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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虚拟网络社会中的警务监管模式*

2013-02-20石容丹

关键词:警务网民监管

石容丹

(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湖南长沙 410138)

基于虚拟网络社会中的警务监管模式*

石容丹

(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湖南长沙 41013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警务对象发生了深刻变革,对传统的警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明确警务监管的对象、内容和范围,借鉴现实警务中的社区警务、无增长改善论、预防犯罪的“三级体系”模式的理论精髓,弘扬成功的实践经验,结合虚拟网络社会的内在规律与特点,提出了基于虚拟网络社会中的警务监管模式.

虚拟网络社会;网络监管;警务模式

计算机互联网络带给社会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工作方式、学习方式、生活娱乐各方面的深刻变革.虚拟网络社会中的犯罪行为、道德失范、造谣滋事等问题层出不穷.警务对象发生了深刻变革,网络行为虚拟化,对传统的警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明确警务监管的对象、内容和范围,找到社会期待和警察实际能力之间的平衡点,笔者借鉴现实警务中的社区警务、无增长改善论、预防犯罪的“三级体系”模式的理论精髓,弘扬成功的实践经验,不照搬这些理论或实践经验,结合虚拟网络社会的内在规律与特点,对传统警务监管的模式进行创新.

1 虚拟网络社会中警务监管模式的先决条件

(1)建立健全虚拟网络社会安全技术体系.在虚拟网络社会中,警察具备预防和处置电脑病毒对计算机灾害事故,开发和检测互联网安全用品以及颁发销售许可能力.第一是要督促防火墙技术,防火墙软件是一组利用用户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的合法性.第二是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有泄露的可能,因此要加密来防范,防止犯罪分子从中盗取信息危害社会.第三是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

(2)加大对虚拟网络社会的法律调控力度.在虚拟网络社会中法律规范不健全的前提下,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虚拟网络社会的违法和现实社会的违法界定有很大差异,按照传统的法律、法规很难界定非法性和严重程度.法律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中国关于虚拟网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散见于综合立法,比如《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以及专门性规范文件、司法解释等.1987年制定的《电子计算机安全工作规范(试行草案)》;1997年公安部32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现阶段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还不够完备,表述笼统,操作性不强,尚不能完全实现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警察要求做到执法必严,但中国目前的立法还缺少战略性的前瞻思维,对网络犯罪的类型和特征,网络违法的责任追究都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模糊性使得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会感觉无所适从,导致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时常会出现执法盲区,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加强虚拟网络社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积极控制.社会学意义上的控制最早来源于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A.罗斯的《社会控制》,广义控制是指群体为达到维持社会秩序而采取的手段,狭义控制是指可以理解为社会对或其群体对偏离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及限制过程.[1]控制又分为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社会控制积极的一面是要对社会成员的引导,使社会成员了解各种规范,并能遵守社会规范.消极方面的控制则是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个人或者群体进行制裁和教育,警察在我们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其要实施的控制功能控制,并且在中国长期形成在思维定式里面,警察作为打击者行使打击制裁功能.现在的虚拟网络立法重监督管理而轻网民权利保障,这种重秩序管理的法律缺陷也从根源上带来了警察定位的尴尬,尤其是在虚拟网络社会里面,警察应该转变角色模式,利用互联网的传播优势,对各类网络行为主体明确地告知虚拟网络社会的规范内容和行为要求.让广大网民能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能够在认识上建立起最基本的是非观念,这也是对网民的一种提醒,让网民认识到自己做为网络活动的主体,要对自己在虚拟网络社会的行为负责,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积极控制就能减少诸如对偏离、违背互联网技术规范、社会规范的行为采取适当的调节、引导和限制的消极控制.

(4)提高网民的自控意识.注意培育网络居民的自主行为能力,防止网民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人们的网络活动相比现实社会有更多的自由空间,这就更要网民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做出自我约束.对于网民而言,要有对网维信息甄别处置能力、分析鉴别的能力和网上自我保护的能力,真正实现不看不传有害信息、不侵权、重信誉.

(5)加强互联网的普法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一方面是针对广大网民,在互联网开展普法教育,树立起虚拟网络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不断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另一方面是针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执法水平,使广大的执法者把公正执法当作自己神圣的职责.

