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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手机轨迹求证法研究

2013-03-01全成浩李松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手机号码被盗信令

全成浩,李松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轨迹求证法的概念

轨迹,是指一个点在空间移动所通过的全部路径。轨迹是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路线,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轨迹。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运动形式,同样也具有自身的轨迹[1]。求证,则是寻找证据或求得证实。

轨迹求证法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的各类痕迹物证及各个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获取能够反映人、事(案)、物活动轨迹的时空数据,还原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以此查明犯罪事实。同时,根据现有情报,预判犯罪嫌疑人的逃匿轨迹,对其展开追踪和抓捕。对涉案车辆、手机进行轨迹求证,就是将涉案车辆、手机的轨迹信息视作人的轨迹信息,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车辆和手机轨迹的变化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当前的时空位置,以此对其展开追踪和抓捕。

二、车辆、手机轨迹求证法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研究的必要性

当前,越来越多的刑事犯罪并非在单一的时空范围内实施,而是跨越多地点、多场所,连续发生[2]。面对这种新的犯罪活动形势,强化信息应用意识是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必由之路。全国公安机关利用信息破案已占全部破案总数的20%以上,江苏、浙江等地已占全部破案总数的40%以上[3]。据统计,201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14亿辆,手机用户数已达到10亿,极大地增加了侦查机关在案件初发阶段迅速、精确获取涉案车辆、手机信息的难度。

(二)研究的可行性

1.时空的唯一性

涉案车辆、手机在时空中的移动变化,会表现为一组或多组时空数据,且物、时间、空间三者是一一对应关系。根据这种对应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在某特定的时间段(点)只能在某特定空间区域(点)。

2.技术的可靠性

随着“平安城市”建设的深入,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天候、多方位地以“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嫌疑目标进行无死角、全方位的覆盖监视。侦查机关可以利用视频监控在案发后快速获取涉案车辆信息,也可以根据视频监控查找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

根据手机通信网络的覆盖特性,以及无线通信网络需具备为移动用户连续提供服务的功能,移动用户的手机终端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动或被动地与无线通信网络保持联系,这些联系被无线通信网络识别成一系列的控制指令即手机信令。在无线通信网络的特定接口上加装信令探测设备,并将信令传至专用的服务器进行解析和处理,这样就能得到信令数据。手机信令数据不仅包括收发短信、主被叫等计费数据,而且还包括开关机、小区切换、位置更新等数据,能够全面地反映出行者的连续出行轨迹。基于手机信令数据,侦查机关能将该手机持有人在某段时间内的运动轨迹完整地重现,分析其在该时段内的出行及停留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手机信令数据的移动用户出行轨迹

3.犯罪的客观性

根据犯罪留痕原理,涉案车辆或手机在其所形成的时空轨迹上必然会留下相同或相似的信息痕迹,在时空坐标上串联同类的信息痕迹可以描绘出涉案车辆、手机的轨迹,并推断出车辆与手机轨迹之间的内在联系。这里的“内在联系”内涵非常丰富。例如:某人A的手机轨迹与犯罪嫌疑人B的作案轨迹相似,我们可以初步推断A就是B,或者A和B可能是同伙;某人A的车辆行驶轨迹与某系列案件可疑手机号码轨迹一致,可以初步推断A是犯罪嫌疑人且为该手机号码使用者或其同伙。

三、车辆、手机轨迹求证法的应用模式

(一)“由车到人”的应用模式

1.基本含义

“由车到人”的应用模式,是指通过调取犯罪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确定涉案车辆并追踪其轨迹,获得可靠侦查线索,最终定位犯罪嫌疑人的方法。犯罪现场包括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主体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处所。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相关的现场。

2.应用范围

(1)在已知被盗、抢车辆信息后,通过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可以获取被盗、抢车辆的逃跑轨迹并查明驾驶车辆的犯罪嫌疑人图像信息、面貌特征等,进而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2)根据视频监控资料找到涉案车辆(非被盗抢)后,以涉案车辆信息为中心展开信息辐射,定位犯罪嫌疑人;或者以涉案车辆为串并案件的依据,进行串并案侦查。

3.应用方法及实例

(1)从被盗、抢车辆到人:应以被盗车辆为中心,调阅犯罪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查明被盗车辆的行驶轨迹、车辆人员的相关情况等等。如2011年4月,内蒙古鄂托克旗公安局在侦查系列大车被盗案件时,侦查员采取以被盗现场为中心,由近及远调取监控录像的方式,从而查明了被盗车辆的行驶轨迹,还从监控录像中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和语音资料,为案件的串并提供了侦查线索。

