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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2012-07-13谭凯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著作权法民间艺术

谭凯

摘 要 本文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并针对现阶段我国民间艺术作品保护亟待完善的现实状况,提出构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几方面建议,以期切实加强对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 民间艺术作品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国家、组织对它的理解不同。立法者和学者对其解释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有的就本质或内涵进行界定,有的就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进行界定。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以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它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它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它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它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问题是当今国际国内学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民间文化遗产定义及范围在国际上已有了认定和标准 ,在国内一些省区先行制定的地方立法中也作出了示范性规定。应把握民族民间文化的特征。1.主体的群体性2.时间上的延续性3.艺术成型的渐进性4.法律保护的交叉性5.艺术形式的多样性6.具有浓厚7.创作的随意性 8.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二、如何构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

1.《著作权法》因其特有禀赋使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上具有很大局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复杂性也决定对它的保护超越了知识产权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多种方式,《著作权法》中是其中一种,与之并行的应有公法领域多种法律制度及社会政策。立法者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程,使国民有法可知可循,法官有法可依可用。期待着不久的将来,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将会得到更为有效法律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在法律体系的保护下,发灿烂的光辉。

2.建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法》。民间文学作品依赖于口头相传或世代相传,其存在形式非常脆弱,加上新技术实施带来的外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歪曲、毁坏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割断了某一群体与以往社会的联系,抹去了某一群体对过去文化的记忆;外来的文化正在侵蚀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正面临着消失、遗忘、割断的危险。

3.建立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制度。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可以通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休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权利的诉讼活动。

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渐显示出来,它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权益的一个新的,重要的支撑点,也是网络传播得以实现的前条件之一。

4.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突尼斯等几个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版权保护,指定专门机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和收费制度;日本和韩国等国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北欧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人;阿根廷制定保护探戈艺术的专门法案;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法国就开始了民间文化大普查,“大到教堂,小到羹勺”,全都登记造册,每年还定有专门的“国家遗产日”活动,增强国民对遗产的保护意识。

5.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仅靠法律是不够的,仅靠政府“单枪匹马”也不行,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加入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大军中来。我们常讲“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个提法从现在看显然已不大合适。其实文化除了给经济搭台外,自身也可以搭台唱戏。文化和经济应该是互相交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不少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比如美国的文化产业已经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2%,其好莱坞影视产品就占全球影视市场的76%。与此同时,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氛围,决不能让世世代代相传的文化之火在我們手中熄灭。

总之,对于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还亟待完善,需要进一步落实法律保护措施,因为我国民间艺术作品在国际上的目前WIPO在民间文艺保护上的态度是矛盾的,这也反映出国际论坛上发展中国家极力主张的为民间文艺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观点正在逐步成为影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的一个因素。作为这方面有重大利益的我国,则不应该坐等国际上的制度建成后才简单地加进去,而是应该在自己的国内逐步建立起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要切实加强国家的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的立法工作。□

(作者单位: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5.

[3]何艳,何华.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4]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各科专论,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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