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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群体行为的社会学思考

2012-08-15宫敏燕

关键词:群体行为转型期利益

宫敏燕

(咸阳师范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大变革、大转型时期。所谓“社会转型期”,是指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和过渡的时期。“社会转型”所表现出的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结构的转换,而且表现为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整体性重大变革。在社会转型期,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生碰撞和摩擦,导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群体行为就是这些矛盾不断激化的典型表现。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群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通常被称为集群行为。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中提出,集群行为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1]群体行为往往难以预测,而且往往会导致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失范与混乱,因此它也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群体行为产生的必然性

社会转型期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结构变动加剧,社会价值观与社会行为方式会随之发生变化,产生许多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群体行为的出现便是转型期的必然产物。

(一)社会变迁催生了社会风险的增多

从中国当前社会总体变迁的形势看,整体平稳的同时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风险。特别是处于转型的过渡时期,这种社会风险愈加频发。从来源的角度看,社会风险主要有三类: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人为的风险;人与自然的综合因素引发的风险。处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这种风险更多源于人为的风险,这是人类在自身进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失范而导致的。它具有突发性、难以感知性、破坏性等特点,它无处不在,涉及的领域较多。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由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比如,2011年12月10日发生在广东汕尾陆丰的群体事件以及前几年发生的湖南“吉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浙江“乐青事件”等等都比较典型。

(二)相对剥夺感增强

“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最早由美国学者斯托弗(S.A.Stouffer)提出,其后经R.K.默顿(R.K.Merton)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它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社会转型期,体制的改革一方面使人丧失了传统社会条件下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人们期望得到的改革收益却没有实现或者很少实现。正是这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加剧了人们的“忿忿不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调控下的贫富分化不大,而改革开放以后,无论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社会领域,社会底层似乎都成为各强势阶层盘剥的对象。随着这种差距的扩大,社会底层就会觉得自己“被剥夺”得越多、越厉害,无形之中挫折感和敌意就会上升,而群体行为又常常是发泄这种挫折感和敌意的最有效的途径。

(三)社会失范导致人们行为的无所适从

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是社会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这种社会转型不是社会性质的转变,而是社会秩序的转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失范凸显。最为明显的是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未被普遍接受或尚未形成,旧的道德观念又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形成社会规范权威失落、社会规范空缺或规范冲突这样一种社会状态,这就是社会学上的“规范真空”。[3]“规范真空”对原有的社会秩序起着扰乱和破坏作用,它是社会控制手段弱化的表现之一。“假如一旦社会控制力量被削弱,社会就容易比较迅速地陷入无秩序状态,各种非法的政治参与结构就会应运而生,活跃一时”。[4]

二、社会转型期群体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群体行为作为一种众多人的一致行动,它的前提是要有许多人,为一个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而聚集在一起,并发生直接的接触。正因为接触的紧密性,能够产生激烈的互动,容易造成思想和情感的一致且不易接受其他刺激,不去考虑有关的事情,所以群体行为的发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一)暗示和模仿

大量的有关研究表明,社会互动是人的社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暗示和模仿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最普通的一种互动方式。暗示就是采用含蓄的方式,将一种意见、态度或生活式样通过语言及其他象征符号传达给他人并能引起他人反应的行为。一大群人聚集在一起,他们的感情和思想都全部集中在共同关心的话题上,一种自觉的个性消失了,一种集体心理由此形成。这时,意外事件一旦发生,高度刺激就打断了人们的正常秩序,于是情绪相互感染,产生冲动和狂热。在这种高度情感的支配下,相互间的暗示冲淡了人们的理智,而不假思索的模仿则使人们失去批判的能力,从而发生共同的行为把激动的情绪发泄出来,完全不考虑行为的后果。比如在2011年9月15日晚7时30分许,浙江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500余名群众聚集在浙江晶科能源公司门前,就环境污染问题讨要说法。后部分人员冲入浙江晶科能源公司,将停放在公司内的8辆汽车掀翻,造成部分办公用品及财物受损。再比如2008年6月17—20日湖北石首的人命案,几万民众打退上千武警的恶性事件同样也是暗示与模仿理论的最好佐证。

(二)趋群性是人类的本性

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趋向于合群。社会生产方式越发达,生活方式越先进,各类人员的趋群意识和结群倾向就越强烈。面对社会的巨大变革和发展,社会聚群现象普遍存在的、经常发生的,发生的原因、情况和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这种随意性、自发的、无拘无束的聚群现象无所不在。它的启动原因之一是出于人们最基本的交换信息需要。这一需要最原始的生物学价值是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确定性,从而及时调整自身的行为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聚群者希冀在集合中寻找到共鸣点,并力图补充缺陷,达到志趣相投、知能互补。[5]群体行为的出现充分说明当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话语权较小时,他们倾向于合作、结群,希望通过“集体的声音”引起当权者对其利益的关注的倾向就愈加明显。

(三)社会不平等的存在

社会不平等是引起人民不满、愤怒和反抗的根本的经常存在的因素。社会不平等一旦公开化和表面化,就会导致群体行为的不断发生。近年来,农民群体行为的屡屡发生就是极好的佐证。目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可选择表达方式单一、且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群体行为者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常常遭遇无回应的情况,人们的不满情绪得不到宣泄排放,面临“有话无处说、有苦无处诉”的困境,于是“借机发泄”、“迂回发泄”成了农民们没有高效、安全发泄突破口的自然替代。

