。从这两个角度可以看出,只有重读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尤其是把握其现代性批判维度,才能真正认清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继而彰显其当代价值。

(一)以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为目的的马克思法哲学批判

任何一个哲学体系的方法都不能逾越这个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批判性,就在于其以彻底的颠覆近代形而上学的法哲学本质为己任。无论是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英法法哲学,还是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法哲学,都没有离开形而上学基础,也就是法哲学领域的神学理念,它往往是脱离了法的现实基础,而以抽象的形式去探讨法与法权的相关问题,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之外去讨论法权的终极依据。”①武建敏:《马克思法哲学的经济学前提及其超越》,《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尽管近代法哲学思想也提出了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也提出了“人权”、“自由”与“平等”等概念,但仍然是抽象地、以永恒的视野去看待这些话题。因此,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批判性就在于通过寻找现代法权现实的基础来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继而明确近代法哲学的前提,揭示现代法权的历史与本质,从而进一步厘清现代法权与近代形而上学法哲学以及其他理论乌托邦的理论界限,从而构建一种彰显辩证特征的集批判性与建设性于一体的现代法权。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破除现代法权身上的神学残余是以现实的、感性的手段进行的,而没有落入一般地、抽象地批判和否定的窠臼,从而决定了其理论批判的现实性。

(二)以感性的实践活动为根据的马克思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法哲学的批判性还在于它以现实层面的手段推动对形而上学的颠覆,强调了感性活动和实践原则。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两部历史唯物主义经典文献中系统阐述了关于“感性的活动”和“实践”原则。这种“感性的活动”和实践原则构成了被称为实践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的哲学基础。以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作为社会历史发展根本动力的哲学范式,在法的领域中表现为现实的批判性。首先,存在决定意识推动了对法哲学神秘本质的揭示。在马克思看来,法哲学就是社会意识,与宗教、政治、道德一样,都是人们物质关系的派生物,即“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注]周世中:《马克思法的合理性思想的渊源及其现实影响》,《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2期。。其次,马克思奠基于“感性的活动”和实践原则之上的社会理论,始终强调法的形成是以人的实际社会生活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法权与法权关系是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一系列论述揭示了现代法权的世俗本质和现实基础,破除了现代法权领域的神学迷雾,从而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这种“感性的活动”和实践原则以及以此为哲学基础的社会发展理论,构成了形而上学法哲学的稳固的批判支点,为法哲学的现代性批判开辟了道路。

二、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方法论的历史性向度

以唯物史观为哲学基础的马克思法哲学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的深刻批判是一种现实的、辩证的思维对思辨的、形而上思维的批判和超越。在这种批判的过程中,唯物史观的维度始终发挥着结构性作用,可以说是以历史的深度去把握批判的深刻性与合理性。

