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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低碳能源法律的几点思考

2012-07-13崔志光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制定修改实施

崔志光

摘 要 能源,是任何文明的根本动力,随着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环境遭到了污染,能源和环境出现双重危机。2003年英国首先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引发了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完善我国的低碳能源法律,有利于促进低碳、无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数量,实现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本文首先对何为低碳能源法律进行了解释,接着对低碳能源法律如何制定和修改提出了建议,最后对低碳能源法律如何实施进行了论述。

關键词 低碳能源法律 制定 修改 实施

中图分类号: DF529 文献标识码:A

一、 低碳能源法律的范围界定

本文所述的低碳能源法律,是指低碳能源的专门法律以及其他能源法律中有关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条款。笔者认为,我国的低碳能源法律应当涉及具有基本法性质的《能源法》,并至少涉及以下法律:《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天然气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二、 能源基本法的制定

在2007年12月,国家向公众发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能源法还未出台。有学者分析,我国能源法的制定中还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能源管理部门多,协调难度大。能源领域在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问题,且部门之间仍存在着职能交叉和重叠的矛盾。其次,能源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个行业,存在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再次,能源法是在一系列能源单行法律法规出台后起草的,需要考虑能源法与之关系的协调问题。 笔者认为,《能源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原因在于《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过于具体、全面,涉及各方利益,难以平衡与协调。为了《能源法》尽快制定出来,建议借鉴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的模式,在《能源法》中只对能源的基本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具体的内容在能源的专门法及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

此外,笔者认为,从低碳的角度出发,《能源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将“发展低碳经济”写入能源法。工业文明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发展的同时,损害了生态系统。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必须由工业文明走向新的生态文明,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低碳经济是人类的必然选择。

第二, 将提高能源效率写入能源法,并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方法作具体的规定。关于提高能源效率的具体方法,一是通过能源的价格机制,提高高碳能源的价格,促使企业提高能源效率;二是注重能源循环,即鼓励利用相关的设施,对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热循环利用,将其转化成不含碳的电力。

第三,将控制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写入《能源法》。《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有国家“支持低碳、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定。但能源构成并不局限于低碳能源,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仍将大量使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低碳的目标,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十分必要的。

三、能源专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石油法》和《天然气法》,石油和天然气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有学者已提出立法建议。在将来制定上述法律时,写入“低碳”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已制定的能源专门法律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

目前,在我国的《煤炭法》中,有“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的规定,以及“提倡对煤炭进行深加工和精加工”的规定。笔者认为,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产生的温室气体多,因此该法有必要作如下具体的规定:提高煤炭的利用率,鼓励在煤炭的使用过程中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电力法》规定“电力的建设、使用应当保护环境,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还规定“电力规划的制定,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资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针对城市人口密集、环境污染影响大的情况,笔者建议在该法电力规划的制定部分增加如下内容:加强城市电力规划,合理设置发电厂的位置。

四、低碳能源法律的实施途径分析

要使我国的能源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笔者认为还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应在加紧制定具有综合性的《能源法》的同时,补充制定、修改能源的专门法律,并制定与能源基本法和能源专门法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由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组成的能源法律保障体系。

第二,能源管理方面,能源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目前我国涉及能源的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10多个部门。这样就会出现能源管理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 建议建立能源部以实现对能源的统一管理。

第三, 注重经济手段的使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能源税收措施,针对不同的能源开发、使用部门,制定不同的能源税率,对开发低碳能源的部门实施税收优惠。其次,采取行政奖惩措施,对节约能源、能源利用率高的部门予以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部门进行处罚。再次,鼓励生产、使用低碳产品,给予政府补贴。□

(作者: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

注释:

从威.能源立法需要大智慧.能源评论.2011年第12期

钱志新.第四次浪潮:低碳新文明.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我国能源管理存在体制性缺陷职能分散,政出多门.新华网.20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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