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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涉农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2012-08-15申哲铭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村干部农村

申哲铭

(曹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菏泽 274000)

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权力、金钱的诱惑,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活动,严重妨碍农村优势产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关注民生为基石,把服务民生作为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以曹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2011年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4件4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 509 317.97元,为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村民之间的安定团结,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就查办此类的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些调查分析,以其抛砖引玉。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类型看,涉及罪名比较集中。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表现为贪污犯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2008年至2011年所查办的贪污案4件21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50%;受贿案6件15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35.7%;挪用公款案4件6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14.3%。

2、此类犯罪的手段方式比较固化,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国家惠农资金等相关补贴的侵吞和窃取。二是因超生户超生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这些收费多被犯罪人员以截留或者隐瞒不上交的形式放入自己口袋。三是超生户为躲避查体而上交的保胎费。四是犯罪人员将所保管的集体财务供本人使用或者转借他人使用。以上方面犯罪人员所涉及的数额往往不是很大,但所侵害的都是弱势群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

3、涉案人员相对固定。以往涉农职务犯罪一般以单人作案为主,而近年来共同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多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相互勾结或是拉拢其他村干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他们之间相互串通,形成了“铁锁连舟”的态势,因此涉及的人数普遍较多,容易形成窝案、串案。如我院2011年查办的庄寨镇祥符寨北行政村村委会贪污案就是由村支书、主任、支部副书记、会计等六位村委会核心成员经商议后共同实施的,他们采用虚报粮食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款共计12.67万元。

4、案值虽不大,但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涉案金额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而社会关注度高,农民群众反应强烈,如果不妥善处理就容易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还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造成当地不安定、不和谐的局面,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从而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5、单户涉案数额小,取证不易。在办理涉农职务犯罪中,我们发现案情大部分是多对一或者多对几的形式,即多人的涉案数额流向一人或者数人,这种情况以受贿案件最为常见,以我院办理的韩集镇计生办徐某涉嫌受贿罪为例,需要收取当事人和中间人的证言多达数十份,且人员分布不一,地域跨度大,而且农村很多人员在节后还要外出务工,这样证据的提取就更加不易。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造成农村基层组织出现涉农职务犯罪的现象是多方面的,有农村基层组织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缺失的中间地带。只有进行深度的剖析,才能正本清源,真正消除隐患。

1、思想觉悟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广大农村,基层村干部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平时也不注重学习提高,在一些是非问题上很难正确把握,有些人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致于滑向犯罪的深渊而不自知、不自持。

2、村干部待遇偏低,投机想法浮动。在农村,村干部的待遇普遍偏低,当看到其他村民通过经商等其他形式走上幸福的小康之路时,一些投机想法便应运而生,将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方式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思想上“不捞白不捞”的观念也冲斥着村干部的道德底线和心理防线。

3、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很多炙手可热的稀缺生产要素如土地、树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一般都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较以前有所增大。但在农村,个别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大事小事个别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内部的监督部门形同虚设,上级部门的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缺乏监督体制下,腐败分子往往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趁机敛财。

4、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使犯罪分子恣意妄为。在农村这块净土上,农村的广大村民大都是纯朴可亲,与世无争的,同时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农民对村干部向来是比较敬畏的,有的任职时间较长,在当地有一股势力,形成霸道作风,即使做了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甚至损害村民自己的利益,村民担心打击报复,也不愿投诉、上告。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5、地方保护色彩浓厚。村支部的书记和村委会的主任虽然都是由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对他们的品行、能力、工作作风、法律意识大都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在一些违法违纪的问题上也都是关起门自家处理,因为他们也不愿将事情捅出去,生怕影响乡镇形象和考核名次。导致一些地方的村干部无宗旨意识和法纪意识,认为一些事情即使违法违纪,乡镇政府也不会过分追究,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会替村干部包揽责任,就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6、惩处力度不大。涉农案件往往比较繁琐,案情有时比较复杂,有时甚至多个案由混同,在案件侦查之前难以确定管辖权是属于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些案件时相互推诿,最后转到纪委部门调查处理时,本应处以刑罚的,只作违规、违纪来追究,导致惩处力度不够,从而不能有效打击和震慑涉农职务犯罪。

三、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路径

新形势下开展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创造安定祥和的村民景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有效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民心工程,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开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创造廉洁宽松的发展环境。

1、加强基层乡镇和村干部的法制学习,开展村民普法活动。基层乡镇和村干部通过法制学习可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村民通过普法活动能够明晰权利义务。由于农村环境及工作的特殊性,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更应当加强学习,既是对工作业务提高的要求,也是自我保护的体现。只有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够加强思想认识,远离犯罪道路。村民通过普法学习,能够在权利遭受损害时选择有利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以法制化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管理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2、多部门联合开展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检察机关联合其他单位定期开展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讲座,组织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观看警示教育图片展和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惩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联合其他机关,组织涉农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专题讲座,深度剖析涉农职务犯罪人员在为政期间的心理变化,把握涉农职务犯罪的心理演变,以期对在职的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3、建立乡村评比奖惩机制。建立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奖惩评定机制,对乡镇各村进行定期考评,对发展迅速、成绩评定靠前村庄的包村干部和村委干部进行重金奖励和荣誉褒奖。级级推报,使真正为老百姓做事的人有位置,有荣誉。打造谁干,谁行;谁真干,谁真行的奖惩机制。

4、扩大惠农政策宣传,使群众利益无死角。各级政府和村委都要将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到位,使村民知悉其所能够享受到的惠农政策,并将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等事项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样既可以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增进村内干群关系和谐稳定,又能加强群众监督,有力地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5、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农村建立四规三班两审一公开的监督体制,即:规范四种财务形式,党委、政府、群众三班人马,定期和离任审查,村务公开四个方面。努力完善村账站管,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现金、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把好开支关,并实行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质询和监督;加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对乡镇村两级干部及涉农部门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加强政务和村务公开,制定或完善各项制度,构筑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职务犯罪一旦发生,既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干部各负其责,令行禁止。要切实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妨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和打击的力度。对查出问题的干部,查出一个就要处理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突出办案重点和办案特色,重点查办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涉农资金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从源头上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综上所述,在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冲在最前沿的排头兵,检察机关会担负起法律的职责和人民的重托,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并总结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原因,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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