(一)思维与历史的逆转——对神秘主义思维方法的批判

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其缜密的哲学思维来源于其同样缜密的逻辑学,无论是他的自然哲学还是思维哲学,都可以说是逻辑学的应用。法哲学作为其思维哲学体系中的客观内容部分,可以理解为黑格尔逻辑学应用的补充。理念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最核心的抽象逻辑范畴,逻辑范畴在黑格尔看来正是思维的核心,也是创造的主体,客观的物质世界反而成为了逻辑范畴的谓词。这种理念由于它脱离了人以及人类社会而成为一种抽象思维,但是正是这种抽象的逻辑范畴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被视为独立的主体,是思维与创造的主体,可见黑格尔的哲学乃至法哲学思想的思维方式也一定是偏重逻辑本位的神秘主义。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起点揭开了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唯物主义改造”的帷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针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相关论述,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国家“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思辨思维的主要问题,即不是从国家制度中抽象出特殊的概念,而恰恰相反,是让国家制度符合先验存在的抽象理念。”[注]沈晓阳:《马克思法伦理思想片论》,《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2期。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在黑格尔的哲体系中,理念能够构成独立的主体,而国家是作为理念的反映而存在的,种种关系最终都仅仅是理念“自己反映自己,自己陈述自己”的内部运动。马克思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上指出,并不是市民社会和家庭产生了国家理念,而是市民社会和家庭把自己变成国家,因而它们才是主体,“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注]肖小芳:《批判的向度及其旨趣——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构》,《北方论丛》2012年第6期。。这就是从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角度去思考法权产生的基础,即家庭关系与市民社会对于国家和政治法权的基础性前提性地位,揭示出其发展的动力来源和载体,并深刻揭露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主客体关系颠倒的历史层面的原因,即长期形成的思维脱离现实基础、以思维反映思维自身的思考范式。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的历史性触角无处不在,并随时做到沉入历史、反映现实。马克思针对黑格尔关于现实关系的逻辑观念的本质主义本体论倾向,以纤细而深刻的触角指出了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消散于抽象的思想。哲学的因素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马克思一针见血指出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陈述方式的“反历史”倾向,即以逻辑的形而上学属性和永恒性来标榜国家、政治和法的内涵,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驱逐了历史视野和历史立场,而代之以永恒的逻辑范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之所以颠倒主客关系,就在于黑格尔是将逻辑作为理解形而上问题的本质主义关键,而逻辑在黑格尔的视野中是超历史的。在揭露黑格尔“反历史主义”研究倾向的过程中,马克思通过对事物发展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过程的强调明确其唯物史观的高度和深度,站在这个制高点上以逻辑的形式对法权、国家和政治进行阐释。这与黑格尔那种完全放任逻辑对自己的对象的主观创造、力求对象符合逻辑本身,继而以法权、政治和国家的现实性验证逻辑的抽象性,是完全相反的,但后者显然是感受不到历史的方法论存在的。

(二)历史对逻辑的介入——对折中主义二元论的批判

黑格尔并非折中主义二元论者,而是彻头彻尾的辩证唯心主义,只是他的法哲学体系在针对具体问题的阐述中表现出了折中主义和二元论的气质,这也是他的思维决定存在的哲学范式的困境造成的个别现象。这种折中主义二元论在其法哲学思想中的主要表现是,以“中介”的概念来试图调和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一点被马克思严厉地批判为折中主义二元论。马克思从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指出,黑格尔的这种理论倾向仍然是从理念的抽象性和形而上出发,将现实的矛盾倒置为逻辑的矛盾,并把实际存在的处于矛盾关系总的对立状态抽象化为单一性与普遍性的逻辑层面的无条件的对立,顺理成章地将推论的每一方都能赋予其中介功能,从而把斗争性变成同一性。针对这种逻辑特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中的矛盾解决方式,“总是把推理理解为中项,理解为一种混合物。可以说,在他关于理性推理的阐释中,表现了他的体系的全部超验性和神秘的二元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针对黑格尔的这种折中主义二元论思想,马克思不仅从唯物辩证法的立场出发,而且还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切入,指出现实世界中的一切矛盾和一切对立统一关系是不需要任何中介的,而且即使有这样的中介也并不代表它能够调和矛盾本身,因为现实存在的矛盾关系之间既不相互吸引,也不互相补充,没有任何共同点,而中介恰恰是事物之间的具有共同点的中间环节。马克思指出,处于极端位置的两极矛盾体之所以无法互为中介,就在于它们所处的真正的极端位置。当然,也正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互相对立的本质决定了它们不需要任何形式的中介。“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它们既不相互需要,也不相互补充。一个极端并不怀有对另一极端的渴望、需要或期望。(但是,黑格尔却把推理的两个抽象环节,即普遍性和单一性,看作现实的对立面,这正是他的逻辑学中的基本的二元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可见,黑格尔哲学逻辑中的折中主义二元论是把现实的矛盾抽象为逻辑的矛盾并把这种矛盾视为真正的矛盾。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体系中经常以“中介”概念来阐释法权和国家政治中的相关的极端对立的情况,最负盛名的莫过于用等级要素对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对立进行调和,并让国王充当人格化的中介功能,在行政和立法中分别充当相对方和等级要素的“中项”。这种思维方式及其处理问题的方式在黑格尔法哲学逻辑中看似无懈可击,就在于他始终以抽象的逻辑矛盾作为落脚点,是一种“超历史”的思考视野。而马克思对这一点提出了严厉的批判,“要知道,本来行政权是君王和等级要素的中项,而等级要素又是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项啊!君王为了不使自己成为片面的极端,正需要这些环节作为他的中项,那他怎么又能在这些环节之间起中介作用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马克思指出这一命题的谬误恰恰不是在逻辑层面,而是在历史层面,以现实的国家、市民社会和法权客观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内在规律为落脚点。马克思在这个基础上又进一步沉入逻辑的历史研究方法,以逻辑发展的过程和历史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逻辑的荒谬,即“最初被规定为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项的东西,现在本身成为一个极端,而两个极端中以这个中项为中介而同另一个极端相联系的那个极端,现在(正是因为不同于另一极端)又成了自己的对立极端和这个中项之间的极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0页。。从“最初”到“现在”,马克思将历史视野沉入到了黑格尔所习惯的逻辑层面,对逻辑的形而上的、永恒的地位进行了解构,使其成为一种运动的、发展的范畴。