2 基于虚拟网络社会中警务监管模式的分析

(1)“打击型”的监管模式.“打击型”的监管模式,主张严格控制,采取措施维护本国和本民族的价值观,防止互联网对现实社会的颠覆和震荡,保持网络社会的纯洁性,保证现实世界的稳定性.典型的有新加坡、沙特阿拉伯、韩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韩国在管理中突出了政府的强制控制力,重视监管的事前审查,实行网络实名制,中国也借鉴了这一监管模式,对于加强网民的自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宽松型”的监管模式.“宽松型”的监管模式,主张保护言论自由,对网上的内容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主张管理虚拟网络社会不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实施这种网络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国家以立法或者授权的方式让警察监控各种网站和电子邮件,持续跟踪、分析网上可疑的情况,对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加以严惩.

(3)“旁观型”的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中个,政府赋予的网民最大限度的自由,警察一般不参与虚拟网络社会的监管,网络的安全和健康更多的是依靠网民们的自律,警察只是作为补充和保障,典型的有英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

3 基于虚拟网络社会的警务监管模式的构建

网络化生存的便利,网民以虚拟的身份出现,现实中作为警察管理对象的确定身份也逐渐被消解,警务对象的不确定这就给警察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考验.警务对象的变革,势必带来对于警务思维方式方面的冲击,对于传统警务手段、方法和机制方面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行为虚化在网络虚拟社会里面,它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的网络行为活动无法直观可见,人们过分地渲染了网络行为的虚拟特征,忽视了虚拟也是一种真实存在,将网络活动的真实性进行虚化,于是网民对网络活动的结果甚至后果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去关注了.认识到这一深刻变化,有利于虚拟网络社会中人民警察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划定,为科学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3.1 建立“网络报警服务站”和“网上警务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完善网络虚拟社会的安全监管机制,履行警察的安全保卫工作.“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公共安全管理原则,中国政府也一直竭力倡导,在虚拟网络社会里面,网络商务网站、政府网站以及网络论坛,这些警察进行虚拟社会管理的主阵地,警察要把监管的主要的精力和工作重心放这些舆论集中,比较能影响网上公民情绪感情倾向的集中地.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与这些网站签订安全协议和任务分工.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要素的控制,使网站成为实体单元,把论坛版主当成业主来管理,对重点网站的版主身份进行登记,建立日常联系,纳入管理范围并开展教育引导工作.网络技术控制要行政部门和国家机器的介入,主权国家有权利,有义务审查、控制网上的各种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过滤.这就需要建立起高科技的网络警察队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各种越轨行为、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防范和处理.管理导向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运行的安全和网络信息的安全,对于网络上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实施监管和控制,对网络行为的偏差进行防范和规制.

通过警察宣传、展示、服务、交流,建立“网络报警服务站”、“网上警务站”等网上报警中心,这是对于110报警电话的有益补充,可以在网上及时受理一些报警.“联网报警处置中心”,有利于网上报警处置,制止网上有害信息的传播,依法打击各种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虚拟网络社会防控网络”,这是中国现实的社会治安治理工具在虚拟网络社会中的有效延伸,实现群防群治.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从2007年起,在全市960万个网页上设置了“首都网络报警服务站”,在互联网上,网民只要有针对虚拟网络社会的报警求助,只要点击动画形象或者是报警图标,就能自动链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报警服务网站.对于短时间就可以处理完毕的案件,采取当即处理的方式,而需要较长时间处理的案件,则转交业务部门进行处理.网络报警服务站作为一种新的接警渠道,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管理过程中的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扩大了网络警察监管时段和范围,有效地遏制了网上的有害信息,打击了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了网络上警察和网民的联系,有利于建设新型的警民关系.

3.2 建立“虚拟网络警察的网上巡逻”模式

公安部门督促各网站的管理人员对自己网站的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对于有害的信息源进行IP地址编制黑名单,在服务器上形成专门的“网关”,建立“防火墙”,对关键词进行过滤,防止恶意攻击他人、社会以及国家.要正视虚拟网络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要认识到其破坏现实社会安定团结的破坏性作用.要建议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法规对网络居民的行为和言论进行有效的引导,使网络成为实现民主和谐社会实现的进步力量.网络警察要做到能够了解网民的心理,能够熟练地使用网络的语言和技巧,积极地和网民进行多广面的交流,就广大的网络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引导网民的讨论,说服网民,能够从中起到引导的积极作用.对各类破坏性的行为进行探知、跟踪、侦查和打击,警察应履行这种较高层次和较为权威的管理.(1)扫除网络管理盲区.把重点网民当作重点人口管理,对于有轻微违法行行为和情绪偏激的网上,区分不同情况,纳入视线,网上网下结合进行教育引导.提高公安机关追查网络违法犯罪的源头效率.(2)要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断地开发能够覆盖整个网络的新技术,努力地探索网上斗争的新思路、新方法,把网上和网下有效地结合起来,把网上侦查和落地查控衔接起来.

