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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感与罗尔斯的秩序社会

2012-08-15张永芝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正义感罗尔斯正义

张永芝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建设组织良好、公平公正的社会是罗尔斯努力解决的方向。罗尔斯在《正义论》论证的原初状态下的两个正义原则,倘若人人遵守,便可以建设组织良好的社会。进一步,在秩序良好的社会形成后,人们还会获得一种正义感,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可见,正义感也是罗尔斯对秩序社会的一个理解维度。“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他的正义观念就可能稳定,就是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1]。因此,在罗尔斯看来,组织良好的社会和人们内心的正义感不可分隔。当制度公正时,社会始终能保证一种良好的秩序时,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才会感觉到有维护正义的感觉,从而也才能保证社会的秩序良好。

一、正义感的形成

正义感严格来说属于个人行为,是个人的内心自省和道德情操,在罗尔斯这里则被规定为“自然义务”,这类义务并非起源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但是却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他认为这种个人行为的最终理想是成为社会的普遍感觉,从而支撑社会的良好发展。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义不仅是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调节作用,也在于正义对生活于这个制度下人的影响和支配,这就是社会中人们正义感的形成问题。

(一)正义感的历史形成。正义感的获得并不是人生而具有的,而是在社会中后天习得的,是一个历史的形成过程。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是人逐渐获得道德观念的过程。这种道德情感必须在人的心智成熟阶段和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时才能充分理解。罗尔斯认为:“道德学习不是一个获得新动机的过程,因为一旦我们的理智和情感能力获得了必要的发展,这些动机就会自动产生”[2]。在罗尔斯看来,人们的正义感的获得就是一个过程性和学习习得性的存在,他把道德发展阶段分为三个阶段:权威的道德即儿童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人们获得的正义感的程度和感觉是一个逐渐递进的过程。在儿童道德阶段,儿童处在父母的权威道德下,所以他们所获得的道德取向主要是受父母的影响或者是命令;随着交往扩大和逐渐迈入社会,共同体的准则就成了权威或标准,他们有了各种各样的身份和位置,接受的道德情感的内容也逐渐丰富起来,对他人的行为或共同体准则就有了道德判断标准,在好坏的辨别中和各种义务与责任中形成了正义感;道德是建立在人们对共同体个人或社团、共同体的依恋情感上的,“他倾向于遵循那些在他的各种地位中都适合于他且仅由于社会的赞许与非难才得到人们坚持的道德标准”[3]。这些原则被变为制度、立法等方式实践,而且这些观点维护了价值,使人们获得了利益。作为制度的受益者,就会产生相应的正义感。

正义感的获得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以一个人的正义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罗尔斯所描述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影响因素来看,人们内心的正义感是受他者和共同体的行为影响的。因此,正义感的获得是社会中的一个历史形成过程。

(二)正义感的文化形成。这主要表现在道德榜样的德性力量感召上和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准则传播上。

首先,道德榜样的德性感召。这也充分体现了罗尔斯对正义感的心理学解释,“但是我们也可以承认那些在各个方面受尊敬的、在更高水准上表现着相应于他们的地位的理想的人们。这些个人表现了技艺和能力、个性和气质的德性,这些德性激发我们的想象,唤起我们也应当成为他们那样的人、也应当能够做同样事实的欲望”[4]。事实上在社会中会出现很多具有正义感的典型和榜样,他们身上的正义感的光环力量内化为我们的内心感觉和道德情操,而政府为了建设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也会通过大众传媒加强榜样的深入人心,这是社会的外在强化,“人们会逐渐承认那些正义原则调节着社会基本结构并构成一些重要的理想的内容”[5]。通过人们的内心自觉和社会的外在强化,人们就会承认某种正义情感的存在并实现这种正义感的行为,最终达到意念和目的的统一。在正义感观念的巩固中,最终成为深厚的文化力量,影响着个人和社会共同体的正义发展。

