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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资总额统计有关原则的思考

2013-02-15彭怀涛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3年12期
关键词: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工资

彭怀涛

(铁道部统计中心 劳动统计处,北京 100844)

由于工资总额与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以及各类社会赔偿、补偿标准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工资统计早已成为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铁路分配体制也在深化改革,劳动用工、报酬支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工资总额统计面临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有的问题甚至难以清晰界定。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如何准确统计工资数据,确保职工相关利益,把握工资总额的统计原则至关重要。

1 铁路工资总额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来各级统计、劳资、财务等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铁路工资统计工作已经非常规范,但由于铁路劳动经济处于深化改革之中,特别是各单位之间存在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因而铁路工资统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理解工资总额概念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一些直属单位的统计人员主要为兼职人员,业务专业素质相对不高,分不清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的区别,造成工资总额统计上的偏差。例如,工资总额作为时期指标需要累加,但有些单位只习惯于上报当月数的时点指标。

(2)执行国家和铁路统一规定有偏差。有的统计人员对于统计规范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待工资统计的惯性思维或本位主义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一些统一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存在偏差。

(3)处理复杂工资统计问题的能力存在欠缺。新的津补贴项目几乎每年都有增加和变化,由于劳动用工多样化、复杂化带来的工资收支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时刻考验着统计人员处理复杂统计问题的能力。由于缺乏对工资统计原则的深入把握,只会执行规则制度上已经明确统计或不统计的规定,从而导致错统、漏统、虚统的问题。

(4)一些单位工资总额统计仍有遗漏。有的统计人员不能完全了解单位方方面面涉及工资的经营管理工作,特别是有的单位在工资支付上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违规的问题,造成非人为的被动“漏统”。

2 工资总额统计的原则

2.1 执行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的原则

从统计规范的角度看,“规范性”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首要位置,执行统一的统计口径对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十分重要。国家统计局是国家统计的主管机构,所有有关统计的问题都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1955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首次对工资总额统计规定的适用范围、对象、含义、组成进行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统计不包括的项目。1980年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1988年联合原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但是,目前广为人知并继续执行的为 1990年以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发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共有总则、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和附则 4 章 16条,第一次系统地对工资总额统计问题做出规范性规定。在总则中明确定义了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还发布了《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的通知 》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个规范性文件,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中有关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之后,在每年的劳动统计年报制度中,国家统计局均对主要指标、新增指标,以及工资总额统计中的一些问题做出解释和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1999年和 2002年关于印发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总之,对于工资总额统计问题,如果国家统计局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这是工资总额统计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此外,研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可以发现,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享有的权益或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及集体福利、劳动保护等费用一般均不统计在工资总额中。例如,由铁路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 是否应计入工资统计的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 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的解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 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2.2 统计数据必须有原始资料依据的原则

统计工作是通过搜集、汇总、分析统计数据来反映事物的面貌与发展规律的,即要统计工资总额必须先搜集相关工资数据。统计数据必须要有原始资料依据的原则包括以下 2 层含义。

(1)工资统计数据应有原始依据。统计数据不能凭空捏造、主观判断,必须要有真凭实据。如果没有原始资料依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也不能统计。例如,某单位一名员工长期不上班达半年以上,但单位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工资照常支付。由于没有原始资料依据,因而只能将这名员工的工资依旧统计在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

(2)原始依据应当与客观实际情况一致。工资统计的原始凭据有很多种:人事命令(通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单、财务工资汇总表、财务支付凭证等,但这些原始凭据之间有时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就应注意核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来统计(一般均以财务有关凭据为准)。例如,铁路劳资部门在月底向财务部门下发了一份奖金支付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在月末统计截止时点前实际支付,则这笔奖金就不能统计在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

现行《 铁路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中明确规定:“职工的统计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依据,以人事劳资通知(命令) 生效日期为时间依据。各单位特别是合资铁路公司,应将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如有劳动合同与人事劳资通知(命令) 不一致的现象请及时上报反映相关情况。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按照实际用工人数统计。”

2.3 不重不漏原则

作为工资总额统计数据,由于可以叠加,因而不能重复,同时还需要完整,即不能遗漏。不重不漏的原则有以下 2 层含义。

(1)统计报表单位间应不重不漏。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只能按 1个单位汇总上报报表。此外,单位之间如果存在劳务输出输入、工资往来关系时,2个单位的工资统计人员应注意沟通协调,避免重报和漏报。单位间不重不漏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即由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来统计。如果 2个单位都直接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一般可以按照“谁发主要工资或基本工资、档案工资谁统计”的办法来处理。

(2)统计指标、项目间应不重不漏。主要是指同一张统计报表,各指标、项目间必须相互独立、不能重复或遗漏。另外,对于同一项目或指标,也应注意不能重复统计,如对于铁路单位实行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返还的各种风险抵押本金,由于风险抵押本金为职工缴纳、已经统计在实际发生的报告期内,返还时就不能再重复统计。