2007年9月1 日,广大网民发现在北京市所属的重点网站的显著位置出现了以现实生活中的巡逻警察为原型设计出来的“虚拟巡逻警察”,在不影响网民浏览的情况下,“虚拟巡逻警察”模拟现实警察每间隔30~40min,就会以驾驶汽车、摩托车和徒步3种方式在网上巡逻,每次出现的时间大概是2分钟.这种巡逻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网民形成一种心理上的震慑,加强网民我自我约束.

3.3 建立网络预防犯罪的“三级体系”模式

在行动思路上我们应该可以借鉴现实社会中的预防犯罪的三级体系,加强在“事前”和“事中”对一些网络不良行为进行监控、防范和控制,减少“事后”补救和惩戒,将整个虚拟网络社会的管理活动过程加以扩展.(1)健全情报信息搜集机制.通过技术优势,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网络违法情报信息.(2)申通全国各级公安网监部门和各级政府信息中心以及互联网运营商、上网场所、安全教育机构、安全行业单位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联系渠道,建立查处网络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网络违法犯罪的效率.虚拟网络社会的空间延展性,加大了警察监管和查处的难度.譬如有的主页属于某一个国家,而主页所挂靠的网站服务器却属于另外的国家.一些网络机构故意采取租用境外服务器和网络空间的做法,来逃避本国的监管.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搜集网络虚拟社会犯罪的有关信息,不定期地开展主题办案,联合办案,定期地交流进行专题分析.对于跨地区违法犯罪,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

3.4 建立“虚拟社区警务”(Virtual Community Policing)模式

中国长期实施的社区警务制度是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有效措施之一.“虚拟社区警务”(Virtual Community Policing)模式的建立是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之下,实现虚拟网络社会中警民关系伙伴化和治安对策前置化2个要旨.警方通过立足、参与虚拟社区,通过与虚拟社区网民之间的互动关系获取信任和信息,进而发现和解决虚拟区和现实中的治安问题并服务公民的一种警务模式.”[2]“我国现阶段的网络警察担负因特网运营中的消防队、治安队和抢险队等多重角色.”网络警察已经成为查处因特网诈骗、侵吞他人财产和制黄贩黄案件的重要力量;同时他们又与银行部门合作,成为对金融系统的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对泛滥成灾的计算机病毒,他们与新闻媒体合作,随时提出警示,公告和防治病毒的办法.

3.5 警务监管的“无增长改善论”

1976年英国警务改革旗手约翰.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意思是警察机关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装备器材的前提下改善和提高警力.(1)增加实战警力,美国的警察学专家沃克曾经提出过“警力不是多少人,而是这些人都在干什么”[3].警察机关应该做好警力布局的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后方的辅助力量,提高一线实战部门的警力和整体作战水平.通过有效地管理的培训,提高网络警察的素质,施以适当的物质动力和精神激励,调动每一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人尽其才,达到不增加警力而提高工作效率.(2)以质量取胜.通过有效地管理的培训,提高网络警察的素质,施以适当的物质动力和精神激励,调动每一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人尽其才,达到不增加警力而提高工作效率.(3)借助社会力量.就虚拟网络社会的管理而言,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网上公众、从事网络安全产品经营与服务的公司,专门力量指的是公安机关的网络警察.虚拟社区警务也应当以网络警察为主要力量,积极地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其中[4-5].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群众中蕴含着巨大的能量和资源,利用好社会资源,警力问题将会得到极大缓解.有助于公安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1] 费孝通.社会学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181.

[2] 陈 龙.互联网安全管理模式的重构:虚拟社区警务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管理系,2003.

[3] 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23.

[4] 迈克尔·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5] 张真继,张润彤.网络社会生态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陈炳权)

Policing Supervision Mode in Virtual Network Community

SHI Rong-dan
(Public Order Department,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 410138,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policing activities in the virtual network society has received great impact.This paper put forward a new policing mode based on the three-level system composed of community police service,theory of zero-improvement,and crime prevention.This mode is an innovative mode which makes clear the target,content and scope of supervision and combines with the inherent features of virtual society.

virtual network society;network supervision;policing mode

C916

A

10.3969/j.issn.1007-2985.2013.05.023

1007-2985(2013)05-0093-04

2013-06-11

石容丹(1981-),女,湖南吉首人,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硕士,主要从事治安管理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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