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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2013-01-26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3年24期
关键词:基本农田民居耕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调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整理中国传统民居分类谱系,编纂《中国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实录》。

通知指出,传统民居是我国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并传承下来、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居住建筑,因各地气候、地理环境、资源、文化等差异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建筑形式,生动地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

通知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传统民居调查工作,制订本地区的调查实施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本地区传统民居专家登记表、传统民居修建单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入村调查,负责传统民居类型调查表、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表、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工信部:将推动网络安全立法和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介绍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苗圩提出,工信部将采取积极推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加快完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框架等措施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苗圩表示,目前我国面临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工信部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针对网络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16字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的力度,不断健全网络安全的保障体系。具体措施为:

一是积极推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组织制定信息安全检查、信息安全管理、通信网络安全的防护、互联网安全接入等急需的标准。二是加快完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框架,有计划地开展信息安全审查试点,特别是要加强政府部门云计算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互联网安全接入工程和重点领域信息安全检查。三是强化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体系化建设,进一步巩固提升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开展地下黑色产业链等网络安全环境的治理,特别是抓好木马、僵尸等病毒的防范,对钓鱼网站、移动恶意程序等网络攻击威胁的监测和处理工作也要进一步加强。四是扶持和壮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重点支持网络与信息安全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加强应用试点示范,发展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格局。五是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网络安全的技术、信息共享、跨境安全事件处置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等项活动,来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1月我国CPI累计上涨2.6%

12月1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11月,我国物价总水平保持稳定。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

1-11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上涨2.6%,比上年同期低0.1个百分点。据商务部监测,全国36个大中城市食用农产品价格运行基本平稳。分品种看,蔬菜、牛肉、羊肉和牛奶价格涨幅较大,同比分别上涨32.1%、17.1%、13.3%和8.1%;豆油和水产品价格同比分别下降4.4%和1.6%。

11月份,消费市场继续保持平稳加快发展态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首次当月超过2万亿元(2101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3.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8%,比上月分别加快0.4个和0.6个百分点。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长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 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于本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3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将分9个检查组,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安排检查事宜,切实保证检查过程廉洁、节约、高效。检查完成后,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国土部:禁借基本农田划定 占耕地用于建设

近日,中国国土资源部消息称,严禁地方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擅自占耕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特别强调,严禁地方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未经批准修改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应予保留的耕地划出。严禁地方借机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说明》强调,基本农田划定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不得借机擅自调整规划。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应当严格执行。要求各地在划定基本农田过程中,要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如涉及基本农田调整,应依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此外,《说明》提出新划入基本农田的要求。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为耕地,但四类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这四类是: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明确 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施行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提出,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其要求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

《规定》强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此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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