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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户口考》的史学贡献*

2012-08-15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奴婢人口统计户口

李 闻

(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文献通考》(简称《通考》)是马端临倾其一生之力而完成的典制体史书。《通考》中的《户口考》两卷,约占全书的0.6%左右,篇幅虽小,但其中包含了自先秦到宋王朝近两千年封建社会经济领域中重要的史料,系统、全面地辑录了历史上的人口统计、人口税的演进以及口赋之间的关系。这两卷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系统的历史人口统计之集大成之作,为后人探讨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系统地整理历史上的人口统计

古代赋役征调以及政区划分与人口统计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我国的人口统计工作源远流长,并且积累了大量史料。这些史料多保存于《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以及历朝断代史、会要、会典、会计录等书中,但内容分散,即无系统整理,也无归纳分析。“中国古代系统的历史人口统计,皇甫谧《帝王世纪》开其端,《通典》、《通志》承其绪,《通考》集大成。”[1](P36)《通考》虽然继承了《通典》、《通志》中的人口统计,但其所本有所不同,独具自己的特点。具体来讲,《通考》中的《户口考》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坚持会通的原则,将历代可见的人口数字,归纳分析展示出来。《户口考》中关于我国最早的全国性人口统计数,可以追溯到夏代,“夏禹平水土为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2](P263)西周时“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2](P263)对此,马端临考订认为“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2](P281)对于没有现成的全国性户口统计数可凭的,马端临则引用他书的推算记载,并加以说明。如战国、汉初的人口统计,则采用《通典》归纳分析所得的结果,并加按语说明:“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后,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2](P266)如后魏全盛之时的人口统计数,马端临根据史料“比夫晋太康倍而有余矣”归纳估计其数,“太康平吴后,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余,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2](P275)对于无法考察其人口统计的,则加以说明,并阐述其原因,如南朝齐、梁,马端临指出:“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后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致覆灭,墳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2](P274)如北魏尔朱之乱时,马端临指出:“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2](P275)。朝代短促或是书籍毁于战火,后人无从考证其详细的人口统计,对此,马端临在《通考》中都列举出来,这样既贯通了马端临坚持的会通思想,同时又能说明户口不详的原因。《通考》尽量涉及到每个朝代的人口,对于没有现成可凭数据的选取其推算结果,而无从考证的则予以记录并说明原因,足以看出马端临始终坚持会通的原则。

第二,通过比较不同的史料,对历史上的人口统计提出质疑。对于文献中记载的人口统计数据,马端临并不盲从历史上的统计数,将其简单地罗列,而是通过比较不同史料提出质疑。如《户口考》在叙东汉最盛户口数时,加按语“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后汉书·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于《后汉书》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2](P271)。马端临通过比较《后汉书》中所载的人口统计与《通典》所记录的提出质疑。如在叙宋太祖建隆九年的天下主客户数后,加按语“此系《会要》所载。本年主客户数如前行所载,开宝八年平江南以前户数,出《通鉴长编》,通算只计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三百九十八,与《会要》不合,当考。”[2](P295)亦是马端临通过比较《会要》与《通鉴长编》提出应当质疑的。可见马端临审慎的态度

第三,增补史料。为了更好地研究人口问题,马端临还在《户口考》中增补了大量的史料。人口规模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我国历史上人口统计的高峰点往往是与那个时代经济发展高峰相伴随,但同时也是那个时代即将发生大转折、大动乱的前夜。因此,史学家在统计人口数字时极为重视各朝代人口统计的极盛之数,如《通志》就是基本以记录各朝人口最盛的时代为主。而马端临在统计人口极盛之数外,又在《户口考》中增补了许多各朝的具体人口数字,反映人口变动的基本趋势。如增补东汉时期各个皇帝驾崩时所记录的户口数以了解人口变化的趋势,并加按语说明其来源:“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于后,以见滋减之差”[2](P271)。又如记录三国时期魏、蜀、吴的人口数时,增补刘昭补注《后汉郡国志》的注。通过马端临增补的史料,我们对这个时期人口变动的趋势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第四,宋代人口研究更系统更详细。马端临虽然从三代写到南宋,但其论述的重点在宋代,《户口考》中宋代部分大约占了一卷,这在只有两卷内容的《户口考》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宋代的统计思想在唐代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在土地和户籍管理方面,推行了鱼鳞册、丁产薄和方田均税法、经界法等统计分析方法,因此封建国家对人口的统计更加周密,资料也更加丰富。在《户口考二》开卷就记录了宋太祖建隆元年户口数,乾德元年平荆南、湖南所得户口数,乾德三年平蜀所得户口数,开宝四年平广南户口数,开宝八年平江南所得户口数以及开宝九年天下户口数,将北宋在国家统一进程中所增加的户口数详细地列出来。如在记录宋代的人口统计数字时,不仅有宋代各个皇帝不同时期的统计数字,而且有些年份还记录了一些地方数字以资比较。如摘录《国朝会要》所载元丰六年的户口数的同时,又录有元丰三年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所进《中书备对》中所载的天下四京十八路户口主客数。又如在记录南宋极盛人口时,在叙全国主客户总数之后,又加入了各路主客户数。由此可见,《通考》提供的人口统计更加精准。

