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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意应当如何探寻: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整体评价

2013-01-30陈卫东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3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司法解释

文◎陈卫东

20 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自我改良与完善过程中的第二次飞跃。作为与新刑事诉讼法配套的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篇幅最大、最早对外公布的司法解释,其形式上的诸多特点也值得进一步审视。

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过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短期内司法解释的起草与修订仍有实践合理性。首先,刑诉法条文虽然增加到290条,但仍很难为执法与司法人员提供各个诉讼步骤所需要的细致、全面的执法依据。其次,许多立法语言都蕴藏着深刻的立法意图,通过起草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的解读与细化,是目前揭示与固化立法原意与精神的一种替代性措施。最后,错综复杂的立法与实践的关系在客观上也需要起草司法解释来加以应对。

从形式上看,高检规则整体上有三点需要加以评析。其一,名称中的“试行”这一定位是非常准确与客观的,表明了循序渐进式地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正确策略。其二,司法解释“大而全”的旧病依然存在。其三,高检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公布的各项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也值得进一步审视。

公布实施的高检规则贡献了许多谨守立法原意与立法精神的优良条款,如法律援助权利的告知、侦查期间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行使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取保转捕的情形、讯问地点与禁止提外审、强制采样的实施主体、技术侦查措施、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上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的处理等。但是其中也存在某些未能圆满地体现立法原意与立法精神的解释条款,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增加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等,这是需要深入思考并适时加以完善的。除此之外,高检规则与其他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与冲突问题以及对应当解释的问题没有解释所带来的不作为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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