(2)从作案车辆到人:第一步,划定查找的区域范围,查找嫌疑车辆图像信息,以确定涉案车辆。主体现场的车辆图像信息是查找的重点,同时注意查找犯罪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潜伏预谋、跟踪观察、可能逃亡路线等关联现场的车辆图像信息,确保有关涉案车辆轨迹的所有图像信息都能做到有效提取分析。筛选出嫌疑车辆后,侦查机关应对所有的嫌疑车辆图像信息进行逐个识别,包括对车辆细节特征、车内人员细节特征、车内物品细节特征的识别,以确定涉案车辆。第二步,以涉案车辆为突破口,查明犯罪事实。确定了涉案车辆后,办案人员接下来应针对涉案车辆的时空轨迹、关联信息展开深入分析。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侦查人员查明车辆经过每个节点的标准时间及各节点的具体位置后,可根据轨迹点与点之间的间隔时间和间隔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的平均速度,推断犯罪嫌疑人的逃匿方向或落脚区域。第二,倒查车辆轨迹,分析涉案车辆与其余已发类似案件的联系,为串并案侦查提供依据。如2012年湖北孝感开发区分局就是以作案车辆为串并案的依据,展开串并案侦查,成功打掉一职业诈骗犯罪团伙。第三,查询涉案车辆车主或从车辆违章处理人身份,查明嫌疑人身份信息、活动轨迹、同伙信息,确定作案对象。如2012年鹿泉市公安局侦查“石家庄1.13”抢劫、强奸、杀人抛尸案时,就是利用车主信息,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

(二)“由手机到人”的侦查模式

1.基本含义

“由手机到人”的应用模式,是指通过调取犯罪现场手机信令数据,摸清嫌疑手机的活动规律,确定涉案手机号码以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根据已知手机号码,获取未知手机号码,找出犯罪同伙。

2.应用范围

(1)已知手机被盗、抢,可利用被盗、抢手机的信令数据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2)在一定时间段内相继发生作案手法相同或相似、侵害目标相同、犯罪现场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如流窜案件、系列案件,可根据手机信令数据与犯罪活动的时空轨迹关系实施串并案侦查,锁定嫌疑对象。

(3)已掌握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侦查机关可以作案人往往会在案发前后或逃跑中有通信联系作为突破口,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令数据查出其联络对象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手机的信令数据查明被联络对象是否有作案嫌疑、具体身份等等,锁定其余犯罪嫌疑人。

3.应用方法及实例

(1)从被盗、抢手机到人:第一步,收集涉案手机信息,获取涉案手机的IMEI号码(主要是GPRS手机)对手机进行逆向查询。通过IMEI号码逆向查询,探寻涉案手机是否被启用以及手机静默期的长短。如果手机被启用,可根据IMEI号码逆查新启用的手机号码,并调取新号码的信令数据。如果涉案手机没有启用,则进入下次查询序列[4]。

第二步,应针对被启用的手机展开侦查工作,分析再次启用和案发的时间之间的手机信号静默期。信号静默期很短,则说明案发后很短时间内手机即被启用,手机使用者可能与犯罪直接相关。侦查机关获取手机卡号后,对手机信令数据进行分析,查找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卡号,则可直接定位犯罪嫌疑人;若使用的是不需要证件即可办理的手机卡号或利用他人证件办理的卡号(以下称有效号码),则查询与有效号码联系密切的电话号码,确定机主信息,分析其与有效号码机主的关系,从而确定有效号码机主,进而定位犯罪嫌疑人。2007年8月,在侦破李健、刘鑫系列抢夺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对所有涉案手机IMEI号码的倒查,发现其中一个被抢手机在很短时间内即被新号启用,且一直使用。侦查人员根据此号码的通话记录发现此号码与一固定电话及一手机号码联系频繁,分析其中的关系,确定了固定电话机主为李健,另一手机号码可能为其同伙,从而破获此案[4]。

(2)从作案手机到人:第一步,基于犯罪现场的勘查,准确定位案件的时空要素。时空要素的确立,为限定嫌疑手机号码时空活动范围打下基础,可在此基础上通过询问被害人或查询犯罪现场周围手机基站的信令数据,得到符合时空要素条件的手机号码,然后结合其他要素对所查询出的手机号码进行排查,可以发现每起案件的嫌疑手机号码。第二步,对获取的不同空间发案时段的嫌疑手机号码进行碰撞,筛选出重复存在的号码进行比对,即可以此为根据进行并案,进而划定嫌疑人群,锁定嫌疑对象。2009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在侦破新乐、行唐系列拦路抢劫案过程中,专案组从一部被抢手机入手,通过调取串号,掌握了使用该手机的新号码。对该手机的信令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基站轨迹与公安机关串并上的所有案件时间、轨迹相同,证实该人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为了掌握其他犯罪成员,一网打尽,侦查员又对该部手机信令数据中的话单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出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多部手机号码。经调取这些手机的信令数据中的服务基站位置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手机与这部手机夜间活动规律一致,活动轨迹相同,分析应为参与作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所有。公安机关根据这些线索,待时机成熟后,一举将该犯罪团伙彻底打掉[5]。