二、论述了人口税的演进

人口税的起源,要晚于力役、田赋。马端临认为人口税的征收始于汉高祖,他在阐述算赋后加按语:“户口之赋始于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2](P266)按照马端临的观点,汉代以前统治者只是以人口为依据征发徭役,而汉代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人口税的征收,并被后世统治者沿袭下来。对于马端临的这种观点,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3](P55),比较倾向于战国时期就已经实行按丁、户征赋,但是马端临着力于探寻人口税起源的做法值得称赞。

马端临认为汉代的人口税大致有“算赋”、“口赋”、“更赋”、“户赋”四种。他着重阐述了“算赋”、“口赋”,并指出两者之不同是“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2](P268)。算赋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2](P266)另外,算赋的征收对象还包括未及时出嫁的女子,“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2](P267)人出一算,一算 120 钱,用于军需,是常制;而规定未及时出嫁的女子出五算,则是对晚婚、不婚者的惩罚。口赋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昭帝元凤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2](P268)这说明口赋征收的对象是七岁—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纳的二十钱则供给帝王用度,武帝加三钱补充军费之用。户赋顾名思义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人口税。对于户赋,马端临列举了两条内涵不同的史料进行表述,即惠帝即位时颁布诏令中所指“率户而赋”的军赋、《货殖列传》所说的秦汉封君的“岁率民二百户”的租税收入,并在之后加按语提出质疑,认为《货殖列传》所说颇有不妥之处:“《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与?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2](P269)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因此他仅用小注的形式引用最有影响力的如淳“更三品”说做解释。据黄今言先生研究,秦汉政权“按丁、口征税的法定常制赋目,包括算赋、口钱和更赋”[4](P196),而户赋应当考订。可见,马端临较为准确地论述汉代的人口税。此外,他还认为汉代的人口税虽然已成常制,但相对后代而言比较轻,“汉始有口赋,然颇轻于后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2](P268)。他选录了大量汉代减免赋税的史料,如减免算赋,“元丰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2](P268),“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2](P268);如减免口赋,“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2](P268)

汉代以后人口税的变更始于汉魏之际,此后虽有不断变化,但就大的变革而言,是由户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由汉代的口赋、算赋、更赋等多种税种划归为一,统一按户征收。马端临认为汉魏之际“户绢二疋、绵二斤”[2](P272)是晋户调制的发端。他将建安九年曹操定邺后颁布的法令——“户绢二疋、绵二斤”与晋武帝平吴之后所制定的户调令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2](P272)并列编写,直接反映二者的关系。这两条诏令在征收内容上、征收原则上相同,可见马端临准确把握了晋户调制的内涵。

东晋南北朝以迄隋唐,户调或丁调又有不断调整,或变更征收内容、税额,或变更“丁”的年龄范围,实际上都未超出户调制的范围。东晋南北朝时期朝代更替频繁,战乱不断,各个朝代征收内容不一,十分混乱,且缺乏考证。马端临评价说:“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所以晋孝武帝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时,乃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2](P273)从马端临的评论中,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因国家更替、战乱所导致的赋税混乱现象。另外,户调制虽然是按户征收,但仍计丁中情况。马端临认为,“丁”的年龄范围越窄越有利于人口增值和人口统计。他引用孝武帝时王弘言论加以说明“旧制,人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2](P274)。同时,在《户口考》中收录许多关于“丁”的年龄范围的诏令,从如北齐武成河清三年令、隋文帝所颁布的新令、开皇三年令、隋炀帝所颁布的诏令、代宗广德二年诏等。从这些诏令所显示的年龄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全丁”由以十七岁左右为限逐渐变革到以二十五为限,“老”由以六十六左右为限逐渐到以五十五为限。中国人口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政府对人口的控制逐渐放松,人口税、劳役所占比重逐渐缩小,这一变化在“丁”上就表现为“半丁”(或“中”)、“全丁”(或“丁”)的年龄越来越大,而“老”的年龄越来越小。从表面上看人口税和劳役的范围缩小,但实际上有利于人口增加和人口统计。可见,马端临准确地把握了人口税变化的细节。

