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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式过马路”的杭州治理模式

2013-01-29乐华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中国式马路行人

□乐华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杭州 310002)

○道路交通安全专版

谈“中国式过马路”的杭州治理模式

□乐华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杭州 310002)

主持人:陈秀和,田禾

“中国式过马路”,是国民素质与公共管理均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产物。根据“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的实质和成因,杭州市着力构建以“宣、改、管、治”四头并进为主体的治理模式,实施严管重罚、规范设施、宣传教育的治理策略。应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过街设施、深化宣传教育等方面,探索长效机制建设。

交通管理;“中国式过马路”;杭州模式

今年以来,“中国式过马路”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拨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已经成为行人不文明、不守法交通行为的代名词,是人们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和讽刺。作为一个省会城市、旅游城市,杭州同样存在“中国式过马路”问题,这也是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治理城市交通拥堵五年工程的决策部署。杭州交警提出治堵要先治乱,以行人闯红灯等8项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以主城区首批10条治堵重点道路为试点实施严格执法。同时,根据公安部交管局《规范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杭州交警在实践中探索并形成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宣、改、管、治”四头并进的杭州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专门进行了宣传报道。

一、“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实质及成因分析

(一)问题实质。从法理上讲,“中国式过马路”在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是行为违法性。对行人过马路的行为,我国交通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2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75条对行人过马路和信号灯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39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从“中国式过马路”的表现形式看,它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社会危害性。行人交通违法多发生在路口、路段,容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从全国情况来看,每年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5%。2012年,全国因“中国式过马路”与“闯红灯”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近6000多起,造成逾千人死亡。从杭州来看,2011年,杭州市涉及行人事故638起,占事故总数的21.86%,2012年涉及行人事故629起,占事故总数的22.60%。行人交通违法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路口行人违法严重干扰了正常通行的车流,因为在绿灯时间内,受行人干扰,通过路口车辆会大幅减少,循环往复,几个信号灯周期下来,对路口通行能力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期间,商业区主干道的影响更为明显。三是应受处罚性。“中国式过马路”主要表现为以下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法代码3001);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违法代码3003);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违法代码3005);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法代码3006)等。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进行处罚,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力,如果放任不管,不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执法不严,而且是行政不作为,违背法治精神。造成“中国式过马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文明网曾做过一个网络调查,在调查的5个“闯红灯”成因中,排名前三位的依次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从众心理使然”,占34.83%;“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不合理,上班路程越来越远,过的红绿灯太多,造成违章的几率增加”,占25.09%,“交通设施有缺陷,红灯时间太长,忍无可忍”,占18.28%。从深层次看,道路条件、执法不严是造成行人乱穿马路的重要原因。

(二)成因分析。

1.“中国式马路”催生了“中国式过马路”。一是城市交通慢行系统规划建设滞后。近十年来,随着机动车快速增长,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重机动车,轻行人、非机动车”,城市慢行系统特别是行人过街设施建设滞后,客观上造成了行人“过街难”。以杭州为例,市区有路口3100余个,其中有信号灯路口1356个,但是天桥、地道等立体过街设施仅有60处,大部分路口仍是平面交叉路口。因此,杭州交警不得不在路口、路段上设划人行横道,数量多达4300条,造成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在路口交叉冲突,无法保障各行其道。同时,部分主次干道过街设施相距较远,而建筑物出入口过多、道路隔离设施不健全,也给行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违法的理由和便利。世界上一些交通秩序井然的城市,行人过街设施往往比较完备合理。例如香港目前建有人行天桥685条,人行隧道426条,基本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城市交通慢行系统,行人、机动车均通过立体交通实现各行其道。同时,写字楼、大型商业中心、地铁通过“空中走廊”相互联通,充分保障了行人路权。与香港等发达城市相比,国内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明显滞后,有的在近年才刚刚起步,有的中小城市甚至在规划层面还没有考虑这一需求,使得行人慢行交通与机动车快速交通混为一体,交通功能重叠,行人“过街难”。

二是交通信号灯配时不合理。由于信号配时上“重机动车、轻行人”的传统思维习惯,不少信号灯存在行人绿灯“下限”时间过短的问题。如央视报道的下沙开发区学源路文泽路口东西向横道线宽度为25米,行人信号灯绿灯时间只有19秒,按照1.2米/秒的正常步速,行人难以正常、守法过马路。同时,在SCATS(自适应交通控制系统)的信号灯调配中,行人信号灯的配时从属于机动车信号灯配时周期,造成红灯等候时间过长,有的主干道路口等候时间超过120秒,超过了行人等待的忍耐限度,造成行人被迫闯红灯。同济大学研究成果表明,行人最大等候时间为70-90秒。如果等候时间超出行人心理承受极限,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就呈多发态势。所以,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的关键在于行人信号灯配时要合理。