(3)从已知涉案手机到未知作案人:侦查机关应调取嫌疑人的手机信令数据,查询其通话记录中与之联络密切的手机号码。通过被联络手机的信令数据,分析被联络对象的时空位置、活动轨迹、身份信息等,可以查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余同伙。2009年,湖北孝感开发区分局在打击一起职业诈骗犯罪团伙的过程中,通过被害人的通话清单确定了嫌疑人使用的作案手机,顺藤摸瓜发现了嫌疑人同伙使用的手机号码,确定了犯罪人身份与数量,最终破获此案。

(三)“由车辆、手机到人”的应用模式

1.基本含义

“由车辆、手机到人”的应用模式是指从综合运用的角度出发,通过车辆、手机轨迹相互求证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2.应用范围

在查明涉案车辆的时空轨迹后,侦查机关可直接通过对轨迹上的多个时空点的手机信令数据进行碰撞来发现潜在的嫌疑人身份、手机信息,从而查明嫌疑人的轨迹变化,如图1所示,锁定嫌疑人的具体位置。在已知通讯信息的时空轨迹后,侦查机关可以结合现实道路情况对涉案车辆的时空轨迹路线进行勾画,并通过路线上的智能卡口及视频监控数据分析判断其活动轨迹上可能潜在的车辆及行驶路线,从而查找、确定涉案车辆。

3.应用方法及实例

(1)从车到手机再到人:第一步,以特定时空数据为条件,抽取沿涉案车辆的行驶路线与车辆轨迹一致的手机号码。如利用沿线附近的手机基站、交通智能卡口处的电子围栏等,获取嫌疑手机号码。第二步,结合涉案车辆的信息特征、途经基站、卡口的具体时间,从嫌疑手机中查出涉案手机(生活手机),定位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22日,云南省师宗县一辆面包车被盗。师宗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后调取城市视频监控录像,查明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驾车逃离现场的轨迹,并发现犯罪嫌疑人两次经过有电子围栏设备的高清卡口。侦查人员通过数据碰撞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信息,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身份,最终于4月12日侦破案件。

(2)从手机到车再到人:第一步,已知作案专用手机,根据手机显示的活动轨迹,抽取必经卡口数据,分析碰撞后,可发现涉案车辆轨迹。第二步,通过涉案车辆车牌号查证车主或车辆违章处理人信息,查明车主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若车主非嫌疑人,可以询问车主其车辆的租、借信息以获取侦查线索,或者联系最近发生的盗、抢车辆案件,查找嫌疑对象。

(四)车辆、手机轨迹求证法的综合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11月以来,在福建省漳浦县出现了一个特大盗车团伙,专门盗窃路边停放车辆,然后销往广东潮州,形成了一个盗、销“一条龙”的跨省盗车团伙。2012年1月17日,警方接到群众报案称其私家车被盗,警方根据调查确定了车辆的具体特征后随即展开研判,以被盗车辆为中心,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查明被盗车辆的行驶轨迹后,发现被盗车辆大约于4时10分诏安汾水关卡驶往潮州方向。至此,警方已根据视频监控录像查控了被盗车辆的行驶轨迹,但是仅凭车辆轨迹无法精确定位犯罪嫌疑人。因此,警方调取了诏安汾水关卡处的电子围栏4时7分至15分(特定的时空环境)的数据,发现了一部可疑手机,该号码案发当日凌晨1点多在漳浦佛坛与另一个潮州号码有通话,然后在3点至5点间的运动轨迹与被盗车的行驶轨迹比较一致,并借助公安网查出福建省漳浦县佛坛镇和广东潮州市分别系盗窃汽车以及汽车销赃的高危地区,结合分析该手机号码的运动轨迹确认了该部手机就是盗车嫌疑人的一部工作机,用来与潮州销赃人员联系,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四、结语

侦查的过程是侦查人员收集、运用证据,使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从未知走向已知的过程。侦查的目的是实事求是地全面、客观认识犯罪活动。因此,侦查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找到各类信息资源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破获案件。

侦查的本质乃是一种认识活动,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活动。车辆、手机轨迹求证法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更加准确、全面。但是,侦查人员的可认知性具有时空的局限性,即便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也不能破获所有案件。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反思本技战法的可行性与适应性,不断推进本技战法的发展与完善。

[1]马忠红.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轨迹分析方法[J].中国刑事法杂志,2 012(8).

[2]庄东哲.犯罪现场概念新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2).

[3]张新枫.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刑侦工作迈上新台阶[J].中国刑事警察,2008(1).

[4]陈涛.手机信息在侦查中的具体运用[J].中国刑事警察,2009(4).

[5]刘生吉.活用手机基站信息——应用手机基站信息开展侦查的体会[J].中国刑事警察,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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