但是到了唐朝中后期,均田制破坏导致租庸调制瓦解,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危机加深,唐德宗接受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以资产为准”,“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5](P3421)。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以“人丁为本”的征收原则,“唯有以资产为宗”,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人口税的比重。在唐两税法之后,马端临着重论述了宋朝的“身丁钱”,“初,湖、广、闽、浙因伪国旧制,岁敛丁身钱米,所谓丁口之赋。大中祥符间,诏除丁钱,而米输入故……时广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使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2](P296-297),对此,他考订认为“广南丁钱,史所载大中祥符间尽蠲之,独丁米未除。今观谊之言,则尚有丁钱”[2](P298)。此外,他还引用了《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详细论述宋朝丁钱本末。宋沿袭唐制,“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6](P6787),并承袭五代弊法,征身丁钱于江南诸路,但是逐渐减少身丁钱所输税额,直至所输无几。可见,马端临详细地考订了宋朝丁钱本末。以上大致就是马端临所论述宋代以前(含宋代)人口税的演进过程。

三、揭示了赋税沉重与人口统计的关系

马端临在整理人口统计资料和论述人口税的演进之后,进一步揭示了赋税沉重是造成人口统计不实的关键因素。他认为在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时,统治者就十分重视人口的统计清查,因此在《户口考》列举了周时“掌管人口”的各级官吏小司徒、乡大夫、遂大夫、司民、司寇等的主要职责。中国古代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生产力低下,人口多寡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尤其是人口结构中具有劳动能力和战斗力的人口规模,对于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至关重要,因此历朝政府都重视人口统计。但中国古代人口统计多有不实与历朝政府重视人口统计相矛盾。他认为造成这一矛盾的关键因素是赋税沉重。在论述“两税法是救世之策”时,他就指出:“隋唐土地不殊两汉,而户口极盛之时,才及其三之二,何也?盖两汉时,户赋轻,故当时郡国所上户口版籍,其数必实;自魏晋以来,户口之赋顿重,则版籍容有隐漏不实,固其势也。南北分裂之时,版籍尤为不明”[2](P66-67),这段话揭示了户口的升降同赋役与政局的密切关系。另外,他在叙述唐乾元三年的户口数时又提及此论,他说:“愚尝论汉以后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2](P282)为此,他提出:“庸、调之征愈增,则户口之数愈减,乃魏晋以来之通病,不特唐为然也。”[2](P67)通过大量的人口数据比较得出此论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此外,马端临在分析人口大量隐漏不实之时,提出了运用统计的方法——平均每户人口数来调查人口隐漏的情况。他引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话来论证,“西汉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四十八口有奇,东汉户口率以十户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农夫。唐人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五十八口有奇,可準周之中次。自本朝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于两口,则无是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然今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中户口,率以十户为三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于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顾漏口少尔。”[2](P309-310)在北宋造成平均每户人口减少,除了大量人口隐漏外,还有其他原因,但是通过分析平均每户人口数来调查是否存在隐漏的情况则是值得称道的。

赋役沉重造成大量隐漏,既有逃户、浮客,又有奴婢。这些隐漏之户成为国家与贵族、地主、豪强争夺的对象。在国家与贵族、地主、豪强争夺人口的问题上,马端临认为只有国家掌握的编户多才能财力充裕、国家富强。他引用《通典》论:“隋受周禅……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颖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由此”[2](P276),盛赞隋朝的输籍之法在解决人口隐漏问题上的作用。此外,他还引用了苏轼的言论“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2](P276),称赞输籍之法在隋富强的影响。他认为国家为保证编户应当利用手中的权利,一方面减免赋税、建立有效的赋役制度,争取逃户、浮客,一方面颁布禁止买卖奴婢和解放奴婢免为庶民的法令。他选取大量关于国家减免逃户、浮客赋役的敕。如乾元三年关于逃户的敕:“逃亡户,不得辄征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2](P281)。如代宗二年关于浮客的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2](P282)。马端临对奴婢寄也予了深刻的同情,谴责地主将编户转变为奴婢的行为,认为“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饥寒至于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2](P313)他在叙述历代人口与赋役之后,以奴婢、占役附焉,记述了从三代至南宋关于奴婢的制度,其中大部分内容是禁止买卖奴婢和释放奴婢为庶民的法令。如汉高祖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2](P312)。如唐高宗显庆二年:“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2](P316)一般说来,历代开国初期,国家权力比较集中,掌握的编户比较多;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贵族、地主、豪强的势力不断膨胀,向政府不断争夺人口,所以各个朝代都有释放奴婢为良的诏令。马端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1]王守嫁,缪振鹏﹒略论“三通”中的历史人口统计[J]﹒人口研究,1982,(4)﹒

[2]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陈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的演进[J]﹒江汉论坛,2007,(2)﹒

[4]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

[5]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七,神宗熙宁九年九月辛巳)[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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