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严打”角度的中美刑事政策分析

2012-08-09李玉秀

学理论·下 2012年7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李玉秀

摘 要:公众对于“严打”一词并不陌生,自1983年党中央发起第一次“严打”以来,“严打”斗争在我国已经持续了28年,期间大小范围的“严打”不计其数。正当“严打”这个词淡出人们的记忆之时,在2010年6月,公安部再度布置了为期7个月“2010严打整治行动”,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严打”的性质如何,科学依据在哪里,内涵和外延到底如何界定,它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社会目标,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通过对中国“严打”的简单介绍来分析中国刑事政策走向,通过对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分析探讨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严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轻重重;以重为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84-03

一、从“严打”角度分析中国的刑事政策

(一)“严打”的定位

通常,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案[1]。“严打”作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一种对策,是我国执政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针对严峻的犯罪态势作出的一种策略选择,它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然而,“严打”到底是一种独立的刑事政策,还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部分,至今仍争议不断。个人认为它处于发展之中,前三次“严打”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刑事政策,对于第四次“严打”,国家已有意将其纳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2]。该通知是对以往“严打”错误方向的纠正,将“严打”纳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其基本要求是从重从快,前提是依法行事。“严打”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斗争需要而制定的,它是我国政法工作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坚持的一项指导方针[3]。“严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打”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2)“严打”的基本要求是从重从快。具体体现为“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3)“严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4)其制定根据是社会治安的严峻态势和实际斗争需要。5)“严打”发动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执行主体则主要是司法机关。6)“严打”具有阶段性和周期性,注重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参与,常以运动战方式出现。

李斯特曾经说过,刑事政策如果缺乏科学的基础,则刑事政策家只能成为一个好事家。因此,刑事政策作为打击犯罪,治理国家的一种策略,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必须受到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约。它作为政策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遵循政策科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遵循刑事科学关于预防、惩治和控制犯罪的要求,实现内容上的科学化。同时,刑事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不同的阶段,它会依据犯罪态势而有所调整。前三次的严打作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其是否是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严打”破坏法治原则,背离正义价值,忽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违背平等的正义观念,偏离功利目标,应当废除“严打”的刑事政策[4]。也有学者認为,“严打”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相符合的,它也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符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5]。

“严打”处于动态过程之中,从1983年的“严打”到2010年的“严打”,历经近二十年,从快从重的“严打”政策逐步成熟,日趋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打”的对象日趋合理,1983年“严打”的对象包括1979年刑法规定中的反革命分子,打击面广泛,政治色彩浓厚。随着1997年刑法的制定,“严打”的对象逐渐调整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2)“严打”的主体从之前的多元化联合行动办公向单一化专业化主体转变。1983年的“严打”强调党委的领导,公检法联合办公,1996年和2001年“严打”转变领导方式,非司法部门不能直接参与严打斗争,将司法权交还于司法部门。3)“严打”从原来的打击为主发展为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将“严打”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挖掘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强调化解社会矛盾,注重犯罪预防。4)“严打”不再一味强调从快从重的打击,更加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运用,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严打的政策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中国式“严打”的刑事政策之成效

“严打”集中人力物力对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打击,犯罪数量在短期内确会下降,社会治安有所好转。历时三年半的1983年“严打”效果显著,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立案总数没有大的增加,但是“严打”结束后,1988年的立案数比1987年增长了45.1%。第二次“严打”结束后,1997年的立案率上升了0.8%,并逐年上升,在2001年达到了178.451%的增长率。第三次“严打”历时两年半,在“严打”期间立案数没有明显增加,但是在“严打”结束后,2004年的立案数为471.8万起,比2001年的445.8万起多26万起。由此可见,“严打”的功效只在一时,治标不治本,在短期内能减少犯罪,但是从长远来看,“严打”并不能有效减少犯罪,实现其预期功效。同时,在“严打”过程中,由于急功近利的思想严重,多机关联合办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机关不能做到客观公正,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基本上采用了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又有所差异。北欧基于人道文明的和轻刑化的传统,采用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相对报应的刑事政策。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施行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许多州废除死刑,减少和控制监禁刑的适用,采用“医疗模式”的刑事执行方式。后来社会治安局势严重恶化,70年代中后期开始,实行相对报应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一些州恢复死刑执行制度,不少州废除假释,严格控制社区矫正的条件,压缩社区矫正的规模,将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监禁并长期关押。从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美国基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恶性暴力犯罪的需要,倾向于“更加报应”的强硬刑事政策,即“重重轻轻、以重为主”刑事政策。在“9·11”事件之后,美国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更加明显,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的犯罪。

