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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2012-10-14刘文学

时代金融 2012年24期
关键词:税法系统性法律意识

刘文学

【摘要】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具有高度警惕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树立正确的风险控制理念。“预防为主,化解为辅”是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涉税零风险是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之一。为此,作为煤炭企业的管理者,了解本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掌握涉税风险的基本防范措施、熟悉涉税风险的常用控制策略是进行涉税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煤炭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涉税风险,因此,煤炭企业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视涉税风险的存在,不能过于淡漠或听之任之。另一方面,风险并不可怕,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煤炭企业不应当只是被动地承受风险,应当积极地应对和防范风险。力求把涉税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从根本上预防涉税风险的发生,这是涉税风险管理最有效也最理想的方式。为此,遵循“预防为主”的涉税风险管理宗旨,应当从基本思路出发去寻找切合煤炭企业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目标

(一)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概念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是指煤炭企业对本企业涉税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和后果所进行的谋划、分析、评估、处理等组织及协调等管理活动。涉税风险贯穿于煤炭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也存在于煤炭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每时每刻。有风险的地方就需要风险管理,因此,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忽视涉税风险管理,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可能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损失那么简单,许多时候可能是灾难性打击。

(二)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涉税零风险。煤炭企业的涉税风险不同于企业的经营风险或投资风险等经济性风险,经济性市場风险受许多系统性因素的影响,系统性风险是不可控的,是非法律性的。而煤炭企业的涉税风险是法律性风险,是可控的非系统性风险。煤炭企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涉税风险就不存在。虽然法律修改和政策变更等系统性因素也会给煤炭企业税负等带来影响,但一般不会给煤炭企业本来没有涉税风险的业务带来新的涉税风险。因此,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力求“涉税零风险”。很多人以为煤炭企业的“涉税零风险”就是简单的“照章纳税”,其实这是误解。照章纳税虽然不会给煤炭企业带来税收惩罚等灾难性涉税风险,但并不一定能避免煤炭企业的税务违规行为发生。比如,由于煤炭企业业务人员没能识别假发票,导致收取了假发票且已入账而违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而导致某些涉税的原始凭据缺失等,都会给煤炭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所以,煤炭企业的涉税零风险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上是否有依法纳税的意识问题,而是一个涉税管理问题,是一个管理是否到位以及管理的素质和水平是否适应,管理是否规范等煤炭企业内部的系统性问题。

二、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影响因素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影响因素一般有煤炭企业的主观动机和法律意识、对涉税管理的重视及管理规范程度、员工素质及职责明晰度、煤炭企业规模等。

(一)煤炭企业主观动机及法律意识对涉税风险起主导作用

首先,煤炭企业的主观动机对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和性质起决定作用。偷税、骗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因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而发生的,没有故意,这些行为就不可能发生,风险也就自然消失。行为科学的研究表明:动机决定行为,自然人的行为规律如此,法人也如此。有了偷逃税款的动机,就潜伏了税务违法或违规的风险。

其次,煤炭企业的法律意识对涉税风险的发生和发展起调节与控制作用。法律意识淡薄的煤炭企业,对法律约束和制裁不屑一顾,涉税行为就可能铤而走险或明知故犯,其可能受到的惩罚就必然加重。法律意识较强的煤炭企业,即使有某种主观意愿,但其限于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可能自觉约束或放弃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二)煤炭企业对涉税管理的重视和管理规范程度对涉税风险起防范控制作用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对煤炭企业内部来说,系统性风险要大于非系统性风险。如果煤炭企业领导人一向不重视涉税管理,企业管理混乱,则税务违规受罚是迟早要出现的,或者说其涉税风险是累积的,一旦被揭示出来,其后果必然是严重的。这就是其系统性原因造成的风险累积效应。如果煤炭企业领导人对涉税管理很重视,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很规范,则煤炭企业涉税行为的违规现象必然会受到遏制,即使偶尔出现也会得到及时纠正和控制,这样一来,涉税风险就可能有效地得到防范和控制。领导的重视,必然带来有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就有了系统性保障,某些非系统性因素的影响也必然得到缓解和消除。因此,煤炭企业涉税管理的关键在于主要领导者的重视程度。

三、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形成机制及可控性分析

(一)煤炭企业主观形成的涉税风险及可控性分析

因煤炭企业主观动机驱使而导致的涉税风险属主动谋划的故意行为,其可控性是显而易见的。税负支出对煤炭企业而言属纯现金流出,属煤炭企业非自愿承担的义务,因此,有些煤炭企业常常会千方百计地设法减轻这一义务,义务的减轻也就必然带来利益的相应增加。为此,利益动机诱使某些煤炭企业企图钻税法监管的空子,进而产生涉税风险。这类风险往往具有涉案金额较大、处罚从严的特点。因绝大多数煤炭企业都不愿意故意违法,所以这类风险主要发生在少部分煤炭企业身上。多数煤炭企业会主动规避这类涉税风险。

(二)煤炭企业在法律意识上形成的涉税风险及可控性分析

税收法规多种多样,且各种修改补充条文层出不穷,加之宣传普及力度不足,有些税法条文的解释性文件根本不公示给纳税人,这必然造成一些煤炭企业不可能对税法的各类规定都十分熟悉。更何况税法规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即使是税务专业人士也常常难以把握,对非专业的煤炭企业而言,要精通税法规定绝非易事,所以难免会发生对税法规定的理解偏差或适用法律不当等而导致的被动违法行为。这种被动性的违法可能导致一些煤炭企业多缴税款而被视同权益放弃,也可能导致一些煤炭企业非故意地少缴了税款而得益。但因这类行为具有非故意特性,即使被查出,也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同情和谅解而免予处罚。但也可能因煤炭企业的辩解和不服而招致带“教育性”的处罚。这类得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滋生了涉税风险。这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它可以通过强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咨询来减少风险的产生概率,也可以加强税收法规信息的收集和研究来增强风险预防能力,还可以通过主动认错和纠错等良好的态度来博得同情和谅解而免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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