其次,社会共同体的道德传播。“在推断这种原则的道德可能产生的方式时,我们应当指出社团的道德会十分自然的导致一种对正义标准的知识”。[6]在这里罗尔斯实际上是强调了共同体的道德规则对人们的道德情感的吸引力,他所讲的原则道德就会通过家庭等社团组织发挥指令性的作用。

(三)正义感的道德自律。“一种道德观是原则、理想、准则的一个极其复杂的结构,而且涉及思想、行为和情感的所有因素。”[7]人的理性、行为的结果和情感倾向影响正义感的形成。罗尔斯认为按照康德式的解释,人们在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时,就会有人的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存在物的本性存在,“由于这样做是出于人们的善,所以正义感甚至是更直接的指向人们的幸福”[8]。由于对于不公正的行为感觉愤怒,对于自己做了不公正的事情感觉内疚,人们希望内心有稳定和有序的调节性倾向如正义感,以追求一种幸福感,把正义感看作自己的自然义务,这也是从人性出发正义感的获得,由此人们就能获得友谊、情感和相互信任。

二、秩序社会的道德支撑:正义感的普遍获得

正义感离不开社会这个共同体场域,个人按照正义原则形式的欲望是在社会中形成,离不开社会的道德支撑和文化积淀。正义感的社会多数认同对于秩序社的形成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从社会共同体来看,正义感的普遍认同对于建成组织良好的秩序社会有很大的促成效果。制度学派的布罗姆利说:“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与生存”[9]。如果社会中多数都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自觉的维护和遵循正义原则,自觉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秩序良好的社会就会增加一种现实可能性。罗尔斯认为应努力增强一个社会联合时所产生的人们的相互承认和对正义原则的认知,这必将扩大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正义感的认同会加强大家对社会的肯定,对正义感的肯定是一个极大的社会财富,它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自信的基础。人们自觉的实现正义感的优良品质,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很重要。共同体的成员都有一种基于友谊纽带的共同的正义感,在面临利益分配问题时,较大利益者从正义感角度应该补偿较少受益者,共同体的稳定就在于这种正义感的形成。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可以对抗公民的不服从。罗尔斯曾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公民一般都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那么社会多数的正义感认同就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尤其是在对于公民的非暴力反抗时,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就可以对抗少数公民的不服从。因为在正义的背景下,公民的不服从也无法抗拒良心的拒绝,就会服从正义的安排。社会多数的正义感“不仅是有序社会的情感的支柱,也是集体生活得以可能的心理基础,它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旋律和情感导向,也是惩治邪恶的强大精神武器”[10]。

(二)从社会成员个体来看,正义感的个人“自然义务”是对制度的道德支持。在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要想实现人的平等自由和利益均衡,正义感的普遍获得是秩序社会形成的一个道德支持,罗尔斯把正义感称为人的“自然义务”的理想状态,那么在这种前提下,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的保障,而“如果人们仅仅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一条心理学的法则,他们就不可能具有一种有效的(按照功利原则规定的)正义感”。[11]人们无法正确理解人的这种义务时,就不能感到幸福,也就不会对社会产生依恋情感和道德支持。

“保持正义感以一种正常的简单的方式维护着公正制度以及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并引导着我们去迎接新的和更广泛的社会联系”[12]。为了达到自我统一的“道德人格”有两种能力:获得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人们那怕是在较低程度上形式正义原则的欲望,而这种正义感产生出为建立公正制度,改革现存制度而工作的愿望,这种倾向扩大到更大的背景中,就是对制度公正最好的支持,由道德到实践。罗尔斯也指出正义感就是人们对每一个具体个人和共同体及其制度的依恋情感,社会是由制度体系维系的共同体,对制度的依恋就是对制度的支持,希望生存于其中的制度是一个公正的制度,并为了这个制度而付出。“人类的本性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在公正的制度下生活和受益时获得一种公正行动的欲望”[13]。