(四)匿名性降低了人的社会约束力

近年来,人们的自主意识和个体利益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他们在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的方式上,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在进行利益表达时,有些人抱着纯粹的“匿名心理”,认为在群体行为中个体身份被集体掩盖,个体不必承担行为的后果。在群体中个体摆脱了自己卑微的想法,感觉到了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平日里被遏制,然而群体行为使得平日遏制的欲望得以大量宣泄,由此产生责任分散的心理。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驱使下借机参与,要求“讨回公道”,甚至一些人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问题却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然而“闹革命”式的激情虽然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但是它往往不能持久。勒庞指出:“群体根本不会作任何预先策划,他们可以先后被最矛盾的情态所激发,但是他们又总是受当前刺激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像被风暴卷起的树叶,向着每个方向飞舞,然后又落在地上。”[6]

三、解决社会转型期集群行为的有效路径

(一)疏通利益表达渠道,遏制腐败滋生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集体上访者的利益表达,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政策可能变形,执行可能乏力,机制可能扭曲,机构形同虚置,腐败依旧盛行,“具体表现为下层市民的利益诉求无从上达,政府官员对市民不承担利益责任,以及执政党政治决策与下层利益诉求分离,国家对各阶层的利益配置严重失衡等这样一些情况”。[7]结果带来的是强势群体更强,弱势群体更弱。群体行为者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其利益诉求渠道受阻甚至表达无望的时候,抗议或暴力冲突等非常态的群体行为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转型期的社会已经屡见不鲜。比如发生在2008年6月17—20日湖北石首的人命案,就是由于当地的党政机关反应迟钝,处措失当,并且滥用警力,致使事件火上浇油,最终酿成几万民众打退上千武警的恶性事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政治制度的设置造成了官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地方百姓的利益负责。这样,“在制度框架内,农民没有直接制约地方权力的机制,因此他们将希望寄托于上层政府机构的重视和解决”。[8]但社会转型期也是衍生腐败的温床,一部分官员“习惯于为了自己小机构的局部利益,甚至只为了官员个人利益,而去集权、揽权和弄权——这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官员本能”。[9]所以,解决转型期的群体行为,关键在于疏通其利益表达渠道,遏制腐败的滋生,而湖北“石首事件”的解决方式给我们提供了解决群体行为的一个反面教材。

(二)转变执政理念,调整利益格局失衡

社会转型期必然带来社会各阶层和个人经济利益的变动。在此过程中,一部分人受益和一部分人受损,部分地区受益和部分地区受损以及不同行业受损或受益已成为社会经济转型期的主要特征。然而,社会公平则是调节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它意味着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而合理的分配。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因为体制变迁带来分配不公、期望受挫、政治参与无望而成为社会“边缘群体”之后,极有可能被一些有权力背景的人所利用,并相互联结,对国家上层建筑构成一种威胁。比如2008年11月17日上午9时左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反映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但由于政府解决问题的不力,18日零时左右,部分上访人员冲击市委机关,砸坏部分车辆和办公设施,而最多聚集的人员达到约2000多人。罗尔斯说,公正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事实上,利益分配不公,农民的话语权较小,才会转而通过过激行为来发泄不满。20世纪90年代以来,群体行为已经成为人们表达不满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两极分化的加剧,中国正在形成庞大的贫困层,与此同时中国的权力财富阶层与下层社会的结构性断裂正渐渐形成”。[10]所以,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中维持适当的平衡也是政府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保证。

(三)加快法制建设,提高公民意识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社会分层日趋明显,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和寻求自我发展空间的要求日益强烈,由此带来的社会失范、失控、失序和失衡现象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社会表达机制尚不健全,利益格局失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世俗化观念等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引发了社会的不满情绪。尽管我们配套政策制定了不少,相关制度也出台了很多,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仍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从而加深了社会的安全隐患。而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只是某种程度上遏制一些利益不被表达的社会现象,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体行为的发生问题。从国家角度来讲,构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畅通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培养良好公民权利义务与责任意识,是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之必需。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一个国家的国民具备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从而使社会生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井然有序。而公民意识的缺失,公民社会就成为私人利益的卑微集合体,国家成为依赖私人利益结成的空洞的法人团体。而当扭曲的公共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的时候,各种极端行为的发生,比如闹事、群殴、造反等似乎就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加快制度建设,提高公民意识,是减少群体行为发生的有效路径之一。

(四)树立正确观念,加强群体行为者的道德教育

在“矛盾凸显期”的当下,既然不大可能完全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找到妥善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办法,而对群体行为者的道德教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他们的道德状况如何,道德层次如何都会直接影响到目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质量。然而目前,由于社会变革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纠纷比比皆是,而当这些经济纠纷的解决更多依靠非理性的途径时,群体行为的发生就成为一种必然。之所以群体行为屡次发生,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其道德素质存在问题。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的力量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对于人的行为选择,对于人的社会实践导向具有深层次的影响。因此,加强他们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道德观,是非观,使其在面对经济纠纷时能做出适当的道德评判和行为选择,这对于减少群体行为的发生,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的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群体行为的屡次发生,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应该是一个警钟。只有未雨绸缪,遏制腐败的滋生,权衡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格局,提高公民意识,加强群体行为者的道德教育,才能正确应对社会转型期的群体行为。

[1] Park,R.E.,Burgess,E.w.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olo⁃g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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