历史维度是马克思哲学的结构性维度,也是其批判性维度,自然也构成了他在法哲学领域进行批判和构建其理论体系的主线之一。在其法哲学批判理论中,这种历史的触角和视野确保了现代法权建立所不可逾越的理论基础、逻辑背景和现实社会依据。

三、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的人本性向度

人的维度历来是研究青年马克思的重要纽结,马克思的早期思想也被很多学者特别是西方学者解读为人本主义思想。可以说,如果忽略人的维度,将马克思哲学完全归结为历史哲学,那就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批判性、实践性和革命性,而马克思哲学更无法在21世纪焕发出时代的光彩。

(一)现实的人是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的逻辑起点

现实的人是唯物史观的研究起点,马克思哲学之所以被称为是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于一体的哲学体系,就在于其以现实的人为研究起点的历史维度。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才是对人的社会性的诸多具体本质规定性的一种集合和归纳,这恰恰构成了法哲学所需要的抽象思维的基础性前提。马克思所强调的现实的人,是针对费尔巴哈基于其机械唯物主义的人本主义观所主张的抽象的、概念化的人而言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费尔巴哈的机械的旧唯物主义的要害在于只是从客体的直观的形式而不是从主体的实践出发去理解,继而指出费尔巴哈的这种哲学范式必然导致其对人的本质作出错误概括。马克思揭示了费尔巴哈哲学视野中的人是一种抽象的、失去了现实性的人,自然也就无法真正达到其本质。恩格斯也更加明确地指出:“在费尔巴哈那里情况恰恰相反。就形式讲,他是实在论的,他把人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因而这个人始终是在宗教哲学中出现的那种抽象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当然,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批判,其自身的理论上的针对性预示着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及其研究方法论也是一个从非理性到理性、从针对性向真理性发展成长的过程,并非是一蹴而就。另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历史主体是现实的人,它本身是历史发展的推动者,因而其思想与行为都时刻对社会历史与日常生活的嬗变轨迹与发展走向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现实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历史责任。他认为黑格尔总是将抽象的绝对精神和人的意识作为出发点,而不是从现实的人的本身出发去看待历史并对历史规律进行归纳总结,简单地说,他将历史的主宰定位于绝对精神,反倒是现实的人的客观感性的物质活动成了绝对精神的派生物和反映形式,这种思维与存在、思想与现实关系完全颠倒了的哲学范式,必然会导致其历史观的唯心主义立场。而在法哲学思辨立场上,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l0页。,并在这种对抽象的法的本质的认知过程中规定人的抽象本质。针对黑格尔的这种主客颠倒的法的认知范式,马克思始终强调现实的人对社会历史的推动作用,尤其在谈及研究方法论之时,马克思始终强调与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方法的区别,即在黑格尔的研究方法论视野中被他称为观念的思维的过程,也就是被转化为独立主体的过程本身,是创造客观事物的主体,而后者只是观念的思维过程的表现形式。总之,如果脱离了对现实的人及其具体的、感性的实践活动的把握,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法哲学的这种在方法论上的创造性革新恰恰是在深刻认识人的历史作用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现实的人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解析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的一条内在线索。