(一)美国刑事政策制定的依据

事实上,美国没有“刑事政策”的说法,刑事政策是大陆法系的特有用语。美国通常使用“犯罪政策”、“犯罪控制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矫正政策”。曲新久教授认为:“就刑事政策而言,国家需要根据犯罪的态势、针对犯罪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战略、计划、措施等,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政治学、社会学、犯罪学、法学以及公共政策学等诸多学科提供的知识上的支持。”[6]美国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出台,一般基于实用目的,以实证分析为方法。在刑事政策的通过与实施过程中,政党斗争、各利益集团博弈、民意及媒体的影响也不可小觑。

1.美国刑事政策的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时设定了严格条件和程序。美国的刑事政策是宪法调整的对象,其内容应当体现宪法的基本價值和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否则将面临个案审查以及法律违宪审查的风险。

2.美国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

美国刑事政策“轻轻”方面的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成本效率理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的适用必须谦虚谨慎,自我克制,作为一种补救性手段,只有当行政、民事制裁无效时,它才能适用。刑罚制裁是一把双刃剑,必须理性使用,否则会适得其反,怨声载道。成本效率理论指的是任何政策的推行必须考虑到成本和实际结果的关系,如果忽略了成本效率,就会产生“排挤效应”[7]。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对预防和打击犯罪资源的增加,其他社会福利资源就会相应减少。理想的刑事控制模式并非要消灭犯罪,因为这一点是无法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它应当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

美国刑事政策中的“重重”方面的依据之一是相对报应刑理论。相对报应刑理论是绝对报应刑理论与目的刑论的折衷,它一方面承认刑罚是正义的报应,同时主张刑罚也应到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7]26。其依据之二是“慢性习惯犯”理论。“慢性习惯犯”理论是由美国宾州大学教授MarvinWolfgang及同事在追踪1945年出生于宾州费城的9945名男孩至1963年时发现并揭示的一项研究结论。6%的慢性习惯犯,触犯了样本全部犯罪行为的51.9%。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一群慢性习惯犯,牵涉极为严重的罪行,在所有的研究样本中,他们犯了71%的谋杀罪,73%的强奸罪、82%的强盗抢夺罪及69%的严重伤害行为[7]26。既然慢性惯犯一再经历刑事司法程序,成为刑事政策研究的重点,因而刑事司法机关应制定相关措施,集中资源针对这些慢性犯人,并在科刑处遇上设计出一套长期监禁且不得假释缓刑的量刑和行刑政策,以达到控制恶性犯罪和降低刑事犯罪率的目的。

3.美国刑事政策的现实依据

美国刑事政策的现实依据主要在于公众对于犯罪的容忍度及政党选举的政治考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恐怖主义异常严重,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持续升高,民众对此类犯罪的恐惧日益加深,强烈呼吁严惩此类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问题在美国演变为政治问题,党派为了争夺利益,赢得选举,不可避免的要顾及选民情绪,便催生了以市民感情为基础的严厉刑事政策。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Richard Allen Davis谋杀12岁的女孩Polly Klass的案件。该案件直接导致了政党提出的“三振出局”的刑事政策,对累犯以及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实施最大限度的监狱刑。

(二)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刑事政策的表现

美国刑事政策“轻轻”方面的体现为严格限制死刑,有些州完全废除死刑;对某些犯罪行为做除罪化处理,例如取消鸡奸犯罪与同性恋犯罪;对轻微刑事案件提倡刑事和解;对罪行较轻犯罪人尽可能采用非监禁化处罚,扩大社区矫正、缓刑和罚金的适用范围。

美国刑事政策“重重”方面的主要表现为“强硬打击犯罪”运动。“强硬打击犯罪”运动指的是一系列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强调刑罚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应对犯罪的措施,不主张教育和改造罪犯使其回归社会。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都制定了许多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包括“三振出局”、零忍耐政策、强制量刑、量刑的确定性原则,较为有名的是“三振出局”和零忍耐政策。

“三振出局”针对累犯进行严厉打击,对惯犯采取长期监禁。“三振出局”是一个棒球术语,电视节目评论员John Carson引用这一术语,建议任何人如果已被定罪处罚两次,在第三次犯罪时就应该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对重罪累犯加重处罚并对量刑与行刑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制,不得缓刑假释。在犯罪率持续高涨的情形下,华盛顿州首先采用了“三振出局”法律。起初,“三振出局”的想法虽然得到民众的支持,但遭到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样只能威慑和阻止少数罪犯,并且实施该措施的成本过高,纳税人的大量金钱花在终身监禁犯人的衣食住行及健康医疗上,尤其是罪犯到了高龄,监狱对健康医疗方面的支出会更大,这是一个愚蠢的建议。但是,在John Carson及一些团体的不懈努力下,1993年秋,“三振出局”运动达到了高潮。由于犯罪行为猖獗,尤其是暴虐的重复犯罪彻底激怒了民众,77%的人支持制定“三振出局”的法律,被选出的官员左右为难,他们既不敢公开反对该政策的出台,也阻止不了该法律的制定。最后在诸多因素的推动下,华盛顿州在当年11月通过了“三振出局”的法律。

