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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调控应把好信贷关

2013-02-21

环球时报 2013-02-21
关键词:购房开发商信贷

张利宁 国务院昨日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面对最近新一轮的购房热,进一步调控方案呼之欲出。 降低或控制房屋的有效需求,有两类手段,一是行政手段,二是市场手段。 行政手段有两种方式,一是限购,二是通过税收增加交易成本和持有成本。前者只能限制部分人的购房权利,但这有可能形成需求的“堰塞湖”。如果增加税收,只要房屋供给跟不上房屋需求,在某种外力因素作用下,仍然可以填平税费的缺口。事实上,除行政手段外仍有市场手段可供我们选择。 市场手段大体有两方面。一是增加供给和降低房产成本,二是降低有效需求。增加房屋供给受到土地约束,而降低房产开发成本只是增加开发商利润而不是降低房价的因素。因此只有降低有效需求。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有效需求是由购买者自身财力和银行信贷构成的。所以我们调节有效需求的关键因素是控制信贷杠杆作用效应,这包括对居民的购房信贷,以及对开发商的开发贷款。 当居民因为可以获得购房信贷,购买力数倍增长;开发商在信贷杠杆效应下,开发能力获得倍增。由于房屋需求在信贷杠杆效应下被放大,当房屋供给有限时,房产价格必然上升,由此带动房屋开发需求增长从而带来对土地需求的增长。 在市场经济里,价格是由自愿买卖基础之上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换言之,无论是房价还是地价,和一般商品一样,完全是买卖双方的自愿行为,取决于供求关系。所以说,我们指责开发商炒作房价和开发商“抬高”地价都找不到理论支持,也找不到普遍的实践佐证。 笔者认为,政策层面的调控着力点应该放在信贷上,宏观上调节信贷规模和结构。银行根据经济和政策环境变化,调节购房首付比例和开发商自有资金比例,可以有效调节其杠杆率高低,首付或自有资金比例越高杠杆率越低,反之则高。 通过调整贷款评审条件的审核上的松紧度,也可有效调控对房产的有效需求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特别是在调控力度大时,贷款条件评审要严格做到实质性审查,并且从严资产评估规则。房产过热时提高风险预警和管控程度,对土地证和交易房产的资产评估打折系数加大。 所谓把好信贷关,就是以上这两个层面。政策思维转变到依靠经济手段政策层面上来。政策执行要放在银行企业的业务技术层面上来。通过把好信贷关,调节宏观和微观的杠杆率水平,即使政策层面没有太大调整,通过调整银行业务操作上的松紧尺度,也可有效抑制过度的房屋有效需求,从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作者是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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