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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和权力边界

2013-01-30王利明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3期
关键词:民诉法审判权诉权

文◎王利明

我国的民事检察,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下检察权对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体现。2012年民诉法修改推进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将使检察机关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

民事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的范围、方式、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限制、民事检察的监督体制、措施和手段进行了完善。通过长期实践探索,我国民事检察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具有公权力性、合法性、事后性、程序性、保障性特征。我国民事检察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与谦抑、监督与支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

要认识我国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应当在全面认识我国民事检察的地位、制度前提、理论基点、基本内容与特征及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民事检察与司法权威、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民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裁判的既判力”原则、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关系。

要准确界定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边界,则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权与民事诉讼中其他权力及权利的关系问题。第一,民事检察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检察权是否介入,受制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而属于当事人诉权范畴的一些派生权利,检察机关不应代为行使。第二,民事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民事检察权的行使应当以不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限。第三,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的自力救济权的关系。对于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检察监督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二审判决和裁定要求进行再审的案件,检察监督是最后的有效保障。第四,民事检察权与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应当与其他各种监督制约形成合力,构建对民事司法活动进行有效制约的外部监督体系。第五,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之间的关系。要明晰二者各自的职责范围,又应当注意配合协作,以达到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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