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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2-07-13黄浩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技工学校

黄浩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教师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地位也有大幅提升。然而,教师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状况仍然存在。本文针对技工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结合当前新形势下技工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内容,论述了技工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旨在科学客观地研究技工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解决诸问题,以此切实提高技工学校教师的地位,推动我国已有教育法规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 技工学校 教师权益 法律保护 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教育兴,则个人兴、社会兴、民族兴、国家兴。从世界各国的崛起发展经历可以看出:教育与人才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动力。但是在充分认识教育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主体——教师,没有教师的参与与奉献,没有教师的付出与辛劳,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技工学校是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技工学校教师是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培养专门职业技术人才的技工学校,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还是对于国家经济的整体转型跨越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技工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

(一)技工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关于技工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是从教师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而言,另外一方面是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而言。首先《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资格制度,教师应该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合格才能取得教师资格,教育行政主管机构主要对教师资格实行认定及教师职称评定等,这种关系显然不再是过去的内部行政关系,而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另外对于教师与技工学校的关系而言,尤其是实行聘任改革以来,从聘任合同本身的规定来看,它是在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教师和技工学校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综上,笔者认为技工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在于,其是指符合《教师法》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而与技工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业人员。

(二)技工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技工学校教师享有如下合法权益:

1、受聘权。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的技工学校教师,有权利与学校签订聘用书,为学校提供教学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并且有权参加教师职称评定等。

2、教育教学权。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等。

3、管理学生权。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等。

4、科学研究权。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开展学术争鸣等。

5、获取报酬权。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包括退休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等。

6、培训进修权。有权参加学校组织或其它教育行政机构组织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等。

7、民主管理权。技工学校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

8、获得法律救济权。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法律规定的机关寻找法律救济和援助,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等。

9、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申诉控告权等。

二、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相关社会调查及结果分析。

为了解技工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笔者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来获取详细资料。调查研究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式。调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技工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山西省目前企业办技工学校有多所。本次调查选择了太原市一所机械类技工学校和一所纺织技工学校。调查的样本全部选自这两所学校,采取的是随机调查以问卷为主,访谈为辅。问卷的发放采取了通过Email 发放回收问卷、现场发放收回问卷。两次共发送问卷300份,回收285份收率为95%。其中有效样本为273份,有效率为91%。调查问卷分五个部分,共27个问题,第一部分为教师对技工学校教师身份的认知态度,第二部分为教师职业权利保障情况,第三部分为教师自我保障情况,第四部分为工会维权情况,第五部分为教师精神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样本选取时注意了性别的均衡、年龄段的均匀分布、职称的均匀分布以及岗位的比例。

经过调查发现,现在技工学校大多是以企业办学为主体,国家财政投入对技工学校是比较少的,再加上技工学校本身收取的学杂费比较低,学校的资金问题对于技工学校来说是一大难题。另外颇为重要的是,资金紧张导致技工学校教师的工资比较低,相关福利待遇比较差,一些名师外流,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技工学校的长远发展。另外还发现大多数技工学校的学生来自农村,在中学阶段学习不太好,同时也有一些不良行为习惯,再加上有些孩子的家庭教育不是很好,导致了技工学校教师的学生管理工作比起其他类型学校来说难度加大。总之,当下技工学校教师权益保障过程中,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

(二)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教师的法定身份不明确、法律地位不平等。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其实是难以论清楚的,尤其对于技工学校教育的教师来说,他们自己也不清楚自身处于怎样的地位,比如说企业办技工学校的教师,不清楚自己是学校教师还是企业员工。另外,虽然法律中有“其他类型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地位平等”的规定,但是实际差距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明显有差异。

2、教师维权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水平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人们的权利意识还比较薄弱,人们对法律还没有真正地形成一种信仰,人们一旦出现了问题都习惯于找领导,这些都导致了现实中教师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教代会、工会等组织职能虚化和缺位。

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实际生活中的教师工会只不过作为校方的附属机构,代表校方做些福利事务而已,其作用极其有限。除了教代会、工会等组织自身存在不足外,一些教师对这些组织的工作内容也存在认识上错位,认为工会内容就是些吹拉弹唱、搞慰问和发福利。

4、教育立法不健全、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够完善。

由于起步晚,到目前为止仅有几部相关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大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出现的,对于职业教育和技工学校就更少了,法律漏洞较多,有些地方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此外还有许多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与不一致,这些都影响教育法治的统一。

5、国家相关部门执法不到位。

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相关教育法规政策的具体过程中,未能扮演协调与统筹者的角色,以至出现有些学校制定的教师维权实施办法中某些内容在合理与合法性上的欠缺。

(三) 对技工学校教师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思路。

具体来说,主要从教师的自身保护,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几方面来构建。

1、加强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自我保护。

(1)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技工学校教师作为社会的“先进”群体,不仅知识、技能要先进,更需要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增强自身法律保护意识,长久以往,法律理念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不仅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利于监督与限制公权力,推动法治建设。

(2)培养法律实务能力。广大教师不能仅仅停留在了解法律的层面,而要逐渐对法律形成一种天然信仰,相信它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用来保护自己的利器,因此要注意提高法律实务能力,比如说到法院旁听审判,观看法制节目,咨询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查阅法律书籍等。

2、完善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学校保护。

(1)构建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学校应该开展公平竞争,选任标准明确,程序合理完善,另外基于存在多元办学的局面,应该允许教师在不同学校流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2)完善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学校的内部治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提升教师地位,注意发扬民主,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充分保障教师的权益。

(3)建立健全学校的维权组织。要先组织建立代表教师利益的组织,以此来协调保障好教师权益,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技工学校竞争力。另外可以探索新的教师维权组织,比如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室,成立教师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完善学校信访机制等。

3、健全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社会保护。

(1)健全教师维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从理念上改变我国的立法模式,改“责任主义”为“救济主义”,在教育法学上多体现对教师权益的保障,同时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技工学校作出专门立法,特别是在对技工学校的资助和技工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方面。

(2)暢通教师维权的法律救济渠道。其一,要进一步对申诉制度具体化,比如从实体上明确申诉的受理部门,规定申诉适用对象、条件等,在程序上要规范严谨、公开透明;其二,要拓宽救济渠道,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教师仲裁制度,对所有教师都予以保障。

(3)健全教师维权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制。在实行聘任制以后,我国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与教师之间应变为需认定教师资格,监督规范教师合法从教,加强对教师职业的引导与教师权益保障的平等关系。另外,目前我国学历教育由教育部及下属单位管理,而技工学校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此管理模式导致二者实质差异,建议改变这种模式,统一由教育部来管理。

4、探索适合技工学校教师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教师,不应该和其他类型学校教师在基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有差异,况且技工学校教师由于有时还要从事实习指导,存在着比其他学校教师更大的风险,他们的社会保障理应更优越。

三、结语

通过介绍我国目前的技工学校状况,技工学校教师当下的生存处境,以此更加凸显出他们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完善相关的教育立法、执法、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来构筑起技工学校教师权益的“安全阀”,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国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合格技术人才。□

(作者:中央党校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工作于山西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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