三、正义感的普遍获得何以可能

正义感虽然是人的内心的道德情感,属于人的“自然义务”,但正义感的普遍形成却是离不开社会共同体的大场域的,那么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如何形成即何以可能的问题的讨论就对秩序良好的社会建成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一)承认正义感。这种“承认”方式是社会大多数首先要承认正义情感对社会调节的微妙作用。罗尔斯认为在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14]可见这种承认也要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倾向,成为制度的共同的心理因素,并能扩展到每个人,都去接受有效的正义原则。承认是人内心的认同,对于正义感的普遍获得和正义原则的现实效用的一种肯定。承认正义感的前提是在保证正义感对社会调节的已有成效上,只有这样才能为普遍认同建立秩序保障。所以对于社会共同体来说,必须确保人们正义感的欲望和行为能够得到肯定。社会中还有很多权威力量可以使得人们去承认正义感,罗尔斯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指出“正义感归根结底是一种接受并希望遵循道德观点、至少是为正义原则规定的道德观点的确定倾向”[15],在这里罗尔斯强调了人们对正义原则的承认与肯定倾向,有了这种倾向才会指引着人们去做正义的事,对抗或指责不正义的行为,也才能形成社会的秩序。承认正义感对社会制度的有效性是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努力的,这是一种追求组织良好社会的共同理想,对社会、个人都有益,值得人们去实践的一种途径。

(二)正义感认同即“重叠共识”。“个体对于同一个事物和行为的意义,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他们价值观的差别”[16]。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肯定会存在差异,在正义观内容丰富的基础上发展的正义感也是各有分别,罗尔斯在说明原初状态时指出:“如果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状态中选出某种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或者说可以证明他是正义的。”所以正义观有优劣,正义感也有较低和较高之分,如何形成正义感的认同是合理选择的结果。既然有选择就希望达成共识,建立起社会所选择的能够促进秩序良好的社会,能够得到普遍认同的,绝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同的“重叠共识”。对于正义感产生的正义行为形成一种明确的标准,统一就会造成一致,就会产生秩序。正义感是由正义观念中直接获得,观念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由此培育的正义感和鼓励的目标必须能够战胜非正义的倾向,这是正义感认同所提倡的正义感。

(三)社会公正保障或制度正义保障。组织良好的秩序社会中的正义感如何获得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有社会公正制度的保障,虽然这在罗尔斯这里有循环论证,不过人们的正义感的有效获得确实离不开社会对正义的肯定。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只有在正义的国家里,才可以找到正义的人,在不公正的国家里,正义的认识十分稀少,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罗尔斯认识到,制度的正义原则也并非可以简单地推演至个人的正义感,社会应当合乎个人道德规律地培养个人的正义感。在罗尔斯这里制度正义与正义感的形成是循环使用的,不过也正论证了正义的社会与正义感的相互建成。只有在一个制度正义的社会人们正义感才能良好的形成。也只有保障制度公正,才能保持公民的道德情感寄托,依赖于此,正义感对社会共同体的调节作用才能发挥。

如果说正义是秩序社会的重要支撑,那么正义感的普遍获得就是社会的有效的心理依托,在正义的实践中人们的正义感的获得本身也是社会中价值观认同的一种方式,对于社会的公共秩序的建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正义感的形成是历史的过程,是文化积淀的结果,是德行力量感召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认同,而正义感的普遍获得对于社会共同体和社会成员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通过人们内心的“承认”,“重叠共识”以及社会正义的保障可以实现正义感的普遍获得,从而建立一种道德价值观上的认同,认同就是一种组织良好的秩序,这种共同价值秩序的获得的一种方式,对秩序社会来说是一种起推动作用的道德支撑。

[1][2][3][4][5][6][7][8][11][12][13][14][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56,463,475,474,474,475,463,479,457,514,458,5,493.

[9][美]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M].上海:三联书店,1996.

[10]李建华.道德情感论——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一种视角[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16]陈章龙.论主导价值观[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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