(二)人性与正义是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的结构性内涵

法哲学是在法的领域探讨哲学问题,任何哲学都要解决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法的使命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么在哲学层面,法的相关范畴就要在人的基本范畴方面做出一定的关系性表述,这里必然要涉及人性问题,甚至可以说,人性是法哲学探讨的基础性问题和具有前提批判意义的问题。关于人性问题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对于人的本性问题的不同回答足以形成不同的法哲学流派,而马克思哲学中也并不缺乏对人性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只是有意识地规避之前对人性的抽象的形而上层面的探讨,而代之以唯物史观框架体系的结合和融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是建立在其身后的唯物史观视野下对人的本质的关注以及以人为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

马克思绝不会在抽象层面上对人性善恶本质作简单化的讨论,而是以辩证法的缜密思维和唯物史观的宽广视野对人性进行辩证的、有层次的全面的分析,认定人性并不是一个永恒的、形而上层面的实体,而是社会历史和物质生产的产物,人性与其说是一个实体,不如说是一个过程。人的自然属性源于人的直接的自然生物性,因此人作为属于自然界的生命体,首先要满足生存的需要,即创造物质生活。但人在长期的劳动实践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了相对规范的生活法则,不会像普通动物世界中通行丛林法则,弱肉强食,否则人类就会因人的利己的、占有的、扩张的恶行本能的放任和不受控制而陷入残酷的生存争斗中而最终毁灭。为了保证人类的继续生存发展而不至毁灭,才出现以保障人的需要和控制实现需要手段的法律。可以说,现代一切法及其法权的建立都是围绕人的物质需要而展开的,法权的首要职能就是赋予人对物质财富的所有权。然而,自然属性毕竟不是人的根本属性,作为人的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构成了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是以公平交换、合作为主要形式就表现出善性,如果以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冲突争夺为主要形式则表现为恶性。作为上层建筑,法及法权不仅是确保人满足物质需要同时还是良好社会关系建立的重要依据和准则。马克思正是辩证地提出了人性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交错互渗的复杂性,才进一步确立了法的价值,即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两个属性,在控制人的自然属性中的扩张和利己本性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人的社会关系,从而使得人在良性、有序的社会关系中以公正的手段和方式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最终实现人类社会有序和谐的生存发展状态。马克思是乐观主义者,他所主张的人的实践塑造、改造人性存在着某种“性善论”的倾向,但是马克思哲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宣言,而是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以辩证的思维方法将这种性善论建立在人的现实性的“实然本质”与人的理想性的“应然本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上。马克思指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法的阶段性,这也体现了人的本性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始终处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中。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的阶段性也会被其社会性逐步取代,法及法权会越来越成为人的类本质的体现和诉求表达,未来理想社会的法及法权也会越来越恰切、全面地表达人的不断被优化的类本性。马克思正是立足人性的本质,以辩证法为主导研究方法,确立了法哲学语境下的法的本质,即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出于人本性的需求的满足与确保。马克思法哲学中这种一以贯之的人本主义倾向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现代法权思想和法治建设始终关注并尊重人性。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之所以具有批判的张力和永不枯竭的时代精神,就在于它存在着历史与人两大维度之间互相联系、互为前提的结构。这两个维度规定了马克思法哲学在批判、论争中不断内化为法哲学体系的缜密结构并确立了最恒定的价值内核。深刻把握历史维度与人的维度,是把握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方法论的重要理论纽结,也是把握其思想的基本结构、理论内涵、基本主题和价值取向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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