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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学科的探讨①

2012-08-15童宪明

当代体育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学学科法律

童宪明

(苏州高等幼儿师范 江苏苏州 215008)

体育法学学科的探讨①

童宪明

(苏州高等幼儿师范 江苏苏州 215008)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分析比较法,阐明了体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分析了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主要特征和理论基础,比较了体育法学与相近学科之间的关系,为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提供参考。

体育法学 学科 探讨

1 问题的提出

体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我国更为年轻,很不成熟,尚有很多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澄清,这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体育事业逢勃发展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为了解决这些理论问题,及早建立一个完善的体育法学学科科学体系,作者进行了探讨。

2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通过大量文献资料的查阅,取得相应的资料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

3 体育法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

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范、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体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体育法学是体育学和法学结合而形成的交叉学科,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具体地说,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3.1 本质层面

这一层面着重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与表现形式及体育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规律。体育法律由于其调整范围的特定性而形成自身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规律的特定性。不同的国家,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异,体育立法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作为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的体育立法又有着若干共同或相通之处,不同历史时期的体育立法又有着若干前后衔接、向前发展的连接点。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分析体育法律现象,揭示体育法律本质,把握体育法律的发展和运用规律,推动中国二十一世纪体育法学的建设,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是体育法学本质研究的任务。

3.2 实践层面

这一层面着重研究体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体育法律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体育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专门活动。体育法制的适用和遵守即体育法律的实施,是指体育法律规范在体育活动过程中的贯彻和实现。体育法律关系是体育关系主体之间,依照体育法律所形成的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体育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而体育权利和义务则构成了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述的这些内容侧重于实践,但又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这是体育法学实践研究的任务。

4 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

从广义上来看,体育法学开始阶段的研究,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没有超出行政法学的范畴,属于行政法学的一个分论。从世界范围来看,体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是从上世纪末才起步的。这是因为现代体育在上世纪末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代社会已经使体育具有了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体育关系日趋普遍而复杂,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向综合性、专业性方向发展,国家已将体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事务来对待。

5 体育法学的特征解析

法学的发展发展源远流长,至今已发展成为一门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独立的学科体系。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新的法学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不断出现。体育法学是在现代体育的广泛开展、体育立法的兴起和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育法学具有以下特征。

5.1 发展的时代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现代体育广泛深入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体育法学孕育而成。它是时代的产物,故而具有时代的特征——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进步的特征。体育法学产生于上世纪后期,时间并不长,但这一期间恰好是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生巨大进步的时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这是时代赋予体育法学的特征。

5.2 学科的跨越性

体育法学具有法学和体育学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特征,它跨越了法学和体育学两个学科,表现出跨越性。体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枝学科,因为它是以体育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体育法是调整体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体育学则是研究体育现象、揭示体育规律的科学。显然,体育法学和体育学,具有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体育过程这一共同的基本对象的相互交叉、融合的跨越性。

5.3 知识的综合性

体育法学具有法学、体育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渗透、相互融通的特征。体育法学研究对象内容的多样性、实用性、操作性,决定了它必须具备法学、体育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的综合性。

6 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论述

体育法学不仅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而且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它的主干理论基础有以下几个方面。

6.1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观点体系,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最完整的理论形态,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许多社会科学共同的理论基础。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同样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南,并以此作为制定和实施体育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体系中有关体育法学方面的理论主要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关于体育的理论等等。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

6.2 体育学理论

以前,体育学是归属于教育学类的一个二级学科,概念混淆不清,现在已正式成为一级学科——体育学,放在社会学学科里。但是,它所研究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社会科学之中,它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数学和技术科学。体育学是以人的体育运动为对象,研究人的运动规律及运动带来的变化规律。体育学是一门综合性科学,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门类科学向体育科学的渗透和转移,使体育学科内部的新兴学科不断兴起。

6.3 法学理论

法学,即法律学或称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法学的分科相当广泛,从法律的类别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等;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它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则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体育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边缘性分支学科,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6.4 政治学基础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它研究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以国家、阶级、政党为其重要内容。政治学和法学是社会科学中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可以说是手足学科。政治是阶级利益的最集中的表现,是阶级意志的最高、最强有力的表现;法律是实现这种意志的手段,政治是处于统帅地位的。因此,政治学可从统治阶级的最高意志的体现上统帅法学,使法学能从政治的角度更深刻地阐明法的性质和作用。体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应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把政治学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

7 体育法学与相近学科的关系探讨

体育法学是法学和体育学交叉、融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学科,它与法学和体育学所涉及到的各门学科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一些学科与体育法学关系十分密切,它们与体育法学相互渗透、相互融通。研究体育法学,必须清晰地了解这种关系,才能从整体下把握体育法学的科学体系。

7.1 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显然,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体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自己的专门领域,法学则可吸收体育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来丰富自己,但是法学对体育法学的理论指导则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体育法学时,必须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才能把握着本质。

7.2 与行政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它以行政法的一般理论以及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监督法为研究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各行政部门专门法律制度中共同的法律问题。体育法学是从行政法学中脱胎出来的,一定意义上讲,体育法学可以看作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分论,行政法学对体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体育法学又有不同于行政法学的特定的研究范围,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的体育行政关系。两者有一定范围内的交叉,但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所以研究体育法学,离不开对行政法学的学习和研究。

7.3 与教育学的关系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是在教育过程中对教育与社会进步、教育与人的身心发展、教育目的、教育机构、教师与学生、教育工作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揭示其内在规律,以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体育法学是从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机构的管理、学校体育中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体育运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以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两者有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但两者的共同点是十分清楚的,就是它们的交集体育教学。在体育教学领域中,教育学和体育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对大致相同主体或客体进行研究,可以相互融合,借助对方的研究成果,来充实自己的研究。

7.4 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是以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体育法学研究对象中直接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内容,如体育彩票、商业性比赛、体育保险、体育市场管理等,都与经济学有密切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育产业、体育经济将有巨大的发展前景。

经济法侧重于从行政命令和平等协商的结合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体育法律则侧重于国家对经济关系的行政管理,当然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不限于一种单一的形式。所以,经济法与体育法律的调整作用是不能相互替代的,都有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不断深化,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也会有新的变化,我们应当以客观的、发展的观点来评价和处理经济法同体育法学的关系。

7.5 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文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财产、经济关系是横向的,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商品交换当事人地位和权利平等关系的法律表现。地位和权利平等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特征。体育法律关系中包括体育行政法律关系和体育民事法律关系等,体育行政法律关系即在体育行政过程中行为主体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行政法学有关;体育民事关系是以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这就与民法学密切相关了。

7.6 与科技法学的关系

科技法学又称科学法学,是研究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体育科技的发展,推动着体育事业的进步。体育法学的诞生也是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现代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向综合性、专业性方向发展,伴随现代体育的不断庞大,体育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的出现,必然有一个对体育法进行系统、科学研究的体育法学部门,以取代一般的泛泛的研究工作。但是,体育科技有它特殊的内容,不是一般的科技法所能概括的。体育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这就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的成果,结合体育固有的特点进行。可见,科技法学和体育法学,均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两者又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相互起着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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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

A

2095-2813(2012)01(b)-0005-02

童宪明:男,江苏人,汉族,教育、法学双学士,教育学硕士,律师,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体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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