1993年12月发生了骇人听闻的Richard Allen Davis强奸及谋杀12岁的女孩PollyKlass的惨案。Richard Allen Davis实施该犯罪时正值假释期间。民众对此类累犯的容忍度受到极大挑战,对司法制度的失败产生了极大愤怒。因此,“三振出局”在加州备受关注,受害者家属以及州议员都希望阻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主张对有犯罪前科的累犯实施严厉惩罚。后来“三振出局”法在许多州陆续被接受,有26个州制定了有关“三振出局”的规定。

此刑事政策的第二个表现就是重新恢复死刑的执行,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在最近的二十年间,不少州恢复死刑执行制度。

“重重”方面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9·11”事件后,美国通过了《反恐法案》,规定可以采取特殊的刑讯手段和“有罪推定”原则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并授予执法部门刑罚执行权。

此外,为综合治理犯罪,美国采用“破窗理论”和“零容忍”政策,改善各地区社区警务,提高预防与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率,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刑事政策的具体社会效果

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刑事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减少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目的有所实现。美国自1980年以来,犯罪率尤其是暴力犯罪率下降,社会秩序的恢复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施行“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政策有效预防有组织犯罪,节省司法资源。

但是,它的负面影响给社会带来巨大负担。1980—1996年间,监狱人口增加了三倍,88%的上升是因为量刑政策所导致的,由于犯罪的变化造成监狱人口增加的只为12%[8]。监狱拥挤不堪,同时也为将来埋下隐患——美国在1993——2003年十年间老年犯翻了一倍,接近关押人数的1/10。老年犯的身体状况较差,医疗保健费高,让原本吃紧的财政雪上加霜。有人提出释放一部分无犯罪危害的老年人,可是狱后生存问题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

死刑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伊利诺伊州被宣判死刑的人中有13人在多年后被发现是无辜的,因此制定了延缓执行的措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發现,2/3的死刑定罪在上诉时被推翻,常常是由于辩护律师的无能或者急于获胜的检控官不披露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由于“零容忍”政策和“破窗理论”的推行,各社区保持了良好的秩序,有效控制了犯罪率。以纽约为例,自实行“零容忍警务”以来,社会秩序迅速恢复,治安良好,暴力犯罪大幅度下降。根据其1990-1998年刑事犯罪率统计,谋杀案件下降超过70%,抢劫案件下降超过60%,所有暴力型犯罪下降超过50%,侵财案件下降超过80%[9]。

三、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反思以及对美国刑事政策的部分借鉴

注重犯罪预防。我国的“严打”重点在于对犯罪的严惩,忽略了犯罪预防,出现“严打”不灭,避过风头继续作案的现象。因而重视犯罪预防尤其是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是极为必要的。

尊重司法程序。程序的作用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程序公正不仅关系到个案公正,还关系到司法的权威及人们的法律信仰。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法律程序,依法行事。

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我国警务工作过分集中于重大刑事犯罪,不够重视甚至纵容轻微犯罪,导致治安环境不理想。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零容忍”政策,对社区警务进行环境预防与情景控制,防微杜渐,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

借鉴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有不少成功经验。美国社区矫正中服刑的罪犯占服刑总人数的70%左右。对初犯、偶犯的缓刑人员的教育帮助有效避免了监禁刑的交叉感染,减轻了财政负担,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条件。《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意味着中国将采取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社区文化,仔细斟酌论证,避免社区感染。

结论

“严打”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但是它应顺应时代而发展。我们应当对“严打”中的错误进行反思,对其改进,在改进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杨春洗.形势政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7.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Z].

[3]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53-154.

[4]黄继坤.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5]马克昌.关于严打的刑法学思考[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1).

[6]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6.

[7]许福生.变动时期的刑事政策[M].台湾:中央警察出版社,2003:23.

[8]Ted Gest:Crime and Politics:Three strikes:Baseball to Cri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98.

[9]金城.转型期中国警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59.

猜你喜欢

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论行贿罪的执法困境和完善建议
浅论严重人格障碍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恐怖犯罪的刑事政策的体现
试论我国刑法修改的几个趋势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浅议刑法总则虚置趋势的不可避免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