2.“中国式执法”放任了“中国式过马路”。长期以来,交警执法普遍存在“重管车、轻管人”的倾向,特别是对行人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难度较大,民警在管理中存在畏难情绪,不主动去纠正、查处。久而久之,一些有关行人的交通法规成为了“睡眠条款”,甚至给行人“乱穿马路不要紧、民警不会管”的暗示,长此以往,成为“陋习”。如在这次整治前,杭州主城区路口行人守法率只有71%,远远低于机动车91%的守法率。由于疏于管理、执法不严,行人违法由最初的侥幸心理逐步发展到不以为然,并在行人群体中形成了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放任了“中国式过马路”。

二、“中国式过马路”的治理策略

根治“中国式过马路”,不仅需要完善交通标志设施、优化信号灯设置、增设隔离护栏,还须从城市建设规划高度,考虑便民需求,通过综合治理,解决好路权冲突。针对杭州平面混合交通的实际情况,杭州交警提出了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三不”(不敢、不能、不想)的工作策略,即通过严管重罚,使交通参与者不敢违法;通过规范设施,使交通参与者不能违法;通过宣传教育,使交通参与者不想违法。不敢、不能是前提和条件,不想是主观和效果,三者是过程递进、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不敢”。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严管重罚是短期见效的办法。这是交警的职责所在。只有坚持常态严管“零容忍”,才能让违法者敬畏,才能扭转“法不责众”的局面,保证交通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都是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新加坡法律规定,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不大,但处罚记录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并直接影响银行对个人授信额度;在德国,有闯红灯违法记录者在消费时,不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必须立即支付,且闯红灯者不能拿到较长时间贷款,银行给闯红灯者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其他人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行人违法的处罚额度是5-50元,与国外相比,处罚标准和力度还是偏轻。但是,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对违法行为人还是能够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的。

(二)“不能”。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人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起着重要作用。良好规范的交通设施,是确保人、车各行其道的必要硬件条件,特别是标志、标线更是交通法律法规的物化延伸。通过规范隔离设施,精细路口渠化,使交通参与者不能违法。国内很多城市,在规范行人过马路上,除了通过立体过街设施外,主要是在路口、路段交通隔离上下功夫。如广州市区主次干道、支小路的交通隔离措施十分坚决,核心商业区道路全程实行机机和机非隔离,BRT公交车站的人行通道也做到了全部隔离,加上行人过街天桥、地道较为齐备,人车互不干扰,秩序井然。深圳市一些主干道中央隔离护栏高接近2米,基本杜绝了行人横穿马路、横跨护栏的可能性。

(三)“不想”。“不想”,指的是人主观意志上拒绝违法行为,遵章守法。要改变人的行为习惯,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集中、长期的思想灌输。在此,宣传教育是改变人的主观意志的治本之策。只有通过宣传教育,在交通参与者中形成文明交通出行的全面共识,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样,形成抵制“中国式过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社会氛围,通过环境的影响和社会监督,从被动守法转变到主动遵守的良性轨道上来,提高其自律意识。

三、“中国式过马路”的治理模式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杭州交警以行人、非机动车严管严治为突破口,摸索出了以“宣、改、管、治”四头并进的治理模式。

(一)“宣”,即宣传教育。交通管理,宣传系于一半。在整个交通管理工作中,交通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治本工作,是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宣”是“改、管、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化宣传,集各方之力,普及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整治管理工作声势,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自今年开展8项违法集中整治以来,杭州交警重点借政府之力、部门之力、媒体之力、社会之力,依托市文明办,将交通文明创建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区政府考核的一项指标和硬任务,以此构建“政府牵头、公安主推、部门联动”的宣传工作机制;邀请中央、省、市等30余家媒体策划开展宣传报道,为治堵和整治造势、借力、加分,把握宣传主动权,占领舆论制高点。整治以来,在市区道路悬挂横幅223条次、发放宣传折页10万份;招募组建专职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和注册志愿者队伍700名,在10条道路50多个重点路口开展劝导行动,并落实沿街单位交通管理“门前三包”,形成共建共管氛围。

(二)“改”,即改进、改善和改变。就是“全面排查抓改进”,“精细挖潜求改善”、“宣管并重促改变”。针对行人乱穿马路的问题,杭州交警首先应从自身找问题和不足,改进不合理、不规范的交通设施。同时,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不断寻求管理设施和措施的改善。最后,通过交管部门自身的改进、改善,逐渐改变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5月以来,杭州交警按照行人“看得懂、行得方便、过得安全”为信号配时基本原则和标准,充分保障行人必要的过街时间,着力解决行人过街“下限”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相关专家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确定1.2米/秒为行人过街速度标准,以此来设定行人过街最短绿灯时间,并据此设置行人信号绿灯倒计时,最终在解决行人过街“下限”问题的基础上,为行人通行提供充分的保障。期间,杭州交警重点排查、整改行人过街设施不完善、信号配时不合理的问题,在10条治堵重点道路的51个路口,改造人行灯466套,新增语音提示音箱466套,新增人行按钮274个,试点推行行人过街最短绿灯时间倒计时等,形成了行人等候区、行人LED灯文字提醒、最短绿灯时间倒计时等亮点,让行人更易认知、遵守。同时,高标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兼顾美观的基础上,对主次干道采取应隔尽隔的措施,特别在路口配套斑马线,采取四角隔离,构造明确的行人过街安全通道,尽最大限度确保行人安全、守法过马路。

