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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另类维权”是否侵权

2012-07-12江中帆

检察风云 2012年11期
关键词:程志横幅名誉权

文/江中帆

劳动者“另类维权”是否侵权

文/江中帆

劳动者打出白底黑字“晦气”横幅声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其告上法院讨要名誉权。那么,在用人单位门前拉横幅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到底违不违法?

档案被扣七年余

现年45岁的程志安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名纺织设计工作者,七年前就职于南通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

南通,全国著名的纺织之乡,汇聚众多的能工巧匠,程志安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大学毕业后,程志安从基层操作工做起,一步一个脚印,不到30岁,便成为纺织公司顶尖的设计师。纺织公司欣赏他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将他列为公司重点培养人才。

2004年1月,德国举办法兰克福国际家纺展览会及商贸洽谈活动,纺织公司力排众议,派遣年轻的程志安代表公司远赴德国参加世界业内著名的家纺设计展,寄望于程志安博采众长,将世界先进的设计理念带回公司。

可是,纺织公司领导万万没有想到是,程志安回国后过完春节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面对程志安递交的辞呈,苦口婆心,极力挽留。可是,程志安的去意已决,对公司领导的好言相劝还是狠心拒绝,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动离职。程志安离职后不久,便加入了另一家同行企业,这让纺织公司高层十分震怒,程志安由此与纺织公司也结下了很深的矛盾。

程志安因走得匆忙,离职手续并没有正常办理,档案及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还留在纺织公司。期间,程志安多次到纺织公司交涉档案及养老保险等移交事宜,可纺织公司认为程志安对公司做得有点不仁不义,辜负了公司领导对他的厚爱,伤害了公司的感情,因此,对于程志安提出的移交档案及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的请求,一直拖着不办。

这一拖就是七年。因无档案及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在新单位无法转正,养老保险也不能续费,为此,程志安感到非常闹心。无奈之下,他于2011年9月来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纺织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移交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法院的调解下,程志安与纺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纺织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程志安的档案移送至南通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向程志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工证明,将程志安养老保险手册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交付给程志安,由程志安到纺织公司领取。双方还约定: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劳动关系方面不再存在其他纠纷。

随后,程志安便拿着民事调解书,来到纺织公司要求办理档案及养老保险等移交手续。可是,纺织公司以未到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为由,拒绝了程志安的要求。这下可惹怒了程志安,他认为这是纺织公司故意刁难他,心中愤愤不平,回家一合计,决定让母亲、妻子和他一起到纺织公司拉横幅维权。

2011年9月21日上午,程志安与其母亲、妻子来到纺织公司门前,打出白底黑字横幅,横幅上写有“维权,我要吃饭、讨回档案”等内容。横幅一出现,立即引来众多市民的围观和议论。纺织公司见状,立即派人上前劝阻,双方随即发生冲突,纺织公司遂打110报警,后经公安人员劝说,程志安等人离开现场。

“另类维权”生纠纷

白底黑字条幅,在民间多为丧事所用,是不吉利的象征,特别是对于生意人来说,对此十分忌讳。况且,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却到纺织公司门前打出“晦气”横幅,程志安及其家人的行为让纺织公司十分恼火。他们认为,程志安及其家人的这一行为纯属无理取闹,绝不能原谅。纺织公司领导层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决策。大家一致认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以后其他工人就会效仿,那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无法估量。底气十足的纺织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公司讨还一个公道,也借此告诫其他工人决不能诽谤或诋毁公司声誉。

2012年2月15日,纺织公司来到南通市港阐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程志安推上了被告席。

纺织公司诉称,程志安原系本公司职工,从事家纺设计工作。2004年1月,本公司派程志安前往德国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家纺展览会及商贸洽谈活动。程志安回国后过完春节即提出辞职,到一家与本公司为同行业的企业仍从事家纺设计,其后再未到本公司。2011年9月,本公司与程志安为其档案移送等事宜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由程志安到本公司领取相关手续。2011年9月21日上午,程志安与其母亲、妻子在本公司门前打出白色横幅,并大声叫嚷,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公司领导,使生产经营无法开展,并给本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后在110警察的干预下才离开。程志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声誉,并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现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程志安辩称,首先,纠纷的起因是纺织公司造成的。他为了讨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养老保险关系的手册,多次要求纺织公司履行义务,后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纺织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他于2011年9月30日前几次去纺织公司要求纺织公司履行义务,均遭到了拒绝。2011年10月,在无奈之下他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次,他并没有侵犯纺织公司名誉权。他向纺织公司依法索要相关材料的行为正当,并没有捏造事实侮辱纺织公司,未影响纺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即便他的维权行

栏目主持人:董晓菊 dxj502@163.com为会导致纺织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但也是因为纺织公司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造成的,也对他参加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他的行为实属无奈之举,是纺织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被迫维权。

自力救济是与非

港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这样的义务,就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能够方便劳动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重新选择就业,避免因本次劳动关系的变动而对其今后的工作选择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这是保障劳动者工作权及生存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就本案而言,程志安在受雇于纺织公司期间,尽管可能曾被纺织公司寄予厚望,并选派到国外参与交流学习,但并不能以此就作为剥夺或限制程志安选择用人单位和职业的权利,故在程志安选择离开纺织公司且纺织公司不能提出阻止其离开的正当理由时,纺织公司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给其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但自2004年3月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直至2011年4月,时隔七年之久,纺织公司仍未为程志安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

程志安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以后,首先选择诉讼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此乃守法公民理性之举。程志安曾经是纺织公司的一名员工,并被纺织公司送到国外进行交流,说明纺织公司对程志安比较器重,双方之间曾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理应依约执行。程志安如确实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也应当与纺织公司友好协商,倘对方不依约定履行义务,仍应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对方履行义务,保护自己权利,而不应当通过拉白底黑字的横幅来反映自己的要求或者表达不满,因为白底黑字横幅与民间追求吉利的善良风俗相违背,更不应当纠集母亲、妻子到纺织公司处进行维权。

因此,法院认为损害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散布法人的不真实情况,损及社会对该法人的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程志安所拉横幅没有诽谤或者诋毁纺织公司的内容,也没有散布虚假情况,不致于使社会对纺织公司的评价降低,没有给纺织公司造成损害,程志安主观上也没有过错,纺织公司要求程志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2年4月10日,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类似本案的“另类维权”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出现。维权者对其受损权利如何寻求自救,适度与否,规定尚不明确。那么,本案中程志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纺织公司名誉权的损害,关键要厘清程志安的自救行为是否适度。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如果评论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评论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因此,维权者即使采取过激行为,或以过激行为为压,要求侵权者处理和解决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同情与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侵权者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者理应认真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本质上属于声誉自毁。结合本案,档案、退工手续等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程志安的行为属于过激行为,方式不当,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不构成对纺织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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