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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3-04-02舒冬梅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21期
关键词:消防产品后处理复查

舒冬梅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济南250300)

对完善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工作机制的思考

舒冬梅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济南250300)

施行消防产品多领域监督,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先天性和动态性火灾隐患,推动相关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进行后处理,是有效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后处理工作机制进行研讨.

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机制

1 当前我国消防产品现状分析

1.1 基本情况

全国现有消防产品生产企业5800余家,消防产业从业人员160万人,形成了16大类71小类304种,自有品牌26000个的经营模式,年均销售额3570亿元.产品质量总体呈逐年好转趋势:2006年至2012年,我国消防产品使用领域每年度监督抽查的平均合格率分别为54%、64%、75%、79%、86%、82%和86.2%.但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到2015年制造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的目标差距甚远.个别产品如防火窗的合格率为68.0%,灭火防护靴的合格率为66.7%,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合格率为38.9%.

1.2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有消防产品标准GB179个,GA79个,基本实现了对采取强制性认证的8大类43种及部分技术鉴定方式消防产品的覆盖.122号令明确了消防产品实行分类市场准入,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技术鉴定相结合,实行动态调整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许多在使用领域被发现和查处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在最终结果及源头上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跨省消防产品情况尤为突出.如2012年度多次在四川省内被消防机构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海盐“之江”牌灭火器和“淮海”牌灭火器,以及不合格抽查率较低的福建南安的许多企业的消防产品.在被消防处罚或公告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未对生产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溯源手段,也未督促其完善质量体系,造成了大量不合格产品在一地碰壁后,在其余地区源源不断地流入终端消费市场.

1.3 存在问题的原因

1.3.1 使用领域

消防产品有必备而不常用的特点,缺乏消费监督,产品质量好坏难以发现.有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为节约成本,一味追求低价格,知假用假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故意购假、用假,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有的施工单位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也使假冒伪劣产品有机可乘.

1.3.2 生产及流通领域

市场无序恶性竞争,有的企业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质量意识,在市场竞争面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低价位竞争优势,擅自改变工艺,降低标准,选用低价劣质原材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劣币驱逐良币.

1.3.3 市场准入

由于总体市场准入门槛偏低,目前,强制性认证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不少采取作坊式生产、家族式管理,几个人、几台简陋设备、几万块钱就投产、销售,产品质量可想而知.有的企业“花重金”生产的样品取得了市场准入资格,但实际批量生产的产品与样品大相径庭.

1.3.4 法律体系上

《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我国幅员广阔,地域及经济差异较大,对以省为单位的各地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管模式并不统一,且缺少全国性的针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后续处理及信息发布机制: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与CCCF(国家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及下属四家质量检验中心在抽查周期结束按地区、行业、种类等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在不合格产品发布、证书管理、质量体系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差异.传统的产品监管工作从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的传送到处理;对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的界定;对国家级、省市级不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整改和处理也存在尚无明确的规定,往往存在传递时间长、基层单位处理随意性大、不规范的问题.

2 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的重要意义

2.1 产品后处理的定义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抽查出不合格产品的单位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收回、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公告等.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

2.2 实行产品后处理的重要作用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工作是保证监督抽查取得实效最重要手段和环节,有利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质量责任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对产品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已售出的产品;并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整体质量.

3 如何建立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工作机制

3.1 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中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质监、工商以及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分段监管、各司其责,协调联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模式.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依据122号令相关要求,进行关于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是符合立法宗旨的.

3.2 明确主体资格

《产品质量法》第70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形式.纵向为: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横向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作为实施使用领域监管的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主体资格,应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产品认证管理、检测和技术鉴定机构共同实施参与和实施不合格消防产品后处理.

3.3 明确不合格情节及界定标准

依据GB/T19000、19001、1900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有三种方式:纠正(含返工、返修、降级)、报废、让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可界定为严重质量问题,均应列入后处理范畴.

3.4 明确工作程序

3.4.1 移交及登记

对辖区市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依规作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果后,如当事人无异议,可向同级质监局发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将相关报告移交其处理.对省及国家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认证管理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作出检验报告后,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相关质监局接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及时进行登记.跨省的消防产品移交和登记可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对属于强制性认证或技术鉴定类别的产品,消防机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原认证实施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原认证实施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认证或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原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或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3.4.2 处理和整改

质监部门接到不合格产品相关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工商和质监部门应按照权限督促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按照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提交当地质监局,属省市级监督抽查的,由当地质监局或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由质监部门抄告当地机构;属跨省监督抽查的,由当地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并抄告同级消防机构;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当地质监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3.4.3 公告及分析

省级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不合格项目情况应当汇总分析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消防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应向社会公告,并加强对其跟踪检查: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监督抽查发现消防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影响较大的,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1〕产品质量法.

〔2〕消防法.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33号).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5〕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U298

A

1673-260X(2013)11-0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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