(三)“管”,即严格管理。“宣、改”是“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宣传教育工作到位,从管理者的角度将交通设施改进、改善到位,才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中国式过马路”行为的出现,为交警日常执法管理工作提供支撑。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处置原则,现阶段杭州交警对“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实行严守严管严处。

一是重兵严守路口。道路交通往往堵在路口,乱在行人。按照“以点带面,线面统筹”的原则,杭州交警将管理的重点放在行人违法多发的路口,在警力上,打破区域,异地调警、机关支援,路口集中用警,路段加强巡逻管理力量,以实现管理效果最大化。自3月整治以来,共查处8类重点违法行为19.1万起,其中查处行人违法2.28万起。

二是开具“面子罚单”。所谓“面子罚单”就是通过路口架设的摄像机、电视机,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进行现场曝光,一方面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起到有效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为民警执法取证,提供必要的执法支持。自该措施启用以来,路口行人违法减少约40%,且未发生妨碍民警执法的案件。中央电视台对杭州交警“面子罚单”这一做法进行了宣传报道。在此基础上,杭州交警将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向非机动车延伸,试点启用了具有智能执法功能的新型遮阳棚,采用“视频监控、语音提示”等智能化、集成化设备,一旦非机动车遇红灯越线,立即被检测系统摄入并显示出越线者的画面,系统会以“您已越线,请退回停车线”的语音提醒越线者返回停车线内,通过此类创新型、智能化的“面子罚单”,有效消除了被管理者的抵触情绪,自觉改变了原有的交通陋习。

(四)“治”,即长效治理。运动式、突击式整治执法工作方式,被证明只能收一时之效,而非正本清源的长久之计,行人交通违法具有很强的反复性,一旦放松管控,极易造成反弹,使之前的工作前功尽弃。“宣、改、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长效治理。长效治理的关键是处理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积极寻找管理的平衡点,通过常抓不懈,让行人过马路行为强制入轨,步入良性轨道。杭州交警在“中国式过马路”治理中,注重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形成了“周点评、月排名、季考核、年总结”一套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其中“周点评”是关键,即每周召开治堵重点中队工作例会,分析点评各责任中队整治开展情况,对整治工作情况作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实现了整治工作持续推进。通过绩效考核这一指挥棒,杭州交警将“中国式过马路”纳入常态严管范畴,调动了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执法管理的针对性、长效性。

四、“中国式过马路”的长效管理机制探讨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仅靠交警一家显得势单力薄,亟需形成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与个人信用挂钩,建立交通行为约束机制。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项目中提出,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对于诚信体系的建设,党委政府起主导作用,交警部门是主要实施单位之一,通过与金融、劳务等单位协作,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与银行、保险、就业、用工挂钩。在具体实施中,应由政府主导,交警与金融等单位建立统一的诚信平台,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交警部门在管理处罚的同时,应详尽记录个人信息,并录入个人诚信平台;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次数,在办理银行贷款、投保、就业、用工等方面作出限制性约束。

(二)升级“面子罚单”的曝光程度。“中国式过马路”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因此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力量进行监督、约束。违法曝光,恰恰运用的是社会力量,让交通参与者接受舆论的压力和群众的监督,从而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为。因此,杭州交警将升级“面子罚单”,对现场曝光台记录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定期进行梳理,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将报送给新闻媒体或者在交警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布视频,进行升级曝光。同时,扩大具有智能执法功能的新型遮阳棚的试点,分批分步骤在重点道路、核心区、外围区域进行推广,全面提升“面子罚单”的效果。

(三)交通文明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教育是百年大计。国外发达城市十分重视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从娃娃抓起,体现了抓早、抓小、抓源头。这几年,随着交通文明计划的实施,各级交警部门十分重视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这项工作纳入交警、教育部门齐抓共管的重要内容,把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等内容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从源头上进行防治。

(四)规划建设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慢行交通系统是一个城市的肌理。在当前以快速交通系统和平面立体交通为主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下,全面整体规划建设城市慢行系统对于解决人、车路权矛盾、缓解交通“两难”有重要作用。对杭州这样一座景城合一的风景旅游城市,人口密集度高、游客众多,必须规划建设完善的城市慢行系统。为此,可借鉴香港的经验,推进人行过街设施建设,在核心区、商业区要建设安全、连续、高可达性的慢行系统,并可结合杭州滨水城市的特点,打造一流滨水的自行车、步行道,使之自成体系,相互贯通,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慢行交通环境,以有效分流人、车流量,减少行人乱穿马路。

[1]美国交通研究委员会.道路通行能力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2]张弘.改变“中国式过马路”我们准备好了吗[N].人民公安报,2013-4-19(4).

(责任编辑: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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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3)05-0082-04

2013-06-16

乐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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