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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与发展进程

2013-04-06湖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潘新初

时代农机 2013年6期
关键词:拖拉机农业机械监理

■湖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潘新初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生产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既是农业机械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一个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类别。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 农机安全监理的发展历程

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建立前,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已纳入了农机部门的管理范围。全国农机监理机构体系于1984年前后始建、湖南省农机监理机构始建于1983年,农机安全监理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机务管理阶段(1949~1980年)。这是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起始阶段。这一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是以国家投入为主,机具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农机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国营农场、人民公社农机站或机务队内部的机务安全管理。1955年8月,农业部印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暂行机务规章》,规定了拖拉机田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机具保养、修理、保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1978年4月,农林部印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机务管理规章》,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经县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田间驾驶证,取得田间驾驶证后,方可报考、领取公路(机动车)驾驶证,并规定机组要设安全员,公社农机站、大队机务队要有兼职安全检查员,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有专职安全监理员,这些规定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机构体系建立阶段(1981~1986年)。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后,农业机械化进入了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投入的发展新格局,农机发展逐步加快,经营服务逐步面向市场,农机安全管理逐步面向农村广大机手。1981年10月,原农业机械部公布实施《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明确了拖拉机管理、驾驶员管理、违章处理、事故处理等职责。1984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须按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1984年4月,原农牧渔业部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公布《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明确农机管理部门为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下设农机安全监理专管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农机安全监理专管机构属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确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地位。由此,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体系逐步建立。

(3)委托管理阶段(1987~2003年)。198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规定“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1988年3月,国务院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拖拉机委托管理的职责与要求。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适应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在履行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和委托管理职责的同时,加强农机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拓展农机安全监理范围,农机安全监理的业务覆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快速发展。这一阶段,先后制定印发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等13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等行业标准。1997年12月,农业部修订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安全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

(4)法律授权管理和全面监理阶段(2004年以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法律授权的形式赋予了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核发牌证和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的职责。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农机部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此后,又出台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200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把农机安全生产列为安全生产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特别是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的颁布实施,更加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管的职责,将安全监管的范围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个大类扩大到了14大类的农业机械,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管走上了依法监管、全面监管的轨道。

2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

(1)安全监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全方位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实施综合管理,达到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目的。

(2)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机车登记管理、驾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作业秩序与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等。

(3)安全监理的具体任务。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按规定做好牌证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登记管理、安全技术指导;③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④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⑤负责农机事故统计报告与分析评估工作;⑥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生产、作业、运行)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秩序监管,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整治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⑦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机安全常识;⑧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其驾驶人定期审验,办理变更、改装、注销、报废登记和补领换牌证等业务;⑨负责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登记业务档案、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农机事故档案;⑩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监理装备和队伍建设,包括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作风纪律建设和监理装备建设。

3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成效

(1)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有30个省(区、市)公布或修改了省级《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国家颁布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我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先后制定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2)监理机构体系基本健全。农机安全监理经过30多年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900多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达3.4万人。不少地方采取在县级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在乡镇及行政村设立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网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由农机驾驶人员自愿参加的农机驾驶人协会、农机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

(3)监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指标列入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入法定统计范畴。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管理的轨道。

(4)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多年来,通过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农机安全监理行风评议”和“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活动,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监理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等活动,实现了农机安全监管防线前移,重心下沉。机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环境优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成效明显,农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特别是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1979年全国发生农机事故51273起,死亡18963人,受伤27352人;2009年全国发生农机事故7 013起,死亡2476人,受伤7035人。湖南2005年前全省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每年在300人左右,最高的2002年农机事故起数达1468起、死亡394人、重伤563人;2012年全省仅发生上报农机事故(不含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73起,受伤58人、死亡26人,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8人(保险公司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机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作业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机事故各项统计指标持续下降,充分证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为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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