2.4 归属一定报告期内原则

统计数据具有明显的时间特征,都是一定时点或时期的统计调查结果,即通过数字揭示事物在特定时间、特定方面的数量特征,统计数据只有和特定的时间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才能被用于比较、分析、研究,并做出正确的判断。工资总额就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工资总额必须归属于一定报告期,不能将分属不同报告期的数据随意归并。统计报告期通常会有月度、季度、年度,以及特定时期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制度里有明确规定。

2.5 属于全部劳动报酬性质的原则

(1)必须是劳动报酬性质。进一步可以解释为工资是由于在一定单位工作(劳动) 所取得的报酬,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岗位直接相关,那些不在一定单位工作亦能取得的收入或国家统计局有明确规定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则均不能统计为工资总额。例如,依据现行的《 铁路劳动统计规则 》和《 铁路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而不应统计为工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费用,由于为国家统一政策,与是否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也不统计为工资总额;出差补助费、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等,虽然和工作相关,但不完全符合劳动报酬性质,国家统计局均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总额。铁路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如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2)必须是全部的劳动报酬。“全部”的含义有 2 层:①在职工的工资条上一般都有“应发数”和“实发数”,工资总额必须按“应发数”统计。因此,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党员的党费、工会会员的会费等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但不包括病事假扣款。由于工资的发放一般以考勤为基础依据,因病事假的产生的扣款实质是未发放的相应工资,而且病事假扣款为单位自行规定,各单位情况均不同。此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由于有国家政策规定而且具有劳动保障性质,因而不统计为工资总额,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则均应统计为工资总额。②工资总额统计应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考虑经费来源,即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费用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统计为工资总额。这个“三不论”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

2.6 属于职工范畴的原则

(1)工资总额统计的对象必须是职工,发给职工以外人员的费用则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如铁路单位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军属慰问费,“六一”礼品费等。

(2)必须是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如发给铁路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监考费、出题费、考务费等均不统计,如果是发给本单位的上述费用则统计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

2.7 直接支付原则

(1)直接支付。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资必须要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职工,不得以实物、代金券等其他方式支付。

(2)实际支付。统计本身就是对过去已经发生实际情况的一个客观记录。对于一笔工资是否统计,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只有在报告期内已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才能统计。

(3)本单位支付。工资一般应当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给职工。按照现行工资管理规定,给外单位人员直接支付工资其实是一种不规范的工资支付行为。

2.8 自由支配原则

个人工资除法定等原因需要用于特殊用途的部分外(如社会保险、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其余部分应当可以自由支配,对于其他不能自由支配的工资应当注意区分。例如,对于铁路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2.9 落实到人原则

归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之和应当与单位工资总额一致,对于不能落实到职工个人的工资一般不应统计为工资总额,其中一点就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如支付给外单位职工的工资、以工资名义支付的其他非人工费用等。

2.10 与财务对账一致原则

工资统计与财务核算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一般劳资部门负责考勤并审批工资、奖金,财务部门据此核算并支付,工资统计则是把已经通过会计核算并实际支付的工资按照规范的口径进行分类汇总,剔除统计主管机构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工资部分,两者应当一致。把握这一原则,有利于处理一些疑难问题。例如,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铁路单位 1 — 4 级工伤人员的生活费、女职工及相关人员的生育补助如何统计一直存在争议,按照与财务对账一致的原则,如果社保机构直接将这些费用支付给职工则不统计,如果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支付则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再如:职工调出后原单位直接补发的工资,由原单位统计为工资总额;职工退休通知(命令) 下达以后补发的在职时的工资项目,由原单位统计为工资总额;下令为非在岗职工后补发的工资,统计在非在岗职工生活费中,主要就是考虑到与财务对账一致的原则。

在与财务对账方面,铁路劳动统计进行了成功实践。铁路单位按照《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工资发放管理提高工资信息质量的通知 》( 铁劳卫 [ 2008 ]164号)中“各单位内部要建立劳资、财务、劳动统计部门的工资计划台账、财务账表、劳动统计报表的核对联控制度”的要求,普遍建立了劳动统计与财务对账制度。经过 5年的努力,在财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劳动统计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下,通过劳动统计与财务人员的通力协作,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及时查找原因,修正各类差错,人员、工资数据质量明显提高。目前已实现对账范围全覆盖和绝大多数单位对账无差异,为确保劳动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3 结束语

在实践工作中,工资总额统计的 10 项原则需要综合运用,一般可以按照从原则 1 到原则 10 的顺序运用。对于一些不好界定的问题或发现的新情况,应当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请示,遵从统一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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